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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子女,能否再收养孩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5-06 11:01:34 人浏览

导读:

在国家全面放开二胎的政策影响下,有些原先只生一胎的独生子女家庭为了不让自己的孩子孤独度过自己的童年,会选择另外收养孩子共同生活。那么已有子女,能否再收养孩子?下面就跟着法律快车小编了解一下相关法律知识吧。

已有子女,能否再收养孩子

  一、已有子女,能否再收养孩子

  原先的《收养法》只能无子女的情况下才能收养孩子,现在法律对此进行了相关修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因此,在只有一名子女的情况下也可收养,且收养人须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对收养人不仅要有抚养教育的能力,也要有保护的能力。

  二、收养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5个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30周岁。

  另外,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和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规定的限制。

  三、收养孩子需要哪些程序

  收养当事人自愿达成收养合意后,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在订立收养协议之后,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时成立。收养关系当事人向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时,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有收养协议的要提交收养协议,收养人还应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以及健康等其他情况的证明。办理登记的民政机关经审查后,对证件齐全,符合收养实质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证书。

       另外,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公告是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的必经程序,只有在公告后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民政部门才能予以登记。

  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没有孩子可以收养两个孩子,夫妻双方本身有一个孩子的可以再收养一个孩子,如果是两个以上的则不能再收养。以上便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关于已有子女,能否再收养孩子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其他疑问,欢迎联系法律快车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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