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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不侵权的起诉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01 16:12:22 人浏览

导读:

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发展,很多朋友在纠纷解决的时候都会选择采取诉讼的手段,不过因为缺乏相应的知识,在起诉中对于各种不同类型案件需要如何进行起诉,由哪个法院管辖都不是寻常大众了解的,那么,确认不侵权的起诉条件是什么?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解答相关的法律知识。

确认不侵权的起诉条件

  一、确认不侵权的起诉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自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即确认不侵权之诉。如果权利人主张侵权,但又怠于起诉,会使相对方处于一种不安定的状态,进而影响正常经营,确认不侵权之诉制度的目的就在于,为相对方提供一种途径,使其可以从这种不安定的状态解脱出来,恢复正常的经营。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权利人发出了侵权警告;

  2、被警告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催告;

  3、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撤回警告或提起诉讼。

  二、确认不侵权诉讼的管辖

  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也属于民事纠纷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民事案件的管辖原则,应当以被告所在地和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为宜。但应当引起注意的现象是,由于司法解释对“侵权行为地”的解释和法官对“侵权行为地”概念的理解趋于宽泛,原告往往认为只要专利权人发了警告信,原告收到警告信、律师函的地点就是侵权行为地,权利人如果在报刊上刊登侵权声明,则报纸销售到何地,或者人们在何地可以看见该报纸,何地的法院就有管辖权。因此,全国法院已受理的请求确认不侵权的案件原告基本都是选择在原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诉,也都顺利立案。笔者认为,为有效减少滥诉,防止地方保护主义,保护权利人的正当权益,确认不侵权案件中应当强调以被告所在地确定管辖为主,以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为辅,或者再加以条件限制,如可将律师函、警告信发出地、请求确认不侵权产品的销售地等作为侵权行为地,而不能以律师函、警告信的收发地,报刊的销售地作为侵权行为地,尤其不能以原告所在地确定管辖。

  三、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生效时点是什么时候

  无论是在我国行政法律规范还是专利法律规范中,均无确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生效时点的直接依据。因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生效时点应当根据专利权的特殊性质以及专利授权确权行为之目的进行判断。

  专利权是一种需经有权机关授予的无形财产权。专利授权确权行为作为取得和保持专利权的程序,会导致专有权的确立和丧失,故其目的在于判断发明创造是否应受到专有权的保护,而非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赋予执行力。

  只有在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对行政决定放弃救济权利或救济权利用尽时,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才具有不可争力,此时专利权有效与否才能处于终局性的确定状态。

  因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之生效时点应为不可争力的产生时点,不能以一般情况下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执行力且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就认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亦是一经作出即生效。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解答的确认不侵权的起诉条件的相关法律知识,要想要申请确认不侵权起诉,是需要事先进行书面催告的,催告后权利人不采取撤回催告或者提起诉讼的,在这种条件下就可以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了,以上的建议可以进行参考,如实际发生了纠纷,欢迎大家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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