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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评估价值为负如何拍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10 17:49:12 人浏览

导读:

拍卖市场近年来也开始成为很多投资人进军的市场,拍卖涉及范围广、程序也多,所以一般的拍卖公司要成立还是需要一定的资金和实力的。股权当然也可以用来拍卖。股权评估价值为负如何拍卖?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可以有所帮助。

股权评估价值为负如何拍卖

一、股权评估价值为负如何拍卖

人民法院拍卖股份程序:

1、人民法院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股权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2、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3、确定拍卖机构。当事人协商拍卖机构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执行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的拍卖机构名册中,随机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4、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拍卖所得用于抵债。

5、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6、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规定将股票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7、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二、股权强制执行的操作规范

1、在债务人有其他财产或债权可供执行时,不得先执行或同时执行股权,应当在前两者执行完毕后仍不能完全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才可执行股权。

2、不得强制将被执行股权转让于债权人,应当首先就股权执行事宜与公司其他股东协商,召开股东大会,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保护公司其他股东对被执行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只有在其他股东全部拒绝接受被执行股权的情况下,方可转让于同意接受的债权人或者依法拍卖、变卖,将所得价款用于偿还债务。

3、在建立和规范执行立法程序时,还应充分考虑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一致性,操作规范应当遵守国家现有涉及公司股权(或股份)及股权(或股份)转让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与这些法律法规相冲突。

4、在执行股权中还应依法完善登记公告制度。由于股权的特殊性,强制执行股权必然会引起公司内部持股人或持股比例等实质性变化,而这一变化必须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方为有效。因此,执行法院应当协助债权人或强制被执行人和其他公司股东办妥有关变更手续。

三、股权收购操作流程

1、起草、修改股权收购框架协议;

2、对出让方、担保方、目标公司的重大资产、资信状况进行尽职调查;

3、制定股权收购合同的详细文本,并参与与股权出让方的谈判或提出书面谈判意见;

4、起草内部授权文件(股东会决议、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等);

5、起草连带担保协议;

6、起草债务转移协议;

7、对每轮谈判所产生的合同进行修改组织,规避风险并保证最基本的权益;

8、对谈判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或风险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9、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10、协助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的工作;

11、办理公司章程修改、权证变更等手续;

12、对目标公司的经营出具书面的法律风险防范预案(可选);

13、协助处理公司内部授权、内部争议等程序问题 (可选);

14、完成股权收购所需的其他法律工作。

以上就是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股权评估价值为负如何拍卖”等相关法律知识。综上所述,股权拍卖提前进行估值,是为了保障股权拍卖定价的有效性和合理性,更有利于股权拍卖流程的进行。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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