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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政管理工作规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31 03:41:48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交通部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一、为认真贯彻国家关于发展交通运输的方针政策,正确执行道路运输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落实各项道路运政管理任务,努力实现道路运政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现代化,促进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的两个文明建设
发布部门: 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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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一、为认真贯彻国家关于发展交通运输的方针政策,正确执行道路运输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落实各项道路运政管理任务,努力实现道路运政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现代化,促进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的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国家行政机关“统一、精简、效能”的总体要求,结合道路运政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
三、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根据本规范制定和落实各个岗位的职责和具体要求,并据此考核运政人员的工作业绩。
四、全体从事运政管理工作的人员,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爱岗敬业、开拓创新的精神,发扬艰苦奋斗、勤政廉洁的传统,严格遵循工作规范,不断开创道路运政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第二章 开、歇、停业和审验工作规范
一、道路运输企业或经营业户筹建立项程序
(一)县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受理筹建道路运输(包括客运、货运、车辆维修、搬运装卸、运输服务)企业或经营业户的筹建立项申请。
(二)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在受理筹建立项申请时,应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以下文件:
1.经营项目、营业场所、法人代表或经营业主、职工人数、经营规模等书面资料;
2.合法有效的资信证明或资金担保书;
3.申请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应有可行性报告及其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书;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或经营业户应提交城市街道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它资料。
(三)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在30日内按审批权限作出审批决定。筹建立项实行定期集体审批制度。批准筹建的,向申请人发出立项批准书,规定其筹建时限,不批准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四)审批筹建立项申请的原则是该项申请是否符合本县或本地区道路运输行业发展规划,是否符合社会需要和经济技术开业条件等。
二、开业审批程序与权限
(一)道路运输企业或经营业户审批程序
1.筹建道路运输企业或经营业户的法人代表或经营业主,在规定时限内筹建就续后,即可填写《道路运输开业申请表》,提出开业申请,开业申请由批准立项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受理。
2.受理开业申请的道路运政机构在接到开业申请后,应当派出人员对申请人的筹建工作按批准的立项申请的要求进行检验,并在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审批决定应由集体研究。
3.经批准开业的,审批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包括维修技术合格证、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下同),并告知申请人凭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分别办理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手续。
4.对批准经营客、货运输的,批准开业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在审核其经营许可证、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车辆行驶证等有关证照后,再向经营者核发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一车一证,随车同行。
5.边境省、自治区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受理从事出入境汽车运输的申请后,应按经营出入境汽车运输的条件,审核其经营资格,逐级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审检,并在30日内作出批复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出入境汽车运输经营许可证,行文批复时应同时抄送同级海关、边防等部门。
(二)道路运输企业或经营业户开业审批权限
1.从事二种以上运输方式的联运企业的开业申请,由地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
2.筹建省际或地际经济联合体企业的开业申请,由发起方省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发起方省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征求有关省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的意见。[page]
3.集装箱运输企业、集装箱货运站或中转站的开业申请,由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
4.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和集装箱运输网络中的重要中转站的开业申请,由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
5.一类大型物件运输企业的开业申请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二、三类大型物件运输企业的开业申请由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四类大型物件运输企业的开业申请由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
6.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开业申请由地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
7.一类车辆维修企业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由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二类车辆维修企业由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三类车辆维修企业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
8.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由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学校(班)由地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
9.除上述规定外的道路运输企业的开业申请审批权限,按有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中外合资、合作道路运输企业立项的审批程序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批中外合资、合作道路运输企业立项申请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立项申请的手续,由中方代表办理,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不直接接受外方人员的申请。
(二)受理中外合资、合作道路运输企业立项申请时,应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以下文件:
1.项目建议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资、合作双方法人代表签定的意向书。
4.外商的固定国籍和合法身份证明。
5.外商的公司注册证书和有效商业登记证。
6.外商所在国或地区的资信证明(包括合法手段取得的银行贷款),其证明资产必须大于该项目的投资金额,同时与多家企业合营时,其证明资产必须大于各项目的投资总额。
(三)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在受理中外合资、合作道路运输申请后,应在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后,符合规定的,签注审核意见并逐级上报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答复申请人,并退回所有申请材料。
(四)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在收到下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上报的中外合资、合作道路运输企业的申报材料,应代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在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同意的,提出审核意见并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名义拟文上报交通部审批,不同意的退回下级呈报机构返知申请人。
(五)中外合资、合作道路运输企业的经营证件由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核发,接受企业所在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的行政管理。核发经营证件时,应审核该企业提供的交通部批准立项的文件、外经贸部或授权机关的批准设立的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工商法人执照和税务机关的税务登记证。
(六)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按照国内的法律、法规、规章对中外合资、合作道路运输企业实施行政管理。
四、道路运输企业或经营业户歇业申请、审批程序。
(一)受理道路运输经营者歇业申请的应当是原批准开业的机构,并可要求申请人提前30天提出歇业申请,填写《道路运输歇业申请表》。
(二)受理申请歇业时,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当审核申请人提供的债权、债务及其它遗留问题处理的有关材料,并在10天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三)经批准歇业的应当提前10天发布歇业通告。
(四)经营者正式歇业后,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立即向其收回各种经营证件和运输票据。
五、道路运输企业或经营业户停业申请程序[page]
(一)受理并批准道路运输经营者临时停业申请的,应当是原批准开业的机构。临时停业在1个月以上的,由经营者在停业5日前提出申请,经批准临时停业的,应当向经营者收回经营证件和专业票据。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临时停业期满需要恢复营业时,由原批准机构受理其复业申请。复业申请由经营者在复业5天前提出。
(三)客、货运输经营者需要临时报停运输车辆的,由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受理,报停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否则不作报停处理,经批准报停的车辆,应缴回道路运输证和线路标志牌。
六、道路运输企业或经营业户异动变更申请、审批程序
(一)道路运输企业或经营业户的异动变更
1.名称变更。
1.1 因合并、分立、联营或隶属关系等改变时,由经营者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或有关的联营协议等。
1.2 因住所或营业场所变动,由经营者说明变动原因,提交有关文件。
1.3 因扩大或缩小经营范围,应要求经营者提交原经营情况和申请计划。
2.经营权的变更。
2.1 经营者之间转让或买卖车辆、设备的,出让方分别情况,按“车辆异动”或按歇业程序办理,受让方持转让证明,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按“车辆异动变更”、“名称变更”、“经营范围变更”等程序办理。
2.2 经营者向非经营者转让或出卖车辆、设备的,后者欲参与经营的,出卖方分别情况按“车辆异动”或按歇业、停业程序办理,受让方按开业程序办理。
2.3 个人租赁或承包及因财产纠纷抵押等,发生产权和经营权的变更,由租赁或承包者持租赁或承包抵押协议书到车籍所在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备案。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于经营者的变更,应认真审查,重新核定其经营范围、经济性质、确定税费缴纳方式和管理办法。但此项内容不包括公有制汽车运输企业内部的承包。
(二)营运车辆的异动变更
1.营业车辆的增加
1.1 对已批准开业的道路运输企业或经营业户需要增加车辆的,由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根据经营者填报的《预购或新增营运车辆申请表》进行审批。
1.2 购买外籍营运车辆的,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当要求购买者提供原车籍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开具的《营运车辆转籍通知单》及营运档案,填报《预购或新增营运车辆申请表》,办理车辆转籍异动手续。
1.3 经营者购置本区域内的营运车辆,由购置者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办理转户手续,并要求购置者提供乡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的书面审查意见。
1.4 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由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办理,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按开业程序办理。
1.5 外籍车驻本区域营运3个月以上的,由驻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经营者应提交车籍地县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介绍信。审批同意的,应将其纳入日常管理。
2.营运车辆的减少
经营者出卖、调出、报废和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等,由车籍地县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并应当要求经营者填报《减少营运车辆申请表》,交回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线路标志牌,个体经营户还须交回经营许可证,经审核后,分别情况按转户、停业或歇业程序办理,转至外籍营运车辆还须开具营运车辆转籍通知单,转出营运档案,并同时注销营运车辆记录。
(三)经营范围的变更
道路运输企业或经营业户因故需变更其经营范围的,由原批准开业的机构受理,根据具体经营情况分别按同类变更和异类变更办理。[page]
1.客、货运输经营范围的同类变更(如普通货运转为危险品运输、出租旅游转为班线客运等),应由经营者填报《道路运输经营范围经营区域变更表》,经审批同意的,换发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
2.运输服务、搬运装卸、汽车维修经营范围的同类变更,属扩大经营范围的按开业程序办理,属缩小经营范围的应由经营者填报《道路运输经营范围作业区域变更表》。经审核同意的,换发有关经营证件,必要时向社会通告。
3.经营范围的异类变更。由经营者填报《道路运输经营范围作业区域变更表》,分别按开、歇业程序办理。
七、开、歇、停业管理的后续工作
(一)开、歇、停业管理是道路运政管理工作的源头,必须做好后续工作,为加强源泉管理打好基础。
(二)负责开、歇、停业登记、发证工作的岗位人员,要认真做好原始记录,建立台账和卡片,以便检索。
(三)对已开业的企业或经营业户,应建立分户档案。档案资料应包括申请开业时提交的各项书面资料,《道路运输开业申请表》、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车辆行驶证、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和业主或法人代表身份证的复印件,车辆、设备异动记录,经营范围变更记录,规费缴纳记录和年度审验记录等。
(四)经办人员应根据原始记录,对企业或经营业户、从业人数、车辆数、规费缴纳等,按月进行分类统计,提供领导和相关科室参阅。
八、年度审验
(一)县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对辖区内的道路运输企业和经营业户进行年度审验。
1.客货运输企业和经营业户的年度审验应当按照交通部规定的时间组织审验;因故不能如期审验的车辆,应由县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出具延期审验的证明。
2.车辆维修、搬运装卸、运输服务企业和经营业户的年度审验的时间,由省级或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确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年度审验由省级或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二)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向道路运输企业和经营业户公布年度审验的具体安排和分发年度审验表。对营运车辆较多的客、货运输企业,可以上门审验,其他的可分层组织集中审验。
(三)年度审验时应向道路运输企业和经营业户收回年度审验表、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其中道路运输证应由县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签发代理证,以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行。
(四)年度审验的主要内容:
1.经营资质的评审。
2.经营行为的评审。
3.税费缴纳的情况。
(五)年度审验结果应记录在“年度审验表”,并存入分户档案中。
(六)除国家税收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费目外,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不得接受其他部门的委托,利用年度审验搭车收费。

  第三章 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一、货源管理
(一)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有关政策,确定大宗货物和重点物资运输管理的范围,并与有关部门协调关系,拟定管理办法、措施,实施有效管理。
(二)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战备等紧急运输物资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物资纳入指令性货源范围进行管理,统一调配和安排。
(三)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把国家重点企业、疏港疏站、大型库场、重点工程、外贸等单位的集散物资和能源、粮食、化工产品、危险品及由本地起运的跨省、市物资纳入指导性计划货源范围管理,推广合同运输。
(四)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做好货源调查,掌握货源的流量、流向、流时等信息,指导合理运输。[page]
二、集装箱运输管理
(一)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可装箱货源的管理,应根据可装箱货的品类,结合当地情况拟定具体方案报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批准后执行。
(二)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协调汽车运输企业与集装箱货运站之间的关系,协助集装箱货运站、中转站进行运输工具的组织和计划任务的合理分配。
(三)协调两种运输工具以上或两程以上集装箱联运工作,实行一票直达,减少中转环节,促进集装箱货运发展。
(四)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积极鼓励和引导道路运输企业开展集装箱甩挂运输。
三、零担货物运输管理
(一)零担货物运输线路的审批
1.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按审批权限受理道路运输经营者填报的《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线路审批表》。
县内班线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并报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备案,15日内予以答复;地(市)内班线由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并报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备案,20日内予以答复;省内班线由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30日内予以答复;省际班线由起讫地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协商审批并报部备案,30日内予以答复;国际班线由部审批。
2.地(市)班线需经始发与终到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签署意见的,应先完备手续再上报。
3.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受理属上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的班线申请表,应及时签注意见上报。
4.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审批同意的班线申请表,在答复下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时,同时抄送相关的同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和报上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
5.省际班线需要途经省卸货和配载的,须征得途经省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同意。
(二)对审批同意开行的零担班线,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按审批权限发放零担货运线路牌。
(三)零担货运站点的设立由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依托中心城市的重要交通枢纽设立的零担货运站,由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报省级道路运级管理机构审批。
(四)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零担货运班线和站场的开辟和设置,应遵循运输发展规划,做好协调,促进发展。
四、危险货物运输管理
(一)危险货物运输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国家法令、军用或国际联运有具体规定的除外。
(二)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按其担任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数核发危险品标志牌、灯和防静电胶带,并在《道路运输证》上加盖“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三)地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组织直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维修作业和业务管理的人员到指定的培训组织进行技术业务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及其它证件。
(四)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宣传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有关规定,严禁全挂汽车列车、拖拉机、三轮机动车、非机动车(畜力车)和摩托车装运爆炸品、一级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严禁拖拉机装运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一级易燃物品;严禁自卸车辆装运二级固体危险货物(指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之外的危险货物。未经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或国家规定的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的常压容器,不得装运危险货物。
(五)地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改装的单位进行审批,并监督其按要求配备防爆、去污清洗等设备,划定专用修理车库。要求合格的,在技术合格证加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专用章》。
(六)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要求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建立从业人员、运输车辆和设备的档案及其管理制度。
五、大型物件运输管理
(一)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宣传并督促大型物件托运人,办理大型物件托运时,只能向已取得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格的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办理托运。[page]
(二)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监督大型物件运输企业承运与其经营范围相符的大型物件,不准受理经营范围以外的大型物件。
(三)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监督大型物件承运企业按有关部门核定的路线行车。
(四)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监督大型物件承运企业按规定悬挂标志旗和装设标志灯。
六、禁、限运货物运输管理
(一)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授权,发布禁、限运物资目录(数量、规格、种类等)通告。
(二)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对限运物资除有明确规定的审批手续和准运证件外,统一运输审批手续和对查处禁、限运物资的检后处理工作。
(三)道路运政管理要监督承运人按批准核定的线路、起讫点承运货物。
七、货车营运标志牌管理
货车营运标志牌的种类有:国际和国内集装箱运输标志牌、零担货运线路牌、定线货物运输标志牌、危险货物运输标志牌、货运出租车标志灯等。
(一)货车营运标志牌的发放范围:从事营业性货物运输的机动车辆。
(二)货车营运标志牌的发放程序:
1.审查批准手续。发放前应认真审核《道路货物运输营运标志牌申领表》,查验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线路审批表等。
2.根据分级管理和审批权限规定予以核发。
3.收取工本费。
4.登记入账。

  第四章 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一、班车客运管理
(一)客运班线审批程序
1.线路申请的受理。车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受理经营者客运班线的申请,发放《道路旅客运输班线审批表》,并告知填写要求。
2.审批办法。
2.1 县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按规定的职权负责客运班线的审批。
2.2 客运班线的审批实行定期集体审批制度。
3.审批权限。
3.1 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负责县内客运班线的审批。
3.2 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县际客运班线的审批。
3.3 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地际间客运班线的审批。地际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可授权相关的两个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协商审批。
3.4 交通部负责省际间客运班线的审批。除省际间重点客运班线外,省际间一般客运班线和省际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可授权相关的两个省的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协商审批。
4.审批程序和时限。
4.1 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必须在自受理客运班线申请的次日起15日内,按审批权限作出审批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在审批权限内同意开通的,在批复的同时报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备案;不同意开通的,要及时予以答复。对审批权限外的客运班线申请要提出审核意见,由车籍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报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
4.2 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必须在自受理客运班线申请的次日起的20日内,按审批权限作出审批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在审批权限内同意开通的,要在批复的同时报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备案;不同意开通的,要及时予以答复。对授权范围内一方不同意开通的客运班线,另一方可报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对审批权限外的客运班线申请要提出审核意见,由车籍地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报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
4.3 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必须在自受理客运班线申请的次日起40日内,按审批权限作出审批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对审批权限和授权范围内同意开通的,要在批复的同时报交通部备案;不同意开通的,要及时予以答复。对授权范围内一方不同意开通的,另一方可报交通部审批。对审批权限外的客运班线申请要提出审核意见,由车籍地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报交通部审批。[page]
4.4 交通部公路管理司必须在受理客运班线申请的次日起6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同意开通的客运班线予以批复;不同意开通的,要及时予以答复。
4.5 对穿越数省并需在起讫省之外、途经第三省补充客源的省际客运班线申请,车籍地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在审批或上报交通部前征求该省意见。补充客源省的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在自接到客运班线申请的次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5.领取牌证。车籍所在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组织经营者参加岗位培训,考试合格的,发放客运线路牌、客票和驾驶员、乘务员上岗证等有关牌证。对经批准的定线班线,经营者在3个月内无故不经营的,视为自行放弃。
6.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停改班次或变更营运线路的申请,按原审批程序和权限办理停、改班次或变更线路手续。停运或变更经营线路的,收回各种证照。
(二)客运线路日常管理
1.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省际、地际、县际间客运班线需临时停线、改线、缩短及增减班次一个月以内的,必须在自接到《客运线路班次变动申请表》的次日起,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告知经营者。
2.一次性加班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签发,有效期为当次班车往返所需时间。
3.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每年要定期对辖区内的班车客运运行班次、班期进行检查和监督。
4.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建立客运班线管理档案,及时将班线变化、班次调整和班线的基本情况记录在册,掌握班线的变化和班车运行情况。
二、包车客运管理
(一)在审批包车客运时,须审查经营者是否具备开业技术经济条件和所开行线路的条件。
(二)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必须根据由客流地县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认可的包车票或包车预约书发放包车客运线路标志牌。
(三)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省内包车客运,并核发包车客运线路标志牌。
(四)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省际包车客运,并核发包车客运线路标志牌。
(五)地、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授权下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核发包车客运线路标志牌,但包车客运应本着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进行。
(六)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在经营者包车完毕后要及时收缴包车客运线路标志牌。
三、出租客运管理
(一)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对出租车核发统一的标志。
(二)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监督出租车装置经有关部门检验、符合标准的计价器,并监督经营者在车内张贴收费标准、计费办法。
(三)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拒载、宰客等违章违法经营行为要按规定严厉查处。
(四)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出租汽车驾驶员岗位培训,考试合格的,发放出租汽车驾驶员上岗证和有关票据、牌证。
四、旅游客运管理
(一)定班、定线的旅游客运按班车客运的规定程序进行审批;不定班、定线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核定其经营区域。
(二)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取得经营资格的,发放旅游客运线路标志牌。
(三)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安排旅游客车在固定的地点发车。
五、客运营运标志牌管理
(一)标志牌核发的管理权限
班车客运线路标志牌分为省际、地际、县际和县内4种,由各省按交通部格式制做。
1.省际客运班线标志牌由交通部授权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核发。
2.地际客运班线标志牌由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核发。
3.县际客运班线标志牌由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核发。[page]
4.县内客运班线标志牌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核发。
(二)客运营运标志牌的发放程序
1.审查批准手续。发放前应认真审查线路审定表、经营许可证、营运证上所列经营区域、线路等,包车要查验有关签批意见。
2.在出库单上填写标志牌的种类、编号,并加盖印鉴。
3.发出包车标志牌时应收回客运班线标志牌。
4.收取工本费。
5.登记入账。

  第五章 车辆维修和技术管理工作规范
一、车辆维修管理
(一)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16739.3-1997),审批各类维修企业或经营业户,审定业户技术类别,签发技术合格证。
(二)维护车辆维修市场秩序,查处无证修车和违章行为。
(三)指导和监督车辆维修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按维修范围挂牌经营、执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汽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标准;按规定与托修方签订维修合同,并使用交通部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附有车辆维修统一结算凭证。
(四)指导和监督维修经营者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执行国家、交通行业和地方的维修技术标准和工艺规范。
(五)监督一、二类维修企业在承修二级维护、总成大修、整车大修、在用车改装竣工出厂前应当按照竣工汽车的技术要求进行维修质量检测,检测合格的,实行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应当由质量检验员签发。汽车竣工出厂合格证由各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负责发放和管理并要定期进行检查。
(六)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可以指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A级站或汽车性能质量检测监督站)对汽车维修的承、托修双方因维修质量发生纠纷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
(七)组织维修工和检验员进行职业道德和业务技术培训,考试合格的,发给上岗证。
1.培训工作由经批准认定的培训中心、技校或学术团体单位进行。
2.开办汽车维修技工和检验员培训班的单位必须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报地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批准。
3.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根据考试成绩报地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后发给《汽车维修技术工上岗证》和《汽车维修检验员证》。
二、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
(一)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根据统筹安排、合格布局和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对申请筹建综合性能检测站的单位进行立项筹建审批。
审查申请书的内容应包括:初步设计方案(包括设计任务书、场地总体布置图、站房平面图、工艺布置图等),设备目录及选型(包括提供设备厂家)、人员配备及培训计划等文件。
(二)对批准筹建的综合性能检测站,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综合性能检测站的开业技术条件,指导申请者配置符合车辆性能检测工艺规程的场地、厂房、设备等技术装备和有关安全、检测工艺规程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按有关规定对完成筹建的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审查和审批,认定合格的,发放相应检测范围类别的检测许可证。
(四)组织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人员的上岗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技术、业务和职业道德等。检测人员上岗培训由地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批准认定的培训单位组织举办,检测人员上岗证由地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发放。
(五)监督、检查检测站的检测行为,并要求其实行检测项目收费明码标价;指导、监督检测站执行有关车辆检测标准、规范;监控检测站提供检测结果证明;指导检测站掌握车辆检测技术评定标准和采用科学的检测方法;规范检测工艺规程,制定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的检测结果报告的样本,实行检测站站长负责提供检测结果证明的制度。[page]
(六)实行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诊断设备,计量仪器周期检验制度,不合格的,不准继续使用。
三、车辆技术管理
(一)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一车一档,并按要求和内容及时填写,保证档案内容齐全、完整。
(二)实行车辆定期检测制度。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结合道路运输证的年度审验对车辆进行一次综合性能检测,评定出车辆技术等级,并根据车辆技术等级确定其经营资格或经营线路。通过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全面掌握在用车辆的技术状况。
推广汽车检测诊断技术,实行车辆维修前的状况检测,确定修理作业的范围和程度。
(三)实行车辆强制维护制度,监督车辆按规定周期进行二级维护。对二级维护后的车辆应在道路运输证“二级维护记录”栏中进行签章。
(四)实行车辆视情修理制度。车辆修理内容和项目应是由汽车运输企业或个体业户根据车辆检测后技术状况视情而定,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不准作任何硬性干预,但有责任协助技术鉴定,以免造成不适和浪费。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将每季度发生的各种车辆各级修理作业记录汇总上报。
(五)车辆更新和报废。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每年有计划地对车辆进行一次技术档案统计和实际调查。对长期使用、车型老旧、性能低劣、物料超耗严重,不经济不安全的车辆,要分类登记造册,汇总于《应报废的老旧车辆尚在使用统计表》,并提出具体意见报当地政府,促使其报废更新。
(六)车辆技术经济定额由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制定与修改。
(七)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定期对各项技术经济定额、指标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并上报。
四、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一)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作用
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是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汽车维修企业维修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及处理汽车维修质量纠纷的依据。
(二)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填写
1.“托修方”栏填写送修车辆的单位或个人的全称。
2.“车牌号码”按交警部门发放的车辆牌照号填写。
3.“车型”栏填写车辆型号,如“东风141”等。
4.“发动机型号、底盘(车身)号”栏按生产厂家编号填写。
5.“维修类别”栏按实际维修所达到类别填写。
6.“维修合同编号”栏填写本次维修所签定的维修合同的文本编号。
7.“接车人”栏填写具体领取修竣车辆的人员姓名及身份证号。
8.“质量检验员”栏加盖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核发的质量检验员专用证号章。
9.“出厂日期”栏填写修竣车辆交付托修方的时间(年、月、日)。
10.“竣工日期”栏填写修竣车辆的时间(年、月、日)。
11.“进厂日期”栏填写承修方承接车辆的时间(年、月、日)。
12.“维修专用发票编号”栏填写由承修方开具的统一维修专用发票的编号。
13.“次数”栏填写按修竣车辆自出厂之日起,在质量保证期之内,依次发生的车辆返修序次。
五、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证
(一)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证的作用和种类
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证是企业质量检验员进行维修车辆质检工作的上岗资格证。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证分为正证和副证,由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发放和管理。
(二)企业质量检验员的分类
企业质量检验员分为总质量检验员及质量检验员两类。
(三)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证的填写
1.“证号”由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和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核定。前二位数为地域代号,后四位数为自然序号。[page]
2.“工作单位”栏填写申报质量检验员证的单位全称。
3.“审验”栏加盖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验章。

  第六章 搬运装卸管理工作规范
一、划定经营者作业区域和作业范围。
二、坚持年度审验制度,审查经营资格,规范经营行为,制止违法、非法经营。
三、根据市场需求,对进入搬运装卸市场的农村劳动力实行宏观调控、计划管理、合格调配。
四、组织监督安全文明生产,杜绝野蛮装卸,提倡优质服务,保证作业质量。
五、对搬运装卸机具设备、车辆实行注册,建立定期检验制度,强化维修保养,推广先进装卸设备,提高装卸机械化程度。
六、监督企业执行危险品等特殊货物的搬运装卸规定,保证作业安全。
七、推广承托双方签订搬运装卸合同,监督合同执行,调解合同纠纷。
八、为出入境汽车运输服务的搬运装卸企业和个人,应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作业范围内经营。
九、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组织搬运装卸人员进行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上岗证。
十、协助调解用工方和务工方的劳务争议,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十一、搬运装卸上岗证的管理及使用:
(一)搬运装卸上岗证一人一证,随身携带,搬运装卸人员按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核定的作业范围,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从业。
(二)搬运装卸上岗证不得涂改、转借和伪造。不从事搬运装卸业务时应收回上岗证。
(三)作业区域变更或人员异动应在一个月内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核准或换发。

  第七章 运输服务业管理工作规范
道路运输服务主要包括:客运站(场)、货运站(场)、货运交易市场、货运信息配载服务、客运代理、货运代理、车务代理、车辆租赁、商品车发送、仓储理货、营业性停车场、汽车驾驶员培训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等。
一、客运服务管理
(一)按照交通部发布的《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核定客运站的等级,并督促经营者按照站级标准配齐服务设施。
1.客运站开业前,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派员检查其服务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2.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客运站服务设施的运用状况,并记录在案,作为年终审验的资料。
(二)指导客运站经营者开展文明服务活动,搞好“三优”、“三化”,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把客运站建设成为精神文明的“窗口”。
1.加强站务人员职业道德、业务知识、服务规范的教育,实行岗前培训制度,持证上岗。岗前培训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并负责资格考核;考核合格的发给上岗证书。
2.客运站所在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按照“三优”、“三化”的要求,指导客运站制订具体的站务工作规范和服务规范,并经常予以督促检查。
3.省级或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定期在辖区范围内组织开展“文明车站”评比活动。
(三)督促客运站与进站车主签订进站协议,协调好站、车主间的关系,确保“车进站、人归点”的管理要求的实现。
1.督促客运站与进站车辆所属企业或个体经营者签订进站协议,并作为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线路的必备条件之一。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对进站协议进行审核,并留取副本,专档保存。
2.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对进站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排班、售票、发车,要体现一视同仁的原则,严格执行协议;同时应对进站车辆进行监督,督促车主遵守运行秩序,制止站外揽客等违章行为。
3.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在审批调整班次、发车时间的方案时,应充分征求站、车双方的意见,公正、及时地调解站、车之间出现的争议。[page]
(四)督促客运站按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核定的线路、班次和发车时间安排运行,使“定线、定班、定点”的规范落到实处。
1.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经常检查客运站的班次运行安排,维护运行秩序;对客源较大的客运站应当派出专人驻站管理。
2.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在受理加班申请时,要对加班的必要性和加班车辆的经营资格进行审核,对批准加班的核发加班线路牌,在加班结束后收回加班线路牌。
3.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严格查处客运站接纳无证车辆和非协议车辆进站作业或未经批准安排进站车辆串线运行等违章行为。
(五)规范客运代理人的经营行为,制止客运代理人倒卖客源等违法经营行为。
1.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掌握大量客源需要他人代运的单位,应进行注册登记,作为客运代理人纳入道路运输服务业的管理。
2.督促客运代理人与承运企业签订代理协议,建立固定的合作关系。
3.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对客运站或运输企业设置的客运代办点以及客票代售点等进行资格审查,进行注册登记,要与物价部门共同核定手续费收取标准,制止强行拉客的违章行为。
(六)接受并负责处理旅客、车主的投诉,调解商务纠纷。
1.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设置的投诉组织和投诉电话,要同时接待旅客和进站车辆经营者对客运站的投诉,并要在客运站公布投诉电话。
2.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旅客或进站车辆经营者的投诉,应热情接待,及时进行核查并作出处理,同时要将投诉人投诉的内容、处理结果进行登记,投诉人要求保密的,应当负责保密。
3.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在处理客运站发生的商务纠纷时,当事人要求调解的,应组织调解,并将商务纠纷的内容和调解结果进行登记。
二、货运服务管理
(一)审定货运站、货运代理业务的经营规划,督促其与货主及供车单位签订委托协议,协调好三方的关系,明确经济责任。
1.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管理规定,督促货运站、货运代理制订经营规划。
2.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引导货运站、货运代理企业与较为固定的货主单位和供车单位签订业务委托协议,并对副本建立专档保管,经常检查协议的执行情况。
3.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督促货运站、货运代理企业建立风险保障制度和货物保险制度。
(二)引导货运站拓宽业务,发展商品配送,逐步建立物流服务体系。
1.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加强物流服务的探索和研究。
2.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当支持货运站发展物流服务,建立和完善物流服务的行政管理规范。
(三)货运信息配载管理:
1.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按货运信息配载的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规范货运信息配载经营行为。
2.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经常检查信息配载经营企业接纳车辆的情况,制止接纳无证车辆为其配载的违章行为。
3.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信息配载个体经营者的管理。要对个体经营者进行注册登记,组织进场作业,实行持证上岗,挂牌服务,取缔无证人员非法经营,制止转手倒卖货源从中非法渔利的行为。
(四)货运交易市场等有形市场的管理:
1.对规模较大的货运交易市场,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派出人员驻场监督和服务。
2.对进场作业的货运经纪人和货运车辆进行资格和营运证件的审查。要建立货运经纪人员专项档案;对进场作业的外地车辆要检验应有的合法证件,必要时应当留取其道路运输证、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3.加强对货运交易市场的日常检查,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page]
(五)接受并及时处理货主或车主的投诉,调解货运商务纠纷,处理商务事故。
1.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在货运站、货运代理企业、货运配载和交易市场公布投诉电话或设置投诉箱。
2.对货主或车辆经营者的投诉,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当热情接待,及时查处,并将投诉人的投诉内容、处理结果进行登记。投诉人要求保密的应负责保密。
3.当事人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请调解商务纠纷或商务事故时,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予受理,及时进行调解,并将申请调解的商务纠纷、商务事故和调解结果分案进行登记。
三、驾驶员培训管理
(一)培训业户的管理
1.驾驶员培训实行许可证制度,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检查业户许可证的使用情况。
2.落实学员凭培训结业证报考驾驶证的规定,制止培训业户组织不经培训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报考驾驶证的行为。
3.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检查培训学校(班)执行交通部发布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使用统编教材的情况。
4.引导培训业户改进教学方法,采用先进的教学手段。
5.查处培训业户不按规定招收培训对象,擅自压缩培训学时和删减培训内容等违章行为。
(二)学员管理
加强学员学籍管理,推行学员入学填写登记表、学员持学员证参加培训和学员培训后凭结业证参加报考驾驶证制度。
(三)教员管理
1.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对教员进行考核,符合年龄、学历、职称和技术等级并考核合格的,核发准教证。
2.检查教员持证执教等情况。
3.定期轮训教员,组织观摩教学,开展评选优秀教员活动,不断提高教员的教学水平。
(四)教练车管理
1.检查监督教练车是否携带教练车证和悬挂教练车标志牌以及安全防护装置。
2.加强教练车技术管理,实行强制二级维护和年度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制度。
3.检查教练车单车配备学员的人数,查处违章超配学员的行为。
4.优先审批新型教练车,逐步调整教练车技术结构。
(五)培训证件管理
1.教员准教证管理。
1.1 教员准教证是教员从事驾驶员培训工作的合法证件,一人一证,执教时必须随身携带。
1.2 驾驶操作教员使用教员准教证时,必须同时持有驾驶证。
2.教员准教证发放程序。
2.1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受理驾驶员培训教员的申请。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发给教员申请表。
2.2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教员培训、考核,合格的由地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核发教员准教证。
3.教员准教证填写。
3.1 证号以地(市)为单位,用四位数表示,从0001起依自然数编号,在自然数前冠地区编号。
3.2 准教证范围的填写,理论教员填写“理论”,驾驶操作教员填写“驾驶操作()”,括号内填写准教车种。
4.学员证管理。学员证是学员的学籍证明,是参加培训的合法证件。
5.学员证填写规范。
5.1 证号以县级以上单位进行统一编号,用五位数表示,从00001开始,在自然数前面冠行政区编号。
5.2 培训车型以公安部门规定的车型代码填写,例如大型客车,填写“A”。
5.3 学员证由培训学校(班)或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填写。
5.4 学员结业考试合格后,凭学员证领取结业证。
6.结业证书管理。[page]
6.1 学员结业证书是学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是向公安部门报考的合法凭证。
6.2 结业证书分三种:职业、非职业和增驾结业证书。三种都分正本和副本。
7.结业证书发放程序。
7.1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组织或委托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组织结业考试,考试合格的由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填写结业证书。
7.2 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复核学员考试成绩,成绩合格的,在其结业证书上加盖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的钢印。
8.教练车证、标志牌管理。教练车证、标志牌由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核发。
9.教练车证、标志牌发放程序。
9.1 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受理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的申请,在收到申请书的次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符合条件的,上报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
9.2 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在接到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上报的意见的次日起20日内作出答复。符合条件的,由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核发教练车证、标志牌。
9.3 教练车证、标志牌的使用。教练车证一车一证。教练车标志牌一车两块,前后各悬挂一块。
9.4 教练车证、标志牌遗失的,由核发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补发。
四、从业人员上岗证管理
(一)辖区内凡从事道路运输业的从业人员,均应在从业前或从业后分别按不同经营范围和项目由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组织培训,办理相应的业务或技术合格证。
(二)从业人员上岗证主要有营业性运输驾驶员准驾证、汽修技工上岗证、汽修检验员上岗证、乘务员上岗证、危险货物运输上岗证、搬运装卸上岗证等。
(三)上岗证发放程序。
1.岗位(前)培训。由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受培训单位及人员分期分批进行相应的知识、技能、道路运输法规以及职业道德等项培训。
2.专业考试。经培训后,由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分不同专业进行知识和技能等项考试。
3.审核发证。经考试合格后,由地级或地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发给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

  第八章 出入境汽车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一、各级出入境汽车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出入境运政机构)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政府间汽车运输协定、协议、实施细则以及国家有关出入境汽车运输的规定。
二、出入境汽车客货运输管理:
(一)出入境汽车运输线路及超越口岸地向内地延伸运输线路管理
1.口岸所在地(市、州)出入境运政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上述线路的调研和参与方案的制定工作。
2.省级出入境运政机构负责中外对应口岸间出入境汽车运输线路的审核和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申报工作。
3.省级出入境运政机构负责超越口岸地向内地延伸运输线路的初审工作。
(二)出入境汽车旅客运输管理
1.监督检查从事出入境汽车运输的车辆是否按规定携带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和配有出入境汽车运输统一标志,客运车辆还应携带出入境汽车旅客运输行车路单。
2.出入境汽车旅客运输是否按规定线路运行,旅客随身携带的行包可随车同行,托运的行包可另行派车装运。
3.对定期旅客、行包运输实行定线路、定班次、定站点管理。
4.对不定期旅客、行包运输,根据双边政府出入境汽车运输协定规定的运行方式进行管理。
(三)出入境汽车货物运输管理
1.监督检查从事出入境汽车运输的车辆是否按规定携带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和配有出入境汽车运输统一标志。货运车辆还应携带国际汽车货物运单。[page]
2.出入境运政机构应监督货主或货代单位将货物名称、数量、起止地点和运输时间提前10天上报,并安排承运工作。
3.按双边政府间出入境汽车运输协定的规定,为从事出入境汽车超限及危险品运输车辆办理特别行车许可证。
4.对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限运的货物,在货主或货代单位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后,由出入境运政机构核发有关营运证件。
三、出入境汽车运输单证、标志管理:
(一)出入境汽车运输单证包括《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旅客运输行车路单》、《国际汽车货物运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汽车运输人员资格证书》、出入境汽车运输标志“CMT”等。
(二)出入境汽车运输单证、标志由省级出入境运政机构按交通部统一格式印制。
(三)出入境汽车运输单证、标志发放程序:
1.出入境运政机构根据企业申领数量、种类,在审核该企业经批准出入境运输车辆数等情况后,汇总上报省级出入境运政机构。
2.省级出入境运政机构在审核申领地经批准出入境运输车辆数、班次、线路以及上次领用等情况后予以发放。
3.省、地两级出入境运政机构均须建立各类出入境汽车运输单证、标志领发台帐。
(四)地级出入境运政机构在发放时,应要求企业严格按规定填写和使用。
四、口岸运政机构应对中外从事出入境运输车辆的经营项目、范围、运行线路、时间、运输单证、标志等进行认真检查,维护口岸正常的出入境运输秩序。

  第九章 运价管理工作规范
一、运价的制定和调整
(一)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根据本行政辖区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物价指数和有关价格政策及其它运输方式的价格,会同省级物价部门制定汽车运价。
(二)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注意搜集辖区内若干汽车运输企业或单位连续三年的运输成本、资金占用和职工工资等资料;对个体运输经营者可采取典型或抽样调查的方法,定期搜集运输成本和经营活动资料。对客货运输、机动车维修、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等资料应实行分类管理。
(三)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在调整运价时,应分门别类计算出辖区内各项运输作业的平均成本、平均工资、平均资金占用额,并确定出合理的成本利润率,据此计算运价。
(四)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运价进行测算后,编制出运价调整方案,再会同省级物价部门发布执行。
二、运价监督与检查
(一)运价监督的内容
1.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全面掌握运输市场运价信息,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手段来干预运价的暴涨和暴落。
2.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把运价检查作为一项经常性的任务,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运价大检查。
3.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运价公布、运价检查监督、运价统计报告、奖励与处罚、违纪立案等运价管理制度。
4.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对经营者经常进行价格政策和物价纪律的宣传教育,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检查。
5.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及时查处越权定价和调价等违章行为。
(二)运价检查的内容
1.检查经营者有无越权调价和定价、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费率、自行扩大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和幅度、擅自改变国家规定的计价办法和比价率等违章行为。
2.检查经营者有无不执行运价规定,对政府定价擅自提价、压价及滥收费等违章行为。
3.检查经营者有无未经批准,有意提前或推后执行政府制定或调整的运价等违章行为。[page]
4.检查经营者在客、货运输中采取多计和少计计费里程、变更重量等变相提价、降价的违章行为。
5.检查经营者是否有采取各种手段弄虚作假,欺骗服务对象的违章行为。
6.查处各种利用货源刹价或搞价外加价、价内减价、居间盘剥。
(三)运价检查的方法
1.制定检查方案,组成检查小组,确定检查单位比例,安排检查步骤。
2.检查人员应深入被检单位听取自检情况汇报。
3.检查人员应认真查阅、核对行车路单、货物验收单、会计账目、报表和运(杂)费票据等有关原始记录。
(四)违价违纪案件的处理
1.检查发现违价违纪行为后应及时取证。检查人员应实事求是地向被检单位说明违纪情节,做好检查记录,询问笔录、见证人笔录和原始凭证、票据复制或摘抄以及其他应提取的有关证据,由违纪单位的当事人和负责人认定后签字。
2.整理违价违纪材料,依据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和有关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提出拟处理意见,提交主管部门领导审批。
3.根据主管部门对违纪单位的罚没款处理决定,由交通和物价检查机关联合下发处罚通知单。
4.整理运价检查材料,填写运价检查汇总表,写出书面检查工作总结,必要时印发运价检查通报。

  第十章 道路运输证件管理工作规范
一、证件的种类
道路运输证件有: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营运证、运管费缴讫证)、临时营运证。
二、经营许可证
(一)经营许可证的发放程序
1.审查批准手续。办证员应严格审查申请表所填内容及站、所两级审批意见,经核查无误后记入台账。对审查不合格者应说明原因。
2.公告审查结果。资格审查完毕,应在5日内将审查结果及时通知乡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或直接公告。
3.核发证件。对审查合格者,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自通知发出之日起10日内为经营者办妥经营许可证。
4.需报上一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的,应在签批“同意”上报字样之日起10日内上报上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
5.接到批准文书后,办证员应登记台账,10日内将经营许可证发放至经营者手中。
(二)经营许可证填写规范
1.经营许可证应按所列项目如实填写。其编号以县(市、区)为单位,从00001号起依自然数编号,在自然数前冠国家标准的行政区划编号。
2.“经营范围”按以下五类加以区分:
2.1 旅客运输。旅客运输分为班线客运、旅游客运、出租客运、包车客运。
2.2 货物运输。货物运输分为普通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集装箱运输、零担货物运输、大型物价运输等。
2.3 搬运装卸。搬运装卸可分为普通货物装卸、大型物件装卸、驻厂装卸、短途搬运等。
2.4 汽车维修。汽车维修分为汽车大修、总成大修、汽车维护、专项修理、汽车配件供应等。
2.5 运输服务。运输服务分为驾驶员培训、货运代理、客运代理、货运信息、配载服务、货物包装、仓储理货、洗车、停车、车辆租赁、业务咨询等。
3.“经济类型”按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和港、澳、台投资经济以及其他经济填写。
(三)经营许可证的补办程序
1.补办申请受理。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受理经营者的口头申请,并要求经营者填写《道路运输行业证照补办申请表》。
2.遗失确认。所在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确认遗失后,在申请表上签章。[page]
3.补办登记。
4.声明作废。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开具登报介绍信交经营者在地级以上报纸刊登作废声明。
5.填发证件。填写和核发新证件,并收取手续费和工本费。
6.办证员将补办情况记入经营许可证发放台账“补办异动栏”和申请表有关栏内,并将作废声明剪贴在补办申请表上归档。
7.按规定由地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核发的经营许可证,由下一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签注意见后上报。
三、道路运输证
道路运输证包括营运证、运管费缴讫证、车辆购置附加费证。
(一)营运证
1.营运证填写。
1.1 营运证编号为由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和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核定,前二位数为县级代号,后六位数为县(市、区)内营运证发放自然序号。
1.2 “单位”栏填写单位全称、个人填写经营者姓名,联户填写代表人姓名或联户企业名称。
1.3 “地址”栏填写单位所在地详细地址。如系个体经营者填写居住地址,均冠以县、乡名。
1.4 “车辆行驶证号”栏按交警部门发放的车辆行驶证号填写。
1.5 “经营许可证号”栏按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号填写。
1.6 “车辆类型”栏按车种和车型填写。如“大货东风141”、“小客湖南630”。
1.7 “吨(座)位”栏货车按主车标记吨位、客车按定员人数,拖拉机按每15千瓦折合一个吨位。其它机动车和人、畜力车按核定装载数量填写。
1.8 “经营范围”、“经济类型”栏填写内容应与经营许可证对应的内容相同。
1.9 “营业执照号”栏填写工商执照号。
1.10 “备注”栏填写有关备注事项。
1.11 “核发机关”栏盖核发单位证照专用章并填写日期。
1.12 营运证副页除“待理记载”外,均应与主证同时填写,并且内容一致。
(二)运管费缴讫证
1.运管费缴讫证。运管费缴讫证的种类有甲、乙、丙三种。
1.1 甲种缴讫证。一般用于社会零散车辆(包括按实收或定额计征的),缴讫证与收据相连。
1.2 乙种缴讫证(又称为统缴证)。一般用于车辆台数较多的统缴企业(包括按实收或定额计征的)。缴讫证与统缴收据不相连。
1.3 丙种缴讫证为微机收费专用证。
2.运管费缴讫证的发放程序。
2.1 甲、乙、丙三种缴讫证,均为一车一证,与营运证配套使用。
2.2 甲种缴讫证收据的“营业收入”栏,填写交费月度。“费率”栏属实收计征的填1%,属定额计征的填×元/月吨,开票员应按规定标准收费,如实填写,在填写本期度缴讫证前,应查验上一期缴讫证。
2.3 乙种缴讫证(统缴证)。如全年运管费已一次交清,有效期可填为1月至12月。如未一次交清,可实行每季度换发一次,季未在审查运管费统缴完成进度的前提下,换发下季度统缴证,实行交旧换新。
2.4 丙种缴讫证。按部编统一程序由微机填写、查验和制作。
2.5 缴讫证所列车主、车型、车号必须与营运证主证和副页完全相合,否则无效。
2.6 按季或月缴纳运管费的,其缴讫证季、月份应大写,用宋体字戳记。
2.7 车辆转籍外县市,可凭甲种缴讫证或丙种缴讫(非专业)退还超前缴纳运管费部分80%,转入地从转入当月收取运管费。
3.运管费缴讫证的补发程序。[page]
3.1 提出申请。运管费缴讫证丢失,由丢失人逐项如实填写《道路运输业证照补办申请表》。
3.2 遗失确认。原征费单位及开票人对遗失人的补办申请进行遗失确认和签章,并注明原票号、缴费期度、金额等。
3.3 领导签章。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领导审核后在申请表上签署补办意见。
3.4 补开缴讫证。由原征费单位凭申请表和道路运输证补开运管费缴讫证,并按原征费额的20%收取补办手续费。
3.5 将手续费稽核联(或复印件)及补办申请表附在补开的缴讫证存根联上。
4.车辆购置附加费证由车辆购置附加费征稽单位发放。
(三)道路运输证发放程序
1.查验证件。如车辆购置附加费证、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工商营业执照、车辆保险手续和身份证等。
2.发放证件。运政人员将车辆购置附加费证、营运证和运管费缴讫证合并为道路运输证,发放给经营者。
(四)道路运输证使用规范
1.道路运输证是证明营运车辆合法经营的有效证件,也是记录营运车辆审验情况和对经营者奖惩的主要凭证,道路运输证必须随车携带,在有效期内全国通行。
2.道路运输证中营运证的主证和副页必须齐全,编号必须相同,骑缝章必须相合,填写的内容必须一致。否则,视为无效营运证。
3.车辆运输违章需要扣证待后处理的,扣下主证,在副页背面填写待理事由和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5日),加盖检查部门印章后,交驾驶员凭副页《待理证》继续运行。处理以后,发还主证,副页夹入主证。
4.外籍车辆如运输违章,需要车籍所在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处理的,扣下主证,将《待理证》交经营者继续运行,同时填发“违章通知书”,连同主证一并寄送车籍所在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车籍所在地对违章者进行处理后,将处理结果反馈于违章发现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
5.如因年审留证,在“待理事由”栏盖“年审留证”字样,即可通行。无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签章的副页,不起待理作用,不得单独使用。
6.“营业执照号”栏内为证实是否经工商登记而填写,不需加盖工商部门印鉴,也不作为路检路查内容。
7.道路运输证未按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的规定年审,或三年一次换发的,均视为无效道路运输证。
(五)道路运输证年审程序
1.公告年审事项。道路运输证每年度审验一次,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按省、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的规定向有关单位发布具体时间和要求,对车辆台数较多的单位可上门审验,台数较少的单位或个体、联户,可按行政划分乡或片区集中审验。
2.乡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签注意见。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发放《道路运输证年审表》,并签注意见。
3.交验相关证件。审验人员审验时应收回《道路运输证审验表》,并检查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车辆行驶证(单位车辆除外)、客货运线路标志牌。
4.进行现场记录。道路运输证审验中,审验人员应对经营者交验的证据和其它有关情况进行现场记录,填写好《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现场记录表》。手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通知其补办或限期改正。
5.签署审验结果。对审验合格者,审验人员应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加盖“审验合格”印章和审验日期。审验期过后未予审验和审验不合格者,不准参加营业性道路运输。
(六)道路运输证补办程序
1.提出申请。道路运输证遗失或毁坏,由持证人口头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补办申请,领取并填写好《道路运输业证照补办申请表》,说明遗失或毁坏的时间、地点、经过及证明人。[page]
2.补办登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凭《道路运输业证照补办申请表》进行道路运输证遗失补办登记。补办情况应记录在道路运输证发放台账“补办或异动记录”。
3.签发待理。道路运输证挂失期间,为不影响运输生产,保证经营者合法经营,由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发给新证副页《待理证》,留下主证,准予继续营运,并在副页中注明待理事由和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4.声明作废。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开具登报介绍信交给经营者到地级以上报纸刊登作废声明。
5.领发主证。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办证员凭登载声明的报纸、道路运输证补办申请表和副页《待理证》,将与道路运输证中的营运证副页号码相符的营运证主证,交给经营者。补发新证时,必须在“核发机关”栏内注明“补发”字样,将作废声明剪贴在补办申请表上归档,并收取规定的补办手续费。
6.补办终止。每辆车道路运输证补办次数一年内超过三次的,应终止补办。
(七)临时营运证发放程序。
临时营运证的发放对象是指本辖区内临时(三个月以下)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体及联户的车辆(含拖拉机)。
临时营运证发放的程序及使用管理与营运证大致相同。不同的是应在营运证“备注”栏内注明时限并加盖“临时”戳记。发放临时营运证,应记入临时营运证台账。
四、编制道路运输证件用量计划
(一)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每年11月前组织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报《下年度道路运输证件用量计划》。
(二)计划汇总编定后,应及时向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上报计划。
五、道路运输证件请领印刷
(一)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每季度向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领证件,填写证件请领单,并按计划请领入库。
(二)道路运输证件由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统一印刷。印刷好的证件入库时,凭承印厂填写的《道路运输证件印刷交货验收单》一式两联,一联经保管员签字作为厂家交货凭证。另一联则由保管员、管理员及负责人签字连同印刷厂收款发票并用作为入库记账凭证。
(三)凡证件入库,保管员均应按请领单或交货验收单认真清点核对,包括种类、数量、颜色、首字拼音、编号等,无误签字后正式入库。
六、道路运输证件保管、发放、使用监督
(一)保管
1.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设证件保管账,按证件的种类立户。
2.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设发放证件流水卡,按领用单位立户。
(二)发放
1.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凭下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的《道路运输证件领用单》并参照各期用量计划发放。
2.双方交付时应认真核对。
(三)使用监督
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定期对下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管理不妥、使用不正确等问题的应采取措施更正。
七、道路运输证件回收、收缴与销毁
(一)回收和收缴
1.对剩余或因故停止使用的证件,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及时组织返库(回收)。回收凭交回单位填写的《道路运输证件回交清单》双方清点验收生效。
2.在回收、回缴中发现与原领用数量有差错时要追查原因,由领用方出具足以证明的凭据方可平账。
(二)销毁
失效、作废证件销毁时,填写《作废道路运输证件销毁明细表》。经保管员、总库负责人签字报上级领导批准,再由销毁人、监销人以据对物,无误后销毁。被销毁物彻底毁掉后,再在明细表上签字。

  第十一章 票据管理工作规范[page]
一、票据的种类
道路运输票据有:汽车维修合同、行车路单、道路货物运单、客票等。
二、汽车维修合同
(一)汽车维修合同的作用
汽车维修合同是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保护承、托修双方合法权益的法律措施,是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处理汽车维修质量、价格纠纷的依据。
(二)汽车维修合同的适用范围
汽车维修合同适用于二类以上维修企业。承修方在承接汽车大修、主要总成大修、二级维护作业及维修费用预计在1000元以上的维修业务时,必须签订汽车维修合同。
(三)汽车维修合同管理
1.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依据有关规定,重点检查合同的签约和履行情况。
2.汽车维修合同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交通部《关于发布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3.汽车维修合同文本由省统一印刷。
(四)汽车维修合同填写
1.“托修方”栏填写送修车辆单位(个人)的全称。
2.“签定时间”栏填写托修方与承修方签订汽车维修合同时的具体时间(年、月、日、时)。
3.“合同编号”由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和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核定,前两位数为地域代号,后六位数为自然序号。
4.“承修方”栏填写汽车维修企业的全称和企业类别。
5.“签定地点”栏填写承、托修双方实际签订合同文本的地点。
6.“车种”栏按货车(重、中、轻)、客车(大、中、轻、微)填写。
7.“车型”栏填写车辆型号,如“东风141”、“桑塔纳2000”等。
8.“牌照号”栏按交警部门发放的车辆牌照号填写。
9.“底盘号”栏按生产厂家编号填写。
10.“发动机编号”栏按汽、柴油及生产厂家编号填写。
11.“送修日期、方式、地点”栏填写送修车辆时间、车辆独立行驶或拖拉进厂及托修车辆的交接地。
12.“接车日期、方式、地点”栏填写承修方承诺并经托修方同意的时间、方式、交接地。
13.“维修类别及项目”栏填写托修方报修项目及附加修理项目。
14.“预计维修费总金额”栏填写承修方初步估算的维修费(包括维修工时费、材料及材料附加费等)总金额。
15.“工时费”栏填写工时单价。
16.“材料提供方式”栏按“托修方自带配件”、“承修方提供需要更换的配件”等填写。
17.“质量保证期”用大写填写质量保证的天数和行驶里程数。
18.“验收标准及方式”栏填写所采用的标准编号和双方认同的内容、项目及使用设备等。
19.“结算方式”栏在双方认同的一栏中打勾。
20.“结算期限”栏用大写填写双方认同的结算时限。
21.“违约责任及金额”栏填写双方认同的各自责任和应承担的金额数。
22.“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栏在双方认同的一栏中打勾。
23.“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栏填写双方未尽事宜。
24.“托修方单位名称(章)”栏盖单位印章,没有印章的填写单位全称或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
25.“单位地址”栏填写单位或个人所在地详细地址。
26.“法人代表”栏填写承修方或托修方法人代表的姓名。
27.“代表人”栏填写承修方或托修方法人代表指定的代表人姓名。
28.“承修方单位名称(章)”栏盖承修方单位的印章。
三、行车路单(营业性货物运输除外,下同)[page]
(一)行车路单是道路运输车辆的行车命令,是记录车辆运行和进行运输统计的依据。行车路单分营业性和非营业性两种,凡从事道路运输的机动车辆均须使用统一行车路单。
(二)行车路单的发放、回收机构。行车路单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或乡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发放、回收。
(三)行车路单的使用与填写:
1.每一次运输过程使用一份行车路单。
2.国有、集体专业运输企业可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领,由专人负责保管与填开,实行交旧领新。
3.其它企业或部门以及个体车辆到客、货起运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领。
4.“三定”客运车辆临时加班,对外临时包车,由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填写“营业性客运统一行车路单”,并在“备注”栏分别填注“临时加班”或“客运包车”字样。
5.非营业性客、货车辆使用非营业性客、货行车路单(一式两联),由车主向车籍所在地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请填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保留存根联。
6.非营业性货运行车路单可由单位自行填写,但须向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书面报告,经批准后领购,每次领购不得超过一个季度的用量。
四、道路运货物运单
(一)道路货物运单是道路货物运输及运输代理的合法凭证,是运输经营者接受货物并在运输期间负责保管和据以交付的凭据,也是记录车辆运行和行业统计的原始凭证。
(二)道路货物运单的种类。道路货物运单分为甲、乙、丙三种。
1.普通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危险货物运输等货物运输和运输代理业务使用甲种运单。
2.集装箱汽车运输使用乙种运单。
3.零担货物运输使用丙种运单。
(三)道路货物运单的管理:
1.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按照道路货物运单的统一式样负责印刷、分发和管理。
2.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道路货物运单的发放和管理。
3.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道路货物运单的发放、领用和审核工作。
4.危险货物运输在甲种运单的左上角套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五、汽车客票
(一)汽车客票是旅客乘车的合同凭证、付费收据。
(二)汽车客票按不同的营运方式分为班车客票、旅游客票、出租客票和包车票。
(三)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可以批准大型汽车运输企业自行印制客票,并发放给所属的汽车客运站和运输车辆。
六、汽车维修合同、行车路单、道路货物运单、客票的发放程序
(一)请领。地级以下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接受经营者的申请。
(二)验证。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查验经营者的《道路运输证》和规费缴讫手续是否齐全,旧汽车维修合同、行车路单、道路货物运单、客票填写是否规范。
(三)发放。经查验手续齐全后,发放新的汽车维修合同、行车路单、道路货物运单、客票。
七、票据的印领与保管程序
(一)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根据道路运输业票据的需求情况,有计划地印刷票据。
(二)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根据辖区道路运输业票据的需求情况,有计划地向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或指定的印刷厂领取票据,同时填写票据领用单一式三份。
(三)票据入库应点清件数、票类,验收质量并记入台账。
(四)票据应按种类编号顺序整齐存放,并有防盗、防火、防霉变等安全设施。
八、票据管理程序
(一)票据发放实行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设总库,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设分库,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设库房的内三级管理制。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根据乡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票据领用单和辖区经营者的票据购领卡发放票据。[page]
(二)经批准新开业的经营者,申领票据须交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含维修技术合格证)。道路运输证、工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个体、联户经营者身份证明等证件,发给票据领购卡后方可领取票据。
(三)票据发放实行验旧领新制度,凭票据购领卡、缴纳税费凭证及交回原使用票据的存根后,发出票据。
(四)票管员在按种类和票号顺序发出票据的同时,要认真做好分户账的管理工作。
九、票据的回收与核销程序
(一)票据回收时,票管员应对票据的存根、张页、作废票据使用情况等进行审核,在票据购领卡交旧起止号栏填写回收记录并签字。
(二)领用单位因被盗、遗失等原因丢失票据,须持证明材料和报载作废声明,向原发放单位申报,经确认后,按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票据使用过程中如出现问题,回收核销台账上应有记载,并要在回收的旧票据封面上写明结果。
十、票据销毁程序
(一)销毁保存期已满的票据,应填写票证销毁明细表,经单位领导签字,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税部门核准后,由二人以上到指定地点销毁。
(二)对填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票据,应请示主管领导后方可核销。
(三)销毁作废票据应填写作废票据登记表,由票管员签章,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按票据销毁有关规定处理。
(四)销票人监销人应在销毁票据终了时在明细表上签字。



  第十二章 运政稽查工作规范
一、检查站的设置和管理
(一)检查站设置
1.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根据辖区内道路运输情况和工作需要,提出设站申请,逐级呈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2.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对道路运输经营单位、作业现场进行流动巡查,纠正违法、违章行为。
(二)检查站管理
1.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检查站工作制度、职责和管理措施。
2.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制发全省的“道路运输车辆稽查登记册”、“道路运输户稽查登记册”、“稽查月报表”等台账、报表和站牌。
3.检查站应悬挂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站的公告和必要的图表。
4.检查站应配置必要的交通、通讯设备和视听器材。
5.检查站的调整和撤并、变更由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意见呈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6.流动巡查必须建立相应的制度和管理措施。
二、稽查人员资格、上岗培训及证件
(一)稽查人员的资格审查。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全省稽查人员的资格标准。稽查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由检查站所在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选派并填报《道路运政管理稽查人员申报表》一式两份,逐级报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查。
(二)稽查人员上岗培训。稽查人员上岗前,由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组织进行国家法律、道路运输政策、法规、职业道德、业务知识的培训和学习以及必要的姿势训练。
(三)稽查证件。稽查人员通过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符合条件的,由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核发交通部统一制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政稽查证》或办理省级人民政府核发的稽查证。
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建立稽查人员档案。档案内容包括:《道路运政管理稽查人员审批表》、培训成绩单、稽查人员年度考核表和其他有关材料。
三、稽查工作规范
(一)建立“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公开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标准,公开稽查人员照片、姓名、职务和编号,接受群众监督。[page]
(二)建立社会监督制度。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来信来访、举报等社会监督制度,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指定专人负责举报的查核和来信来访的处理工作,并将核查处理结果回复举报人和来信来访者。聘请社会监督员,每半年召开一次征求意见会,听取意见,改进工作。
(三)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稽查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有超越权限、滥用职权和执行处罚有殉私情况的,要立即纠正,对严重违纪者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四)乡镇交管站不得在国道、省道上稽查(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抽调乡镇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人员参加联合稽查的除外)。
(五)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在稽查工作中应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检查,使用文明用语,并严格按部规定的执法程序办事,不得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或代其它部门检查。
(六)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做好稽查资料、报表、执法文书的整理归档工作。每月5日前向上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汇总上报稽查月报表。
四、稽查工作程序
(一)稽查人员必须是经考核合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政稽查证》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核发的稽查证,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的正式在编职工。
(二)对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的流动巡查必须有2个以上稽查人员且经单位批准方可进行。
(三)稽查人员进行稽查前应按规定整齐着装,佩带检查证件,携带有关执法文书、取证器材等做好稽查工作准备。
(四)路检路查:
1.路检路查必须严格按规定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检查站进行。
2.指挥停车分为徒手指挥和使用停车示意牌(灯)两种。夜间指挥一律使用停车示意灯进行,同时稽查人员要求加着反光背心。
3.进行检查工作时应在检查前方200米处设立“检查”警示牌,不得双向同时拦截检查车辆。
4.稽查人员指挥停车应面向来车站在道路中线的左端,在来车相距150米处连续发出停车检查讯号,指挥车辆到达指定的停靠位置。
5.被检车辆停稳后,稽查人员应先向驾驶员敬礼、出示检查证件,明确表达检查项目,文明检查。在驾驶员的配合下尽快完成稽查工作。
6.经检查,未发现违法情况的,应交还有关证件,立即放行,并同时做好检查登记。
7.拦截检查车辆不得超过三辆。
8.对有违法、违章行为的车辆,按下列程序处理。
8.1 提取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
8.2 对违章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场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交违法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关事项。
8.3 对适用一般程序、听证程序的违法行为按《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8.4 对非法运输违禁品、危险货物或无道路运输证又不接受处罚的车辆,可采取中止车辆运行的强制措施,并签发《中止车辆运行通知书》。
(五)户检户查:
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维修厂家、客货运服务站、驾驶员培训学校、搬运装卸作业现场、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等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进行流动巡查。
在稽查前,应出示稽查证件,告知检查项目,并做好各种记录。有违法行为的按《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五、执法文书填写规范:
(一)各类执法文书一律由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统一制发。
(二)各类执法文书一律要求使用蓝黑或黑色钢笔填写,有条件的也可使用计算机打印。
(三)填写各类执法文书一定要按规定内容填写,不得省略或简写。时间(年、月、日);地点应准确无误;需证人、鉴定人、当事人签字的必须按规定办理,不得忽略。[page]
(四)各类执法文书需加盖处罚机关印章的,必须是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被法律、法规授权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的行政印章,不能使用其它部门或检查站、稽查队(科)、乡镇交管站等印章代替。



  第十三章 运管费管理工作规范
一、运管费的征收
(一)运管费的征收范围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负责对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车辆维修、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运管费。
(二)运管费的征收费率
运管费原则上按经营者营业收入的1%计征,对营业额难以计算的,则比照同类型车辆和本行业经营情况,核定年度收入额在规定费率内按月计征。
(三)运管费的征收原则
1.运管费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负责征收。
2.依法征费,应征不漏,不得重复征收。
3.运管费按月缴纳,也可按季度、年度提前预缴。按月缴纳的截止日期为次月5日前。
(四)运管费的征收程序
1.审核报表。按营业收入计征规费的经营者,应在每月3日前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报送《营运收入明细表》。
2.审查前期规费。按吨位定额计征的,由开票员查验前期缴讫证或规费征收台账。正常缴费超过规定期限者,计算出滞纳金,隔月者按漏缴处罚。
3.开具票据。开票员审查无误后,即可开具票据。按收入计征者,使用甲种缴讫证;定额计征者,使用乙种缴讫证。
4.复核收款。开票员将规费收据交收费员复核,收费员收取现金或由经营者自行办好的银行进帐手续,加盖“收费专用章”及收费员章。
5.找零交证。收费员将找零现金或转账支票第五联连同缴讫证、收据和道路运输证一并唱付给经营者。
6.登记入账。开票员将规费缴纳情况登记在规费征收台账上。
7.填单交款。收费员将所收款项清点,与收据核对无误后,填写交款单交出纳员。
8.存款入户。出纳员将当日所收现金存入运管费专户。
9.对按收入总额计征或5辆车以上的成建制车队,可采取登门收费的方式。
10.使用计算机征费的,计算机操作员的工作内容同开票员。
二、运管费的使用
(一)运管费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用于道路运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二)运管费的开支范围
1.职工工资及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2.业务开支和管理费用。
3.离、退休人员费用。
4.固定资产购置(包括工作用车、通讯、宣传、记录、计算、检测等设备)和基本建设投资(包括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及行业服务设施)。
5.奖励基金及工会经费。
6.智力开发和人才培训的经费开支。

  第十四章 规划与统计管理工作规范
一、行业发展规划
(一)县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对辖区内的道路运输行业发展,分级制定中长期规划,作为宏观调控的依据。
(二)行业发展规划内容应包括:客货运输运力的发展和运力结构的调整;客货站点的布局;维修网点和检测站点的设置;汽车驾校的布局以及各个子行业之间的协调等。
(三)道路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应与同级政府制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吻合。
(四)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应保证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经济调查和市场调查,对调查所得的资料和数据进行科学的分析和预测。
(五)行业发展规划采用“滚动式”的方法。[page]
(六)行业发展规划也可委托道路运输行业协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或咨询机构承办,由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组织鉴定验收。
二、宏观调控
(一)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对道路运输行业的发展方向、规模和速度进行宏观调控,保持运力与运量的总体平衡,优化车辆和设备结构,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
(二)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在实施宏观调控时,应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
1.信息引导。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经常向社会发布道路运输市场需求,引导投资者的投资方向和车辆、设备技术更新的方向。
2.政策引导。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对长线项目采取政策性的限制,对短线和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项目采取政策的鼓励和扶持。
3.市场准入。严格按照开业标准把好市场准入关,在发展运力时要坚持实施“先申请、后购置”的原则。
4.招标审批。各地试行的对出租汽车、客运班线实行限额招标审批,牌证有偿使用的方法,可以作为一种经济手段实施调控的方法进行试点。
(三)宏观调控包括鼓励发展与限制发展两个方面。宏观调控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和优化资源配置为目标。
三、道路运输行业统计
(一)省、地两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配备专职的统计人员,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统计人员。
(二)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必须配备必要的计算机和通信设备。在统一规划下,逐步建立和完善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
(三)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定期向道路运输经营业户收集道路运输数据。
(四)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填报有关数据,以确保报表的规范化。
(五)县级和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每月要通过电子邮件或软盘向上一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报送道路运输统计报表。
(六)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每年9月和次年4月要通过电子邮件向部公路管理司报送半年报和年报。
(七)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填报必须准确、及时、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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