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银行业务与个人征信制度的区别以及联系
导读:
个人银行业务是商业银行在经营中按客户对象划分出的专门以低收入的个人和家庭为服务对象的业务范围和市场,是对居民个人或家庭提供的银行及其它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总称。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银行的公司客户逐步将融资的渠道和投资的重点转向资本市场。这种生存危机使得商业银行不得不进行经营模式的转型,将业务的重心由批发型公司金融服务领域逐步转向零售型个人金融服务领域。在此过程中,个人银行业务以其业务成长性好、业务涉及的服务范围广泛、业务对象分散、收益稳定、风险较小、与市场状况的依存度较弱等特点成为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中的焦点,日益成为商业银行的主要利润来源,并成为商业银行业务的未来发展趋势。
在国际银行业中,这一趋势已经十分明显。2003年,花旗集团的全球个人银行业务对其利润的贡献度为59%;汇丰控股个人金融服务和私人银行所创造的利润在利润总额中的占比达到46%;私人客户及资产管理对德意志银行的利润贡献度为54%。在我国银行业中,这一趋势从中信实业银行的更名并宣布彻底向零售银行转型中也可窥见一斑。但与发达国家的个人银行业务相比,我国的个人银行业务发展还比较落后,银行的收入来源仍然依赖于对大、中型公司企业的信贷利息收入和其他相关服务收入,而对个人的银行业务主要还是以吸收存款为主,资产业务开展较少,主要集中在有抵押担保的住房按揭和汽车消费贷款业务。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除了商业银行自身对开展个人银行业务的认识不够、技术手段落后、营销体系不健全、售后服务不到位外,一个更重要的制约个人银行业务发展的“瓶颈”就是尚未建立完善的个人征信制度。
个人征信制度是对个人信用历史、信用状况、信用程度等进行确认的一整套制度。它是一个国家的经济、金融发展的制度基础,包括个人信用档案、个人信用评估、个人风险预警和个人信用风险管理等。它的建立和发展对于一国的个人银行业务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助推作用。我国个人征信制度建设到2000年才真正起步,短短几年的时间,虽然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仍然很不完善,存在着许多问题。到目前为止,我国的个人征信制度只是局部性、试点性的,尚未在全国范围内展开,缺乏统一的征信标准和市场化的征信机构,个人信用资料处于分割或封锁的状态,而且符合我国国情的征信法律体系还有待完善。
个人征信制度的不完善,使得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银行业务时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增加了个人银行业务的成本。例如在个人信贷过程中,借款者对自身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及意愿的了解要远甚于银行,向银行提供的资料信息也往往是利于个人的。安博尔中诚信评级倾力打造最具影响力信用品牌。并且,相比工商贷款而言,个人信贷具有分散性及额度小的特点,平均每笔贷款对银行收入的贡献度要远远小于工商贷款,但对于每一笔个人信贷,银行都必须像工商贷款一样,在发放前对申请者进行资信调查,并辨别所提供资料的真伪,在贷款后对分散的客户逐一进行跟踪,监控和掌握其财务状况以适时地调整其贷款额度,使贷款的风险降低,无形中提高了银行的成本—收益比。因此,作为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商业银行也就失去了发放个人信贷的内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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