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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昆明工程建设律师案例
  • 昆明工程建设律师文集
  • 无罪案例丨济宁某帮信案经王其森律师成功辩护获不起诉
    行卡随即被全国多地冻结。多名受害人在全国多地以被诈骗为由报案。委托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被济宁市某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随即聘请王律师为其刑事辩护,希望能够争取从轻辩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发现被冻结的另外一张卡不涉及刷流水,资金交易未发现异常现象,遂为其提交解除银行卡冻结的申请,后银行同意为其解除冻结。同时辩护人向侦查机关提交无罪辩护意见,但侦查机关不同意,后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辩护人立即赶赴检察院阅取全部卷宗材料。阅卷后,辩护人更坚定了提出无罪辩护意见的信心。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不要轻易放弃无罪辩护的理念。历经9个月后,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对被不起诉人解除取保候审,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委托人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保住了工作,保住了无犯罪记录,避免了其子女未来可能遭受的不利影响。据悉,帮信罪已经连续几年居于刑事案件第三位。2023年,全国法院审结帮信犯罪案件10.2万件,同比增长25.4%。因此,不要出售、出租、出借“两卡”,远离帮信、掩隐、洗钱等跑分活动,拒绝沦为电诈“工具人,在交朋友、找兼职时要谨慎识别法律风险!
    昆明律师-王其森律师 王其森律师
    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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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罪案例丨济宁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案经王其森律师成功辩护获不起诉
    证件,被公安机关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委托人希望能够争取从轻减轻辩护。根据委托人的陈述,分析了案件相关法律事项,但根据相关法律和纪律规定,王律师明确表示不能做保证性承诺。第二天一大早,委托人再次来到律所决定委托。接受委托后,当天下午辩护人赶赴检察院阅取全部卷宗材料。除充分阅卷外,结合相关案例、书籍、农机类网站及相关单位机构改革情况,辩护人认为本案存在不起诉的可能性。经多次沟通、提交书面辩护意见(详细内容附后)和相关不起诉案例,检察机关最终采纳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对委托人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本案在辩护人不轻易放弃的情况下,C某没有被检察院提起公诉,保住了无犯罪记录,避免了其子女未来可能遭受的不利影响,既保住了“个人”无案底,也保住了“家庭”。本案办理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对律师的辩护意见耐心地倾听与回复,亦对辩护律师的工作给予了高度认同与肯定。这让辩护人对职业共同体有了新的认识,收获了认同感与成就感,也让辩护工作得以顺利开展,最终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在此也感谢办案机关依法公正办案,坚守“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辩护意见】一、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C某的行为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其行为属于“购买”事业单位的“证件”,但也不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详细理由分述如下:1、C某参与办理的证件显示盖章单位全称为X市农业机械管理局,该单位于X年X月X日已被公告注销,被注销前是事业单位,不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中的“国家机关”,因此不可能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但C某也不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中的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按照同案嫌疑人F某的供述,F某通过自称“L某”的人办理了拖拉机行驶证、登记证书。涉案印章是“L某”伪造还是另有他人伪造,在案证据未查明。在C某想办理证件之前涉案印章有可能已经存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C某直接伪造了印章或参与了印章的伪造。而且F某向C某承诺证件是真实的,也就是说承诺了印章的真实,C某信以为真,将办证相关事宜全部交由F某进行办理。C某在办理证件过程中未从中牟利,没有贩卖的故意。而且F某向C某提供了盖有X市农业农村局农机监理业务专用章的《证明》。从现有证据来看,这些《证明》的真假未被核实。即便事后这些《证明》被证明是假的,也不能据此认定C某在办理证件过程中明知拖拉机的证件是假的。C某也是受到了F某的欺骗。因此C某在主观上不明知办理的证件是假证,既没有伪造印章的主观故意,也没有伪造印章的行为。也可以进一步得出C某既没有伪造证件的主观故意,也没有伪造证件的行为。针对上述辩护观点,辩护人提交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松检公刑不诉X号不起诉决定书作为参考。2、第二款规定仅限定为伪造这一种行为,与第一款相比不包括“买卖”,并限定为印章这一个对象。这是立法上的区别对待,而不是疏漏,突出了刑法对行使国家管理职权的国家机关予以特别保护的立法本意。罪刑法定原则是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另外,根据《关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答复》,对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可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类推适用的角度,对于“买卖伪造的证件”的行为,宜以“买卖”进行追究,而非以“伪造”的共犯定罪处罚。而且,如果只有“买”,但没有贩卖的目的,那么不能认定成“买卖”。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C某通过向F某购买证件后从中赚取差价。因此,C某的行为手段也不属于“买卖”。另外,C某的行为对象是证件,不是印章。即便C某的行为被认定成“买卖事业单位印章”,但由于“买卖事业单位印章”的行为不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因此C某不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3、本案中拖拉机的行驶证和登记证书办理的时间为X年X月份和同年X月,此时该事业单位已经不存在。既然如此,那么任何人都不可能破坏该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法益未被侵犯。综上,C某主观上不存在犯意,客观上其行为属于“购买”事业单位的“证件”,客体上未侵犯法益,因此不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更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二、即便涉案行驶证、登记证书上盖章的单位被认定成国家机关,由于以下原因仍然不能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这个罪名在主观方面要求必须具有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或过失不构成本罪。本案中C某主观上不具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故意,具体理由上文已经阐述,在此不再赘述。在客观方面,C某的行为只是属于“买证”,由于未从中牟利那么不属于“买卖证件”。C某在向F某表达办理拖拉机车辆手续的意向后没再过问办证的具体程序,直到F某将《证明》及行驶证、登记证书等车辆手续交给C某。整个过程中C某对于F某办理车辆手续是否真得到有关部门的许可并不知情,更没有参与车辆相关证件的伪造。C某未直接伪造或参与伪造证件,不能因为卖方有人伪造证件,就认定购买人也是伪造证件,因此C某也不属于“伪造证件”。因此无论从主观上还是客观上C某均不符合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三、关于办理证件的数量。由于C某和拖拉机车主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因此转账记录不能证明C某为拖拉机车主办理了行驶证、登记证书。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实D某的行驶证、G某和Z某的行驶证、登记证书是通过C某办理的。因此,在案证据最多只能证明C某为三人办理了证件。四、请综合考虑C某具有的以下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对C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针对下列辩护观点,辩护人提交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穗云检刑不诉X号不起诉决定书、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渝九检刑不诉X号不起诉决定书、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吉水检刑不诉X号不起诉决定书作为参考,这些类案中被不起诉人办理的证件数量要么与C某相当、要么远多于C某办证的数量,并且其他情节非常相似。1、C某表示愿意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C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案情,系坦白;认罪悔罪态度比较诚恳,积极配合侦查,愿意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2、C某系从犯,在办理证件过程中受到了F某的欺骗,如果F某明确告知办理的证件是假的,那么C某不会帮车主办理证件,其所起作用较小,应为从犯,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3、C某时任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找F某购买证件牌照是为了提高拖拉机销量,为其所经营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服务。办理证件过程中未从中获利,无伪造、买卖证件的犯意和行为,并且办理的证件数量较少,说明其主观恶性不大。案发后,相应证件被及时扣押,降低了社会危害性,犯罪情节比较轻微。4、C某到案后积极赔偿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C某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补偿和赔偿受害人损失X万元且受害人出具谅解书表示不再追究C某的刑事责任,可对其从轻处理。5、C某无前科,系初犯。C某平时一贯表现较好,无违法违纪情形。这次触犯法律主要是法律意识淡薄不懂法造成,可对其从轻处罚。以上意见请贵院考虑并采纳,谢谢。此致
    昆明律师-王其森律师 王其森律师
    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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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XX县住建局诉云南某勘院、某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监理各方,诉请连带赔偿人民币1131.6
    昆明律师-司宏春律师 司宏春律师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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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款支付后,发包方起诉赔偿损失被驳回
    方式、工期、工程验收、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
    昆明律师-程云律师 程云律师
    201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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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包方未按约定发包工程承担赔偿责任
    求杨某某先交纳100万元的工程保证金再签
    昆明律师-程云律师 程云律师
    201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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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角追债、效果显著
    式,由北京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承建。北京某
    昆明律师-刘荣广律师 刘荣广律师
    2013-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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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金与认购金有区别吗
    房屋售予他人,如买方决定不购买,卖方应将认购金退还;但如果买方超过规定期限以后才决定不购买,认购金就作为对卖方保留房号期间损失的赔偿,不退给买方。因此认购金有时也被称为诚意金。2.定金是一种合同履行的担保,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签订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另一方给付定金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如果收受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给付方违约,则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因此,如果购房者交了定金之后改变主意决定不买,发展商有权以购房者违约为由不退定金;如果发展商将房屋卖给他人,应当向购房者双倍返还定金。二、定金的法律特征有哪些1.定金具有从属性。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2.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3.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4.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法律快车提醒您,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三、定金的数额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的部分是无效的。如果当事人实际交付的金额数额比约定的高或者低的,视为当事人之间变更定金的数额。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昆明律师-谢慕青律师 谢慕青律师
    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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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结婚多年没领证,老婆车祸身亡儿子要和我争赔偿款,法院怎么判
    谁能合法继承,同居关系是否属于事实婚姻?案例回顾邹先生与颜女士于1980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后开始交往,于1981年6月8日俩人按照当地的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于1982年5月2日生育一子。1990年,颜女士的父母因病相继去世。2020年7月23日,颜女士驾驶的机动车与一辆机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颜女士当场死亡。颜女士生前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未指定受益人。颜女士的儿子在颜女士去世后,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款,保险公司经核实后,将颜女士死亡的保险理赔款15万元汇入颜女士儿子的建行账户中。邹先生得知保险理赔款下来之后,找儿子协商将其中一半的保险理赔款7.5万元分给自己。儿子不同意支付,称邹先生与颜女士未领结婚证,双方不是夫妻关系,无权继承其母亲的遗产,应当由自己全部继承。无奈之下,邹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被继承人颜女士死亡获得的保险理赔款15万元,由儿子向其支付其中1/2的份额,即7.5万元。律师解读本案中邹先生在与颜女士未领结婚证情形下,以“配偶”身份主张继承颜女士的遗产,能获法院支持吗?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也就是说,男女双方即便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于1994年2月1日前,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属于事实婚姻,也就是合法夫妻。又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未指定受益人,保险理赔款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若被保险人生前对保险理赔款处理亦未立有遗嘱或遗赠,则保险理赔款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在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之间等额分配。本案中,邹先生与颜女士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于1981年6月8日举行结婚仪式,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即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已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因此邹先生与颜女士属于合法夫妻。由于颜女士在保险合同中未指定受益人,也未立有遗嘱,保险理赔款15万元作为颜女士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颜女士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邹先生、儿子、颜女士的父母。颜女士的父母先于颜女士去世,因此颜女士的遗产由邹先生和儿子共同继承,各继承7.5万元。鉴于保险公司已经将保险理赔款15万元全额汇入其儿子的建行账户中,故其有义务将其中7.5万元支付给邹先生。最终法院经审理后支持邹先生的诉求,判决颜女士儿子给付邹先生保险理赔款7.5万元。
    昆明律师-王俊颖律师 王俊颖律师
    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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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暴力行为有哪些具体法律规定?
    谤或者恶意攻击他人,包括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暴力行为,不仅侵犯其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同时也违反了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禁止通过网络等方式对未成年人进行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披露其隐私,对未成年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暴力的行为人可能面临被追究民事赔偿责任。3.在刑事责任方面,《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等条款,虽然未直接针对未成年人,但对于通过网络侮辱、诽谤未成年人情节严重,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的,依然可以适用相关刑事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未成年人网络游戏消费限制有何法律规定?我国对未成年人网络游戏消费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这是基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和非理性消费的原则。具体表现为对未成年人游戏时间、游戏付费服务等方面的规定,旨在引导未成年人形成健康的娱乐习惯和理性的消费观念。1.游戏时长限制:根据相关法规,网络游戏企业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限制未成年人每日在线游戏的时间,并且在特定时间段内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2.消费金额限制:对于未成年人的网络游戏付费服务,法律规定了明确的限额标准。网络游戏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未成年人的游戏付费额度进行严格限制,严禁超额消费。
    昆明律师-周清智律师 周清智律师
    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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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包工头如何追讨工程款?
    套建设工程发包给某建设公司施工,工程总价
    昆明律师-段彪永律师 段彪永律师
    2023-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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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有关法律问题探讨
    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其法律渊源
    昆明律师-聂绍伟律师 聂绍伟律师
    201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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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起工程款纠纷案:律师为被告代理获胜 原告举证不能遭败诉
    冶炼炉整体拆迁到砚山县新立厂并安装调试。
    昆明律师-许思龙律师 许思龙律师
    2007-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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