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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郭峰春律师

郭峰春律师

主办律师

江苏苏州

江苏渟泓律师事务所

13205*********594

苏州人民路3118号平江国发大厦南楼1505-1507

律师职称

所在地区

所在律所

执业证号

详细地址

刘丽娜律师

刘丽娜律师

高级合伙人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12301*********485

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311号京师律师大厦

业务领域

债权债务 合同法 常年法律顾问 股权转让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合同法 婚姻家庭 民间借贷 公司法 常年法律顾问 诉讼

律师简介

  • 郭峰春律师 江苏渟泓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苏州大学法学教师 9年执业经验 个人简介: 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曾在苏州大学材料学院、轨道学院任法律教师多年,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法律文化底蕴深厚。现系江苏渟泓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1年法律快车网特邀律师,2010年至2016年中顾法律网诚信AAAAA级律师。 执业至今,担任多家政府单位、上市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在就业、环保、反贿赂、政府采购、知识产权、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就合规及公司治理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意见。帮助客户减少和避免遭受行政处罚、承担

  • 一、个人简介:刘丽娜律师,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2010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执业十年代理大量件诉讼案件,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尤其擅长刑事辩护。刘丽娜律师始终坚持法律至上、当事人利益至上,忠实履行律师的职责。坚持对当事人的咨询、对承办的案件做到耐心、细致,让当事人满意。在执业过程中为客户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最大程度上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客户利益最大化,客户风险最小化,赢得了企业和个人的信任和好评。二、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和代理三、部分经办案例展示:1、丁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林甸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2、范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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