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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拍卖适用规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16 10:29:52 人浏览

导读:

企业资不抵债,无法偿还债务时,根据我国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要宣告企业破产,对企业财产进行破产清算,拍卖是破产清算常用的方法之一。那么,破产拍卖适用规则是什么呢?以下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破产拍卖适用规则

一、破产拍卖适用规则

《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债务人财产处置,应以网络拍卖优先为原则。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其他方式处置,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以及债务人财产不适宜通过网络拍卖处置的除外。”

根据上述办法的规定可知,破产拍卖需要遵守以下规则:

1、国有资产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拍卖。

2、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拍卖形式出让,须按国家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有关规定处理。

3、船舶、汽车及其他机动车辆、房屋的拍卖,必须办理过户手续,否则,拍卖不能生效。

4、法律规定的不能拍卖的自然资源等,不能进行拍卖。

5、涉及文物的,在经国家文物管理部门鉴定批准后,才能拍卖。

6、对一些主要的生产资料的拍卖,为了保证国家不丧失所有权,购买人必须限定一定范围,如限定在国营企业范围内。

7、破产财产中的高、精、尖设备及应用设备和特殊设备要尽可能地出让给同类企业或急需这些设备的国营企业。

二、破产拍卖方案的内容

1、拟通过网络拍卖处置的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2、拟选择的网络拍卖平台;

3、拟拍卖时间、起拍价或其确定方式、保证金的数额或比例、保证金和拍卖款项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

4、竞价时间、出价递增幅度、拍卖次数、每次拍卖的降价幅度及公告期;

5、其他需要由债权人会议决议的事项。

三、破产拍卖的形式

1、英格兰式

也称“增价拍卖”或“低估价拍卖”。是指在拍卖过程中,拍卖人宣布拍卖标的的起叫价及最低增幅,竞买人以起叫价为起点,由低至高竞相应价,最后以最高竞价者以三次报价无人应价后,响槌成交。但成交价不得低于保留价。

2、荷兰式

也称“降价拍卖”或“高估价拍卖”。是指在拍卖过程中,拍卖人宣布拍卖标的的起拍价及降幅,并依次叫价,第一位应价人响槌成交。但成交价不得低于保留价。

3、密封递价式

又称招标式拍卖。由买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密封的报价单(也称标书)递交拍卖人,由拍卖人选择买主。

4、标准增量式

这是一种拍卖标的数量远大于单个竞买人的需求量而采取的一种拍卖方式(此拍卖方式非常适合大宗积压物资的拍卖活动)。卖方为拍卖标的设计一个需求量与成交价格的关系曲线。竞买人提交所需标的的数量之后,如果接受卖方根据他的数量而报出的成交价即可成为买受人。

5、维克瑞式

维克瑞拍卖,也称为第二价格密封拍卖。这种拍卖方式与首价密封拍卖基本相同,区别仅在于胜出者需要支付的价格是第二高的报价,而不是他自己的报价。

6、速胜式

这是增价式拍卖的一种变体。拍卖标的物的竞价也是按照竞价阶梯由低到高、依次递增,不同的是,当某个竞买人的出价达到(大于或等于)保留价时,拍卖结束,此竞买人成为买受人。

7、反向拍卖

反向拍卖也叫拍买,常用于政府采购、工程采购等。由采购方提供希望得到的产品的信息、需要服务的要求和可以承受的价格定位,由卖家之间以竞争方式决定最终产品提供商和服务供应商,从而使采购方以最优的性能价格比实现购买。

8、定向拍卖

这是一种为特定的拍卖标的物而设计的拍卖方式,有意竞买者必须符合卖家所提出的相关条件,才可成为竞买人参与竞价。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破产拍卖适用规则的法律知识。拍卖规则是构成拍卖制度的基本单位,是各种拍卖制度安排的具体表现形式。破产拍卖要遵守拍卖法和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各个地区拍卖办法的特殊规定。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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