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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制度恢复30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30 18:14:40 人浏览

导读:

【编者按】1978年,五届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刑事辩护制度的恢复,标志着“无法无天无律师”时代的结束,同时也吹响了重建中国律师制度的号角。在接下来的短暂而又漫长的30年间,中国律师制度伴随着中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成长和成熟着。1

  【编者按】

  1978年,五届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刑事辩护制度的恢复,标志着“无法无天无律师”时代的结束,同时也吹响了重建中国律师制度的号角。

  在接下来的短暂而又漫长的30年间,中国律师制度伴随着中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成长和成熟着。13万中国律师也在“会见被告难、调查取证难、阅卷难”的执业“三难”问题的困扰下,在司法“潜规则”和执业冲突中奋力突围,并且作为一股新兴的民主化法治化力量而崛起。

  回顾中国律师制度恢复后30年走过的历程,我们完全可以这么说,中国律师不仅见证着中国的法治进程,而且完善着中国的法律制度,同时也聆听着中国法治进步的足音。

  《律师制度恢复30年》专题报道之一

  中国律师参政议政30年之痒

  -本刊记者 王 健

  “建议将民事诉讼法第14条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的‘审判’改为‘诉讼’,以明确检察监督包括审判和执行环节,避免歧义;还建议将第187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规定,明确为‘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以确保检察机关对执行中所作裁定予以有效监督。”

  2008年两会上,一份旨在“化解执行难”的法律议案交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提议人为31名全国人大代表,牵头的是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律师。

  作为一名基层法律工作者,这已经是迟夙生律师连续第11次走进中国的最高议政殿堂,发出自己的声音。据迟夙生律师介绍,在九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像她这样的律师代表只有5人,而且都是作为各民主党派人士身份当选为代表的。从另一个角度讲,律师那时候并没有真正登上参政议政的最高舞台。

  当迟夙生律师第三次当选全国人大代表时,她惊讶地发现,不但律师作为一个新的独立的社会阶层得到了认可,律师代表的人数在全国人大代表中也突破了“个位数”,达到了11名,而且在全国政协中也出现了9名律师委员。与此同时,全国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执业律师人数已达3200余人。

  从“不问政治”到积极参政议政,这种来之不易的变化,中国律师仅仅用了30年。

  殿堂上的谏言献策

  1988年3月,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召开。一个叫王工的全国人大代表成为各大媒体关注的焦点。

  在人大会议召开的第一天,王工就一口气提出制定《律师法》、《控制吸烟法》等多个重要议案和建议,不但所提议案序列排第一,而且一人所提议案的数量也创造了历届人大代表所提议案数量的纪录,“中国一号”轰动一时。

  在这次会议闭幕对政府工作报告进行表决时,王工更是站起来连续四次即席发言,电视直播的画面立时传遍世界。代表们的热烈掌声,无疑是对这位人大代表最大的赞赏。

  这是改革开放后中国律师在政治舞台上的首次登台亮相。以这一次全国人大会议为起点,以后几届全国人大会议上中国律师界的代表和委员一直在努力发出自己的声音。

  在1998年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会议上,身为全国人大代表的陈紫芸律师向人大会议提出修改《婚姻法》的议案。她以律师的敏锐目光注意到,改革开放后,在沿海地区一些先富起来的人群中,“包二奶”现象日益严重,不仅败坏了社会风气,正常的婚姻关系也受到极大的破坏。她在议案中提出,法律应明确禁止“包二奶”行为,并对无过错方给予赔偿。这一意见受到各界的高度重视,并写进了修改后的《婚姻法》。

  2005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并高票通过《反分裂国家法》。在王兆国副委员长所作的《草案》说明中,有这样一句话: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不少对台立法的议案和建议。

  律师界的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律师就是其中之一。早在2002年,韩德云就注意到台湾问题。“在对台问题上,我们存在着政策化倾向,除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以外,在对台湾问题所处立场的问题上,立法机关没有以法律的形式给出一个说法。”韩德云在议案中写道。因此,在2004年的全国人大代表会议上,韩德云提出全国人大应当对台湾问题作出“决定”的议案。在和许多代表沟通之后,韩德云的议案得到了大家的响应。他的建议最终直接体现在了《反分裂国家法》当中。[page]

  其实,中国律师在地方上“登堂入室”参政议政要比进入最高殿堂参政议政早得多。而且,地方律师在“庙堂之上” 的参政议政,也已经开始在多个层面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1979年,也就是律师制度恢复的第二年,辽宁律师陈庆阳即被选为鞍山市铁东区人大代表,成为辽宁律师界“登堂入室”参政议政第一人,同时也是我国地方上最早的律师人大代表之一。第二年,陈庆阳又当选为鞍山市人大代表。199 3年他又成为辽宁省第八届人大代表,并连任第九届辽宁省人大代表。在人大代表履职期间,陈庆阳为辽宁的民主法治进程,提出了很多很好的议案和建议。作为鞍山市最早的两名律师之一,陈庆阳至今仍是当地律师参政议政的标本。

  2003年,刘红宇当选第十届北京市人大代表。在任期内,她先后提出了建议北京市人大尽快出台物业管理办法、重新确定儿童免费乘车身高标准、关于治理二道沟污染问题等30多个议案。

  在这些建议、议案中,有两件让她感到十分欣慰:一是在她提出重新确定儿童免费乘车身高标准的议案两年后,20 06年6月1日,北京市将儿童免费乘车身高标准从以往1.1米的身高标准调至1.2米。二是关于治理二道沟污染问题的议案递交后仅仅过了半年,北京市政府就开始动工治理这条蚊蝇成群、臭了20多年的“龙须沟”,现在这条河河水清澈,已成为北京市的一条民心河。

  一些地方律师代表的议案和建议正在或已经变成地方性法规。

  在2007年的上海“两会”上,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律协副会长钱丽萍提出关于提请制订《上海市电子商务条例》的议案,被列入上海市人大2008年的立法计划。目前《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草案)》已经通过上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一审”,并已经进入“二审”等候阶段,而该草案一旦通过最后的“三审表决”,便将拥有法律效力。

  从民间参政议政

  中国律师在殿堂上的议案受到的“重视”,让更多的律师产生了参政议政的冲动。然而,能够登上“庙堂”积极参政议政的律师毕竟是少数。于是,一些律师选择了另辟蹊径,从民间参政议政。

  参与部委立法和地方立法是地方律师参政议政的新型渠道。据了解,早在2002年,一些地方律师就已经出现在地方人大常委会立法的舞台上。他们或接受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审查议案,或接受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委托进行立法调研,或在地方人大常委会出台新的法规时应邀发表意见。

  也就是在那一年,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接受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的委托,起草了《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从而开启了非律师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立法的序幕。

  此后,各地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协会接受委托起草法案的事情如雨后春笋,层出不穷。越来越多的律师通过立法,实现了事实上的参政议政。

  2004年,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和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分别接受青岛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起草了《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和《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草案)》。在广东省,广州市律协行政法律专业委员会受广州市政府的委托,先后起草了《广州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草案)》和《广州市公共场所控烟条例(草案)》两部地方性法规。2 007年,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律师协会还接受司法部委托,起草了司法部、公安部《关于律师代理劳动教养案件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如果受托起草法律对非律师代表和政协委员来说只是参政议政的“星星之火”的话,那么法律助理制度则让非律师代表和政协委员参政议政变成了燎原之势。

  据了解,早在2002年年初,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就在全国率先实行了法律助理制度。为兼职人大常委会委员聘请的第一批21名法律助理中,就有多达14名执业律师。他们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兼职委员从事立法和监督的工作,包括协助兼职委员起草法规草案、议案及建议;在立法调研、听证、监督工作中,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为兼职委员审议法规、议案提供相关资料和法律意见。[page]

  深圳首创的以执业律师为主体的法律助理制度在全国产生了巨大影响,并被各地人大常委会“复制”。海口、重庆、上海、成都、郑州、广东和湖北等地的人大都进行了类似的尝试。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在2005年初还建立了一个200人的立法专家库,其中120人是律师。

  除了代表律师事务所和以法律助理的身份积极参与地方立法参政议政外,其实律师代表和政协委员还有一种参政议政的方式,那就是以律师个人的名义,代理公益诉讼、提起公益诉讼或者上书国家权力机关。

  2003年2月,湖南省湘潭市临丰小学教师黄静死在宿舍,但是公安机关并没有立即立案。在家属的再三要求下进行了尸检,结论是心脏病突发死亡。这一鉴定结论家属不能认同。家属认为,黄静从来没有得过心脏系统疾病,要求复检。从此,漫长的司法鉴定的序幕拉开了。从区公安分局到市公安局,再到省公安厅,一直到最高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部鉴定中心,最后连中山大学、南京大学、中国医科大学等院校的鉴定中心都参与了鉴定。遗憾的是,6次死亡鉴定结论各不相同。

  当黄静案还在审理过程中的时候,200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对司法鉴定实行全国统一管理,而让这个个案上升到司法改革层面的是黄静案的代理律师吴革。

  “黄静案穷尽了我国所有权威的司法鉴定机构,却仍然没有得出最权威的鉴定结论。这说明已经不是某一个人或某一个机构的错误,而是司法鉴定体制出了问题。”吴革说。

  在吴革看来,黄静案充分暴露了我国司法机关“自侦自鉴”、多头鉴定体制的弊端。这种体制已经到非改不可的地步了。

  为了推动司法鉴定体制的改革,2005年1月,吴革专门组织部分学者专家针对中国的鉴定体制改革召开了研讨会。随后,他把研讨会的内容连同自己的鉴定体制改革建议一同用挂号信寄给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立法对“多头鉴定”的鉴定体制进行规范。

  由最初的参与刑事、民事诉讼,发展到以公益诉讼的名义全面介入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农民工权益的保护等一系列惠及民生的问题,都已经成为律师目光凝聚的焦点。如今,全国1万多家律师事务所、13 万多名职业律师,无时无刻无处不在扮演着参政议政的“角色”。

  律师播撒着新的希望

  不过,在律师制度恢复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一些律师一直把追逐金钱作为自己的“使命”。

  “不问政治只经商。”辽宁省律师协会会长潘公明总结说。在起初担任辽宁律师协会“掌门人”的岁月里,潘公明发现,有些律师对于报纸、杂志和电视广播上的新闻漠不关心,甚至完全绝对地认为律师就是吃法律这碗饭的。这让他对律师业的发展感到十分忧虑。潘公明说,律师将自己置身于政治之外,其理解法律、适用法律也必将产生片面、肤浅的结果,难有大的作为。

  在“中国律师2000年大会”上,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向律师界发出了诚挚的呼吁:走向政治!

  同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在《中国律师业发展报告》中明确提出了“加强律师的政治参与”的奋斗目标,建议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等组织中,将律师作为一个独立的界别,尽可能为律师进入这些组织提供更多的机会。

  2003年,司法部司发〔2003〕14号文件明确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深化政府机构改革,将给予律师发挥作用的新契机;依法治国,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司法改革,尊重和保障人权,将赋予律师更重要的社会责任。”

  在法律界人士的呼吁和政府部门的支持下,短短几年,律师这个群体作为一股民主化法治化力量在中国大地“异军突起”,潘公明终于可以释然了。如今,越来越多的律师已经把参政议政视为一种光荣和骄傲。[page]

  然而,在律师参政议政的30年过程中,也一直存在着质疑。

  一种质疑是律师进入人大、政协后能否保持独立性,坚持“为民代言”。一位法律界知名人士对此深为忧虑,甚至旗帜鲜明地反对律师进入议政殿堂参政议政。他将目前个别律师的参政行为形象地比喻为“进得去出不来”。他认为,一些律师进入人大或政协后便与律师行业脱离了联系,他们为律师权益的保障或者整个法制进程所做的努力被消解了,根本没有起到一点点推动法制进程的作用。著名律师张思之也提出,律师应通过诉讼和对重大政务、政事直陈法律意见的方式来“议政”,而非“参政”。

  来自律师界自身的质疑也不在少数。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说,有些律师积极参政议政,其实是为带动自己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是在谋求私利。比如说,律师进入人大参政议政后,其身份是双重的:既是律师,又是人大代表。我国法律规定,人大对司法机关具有监督权。于是,这就为某些律师利用其人大代表的身份干预自己律师事务所办理的个案提供了“方便” 。

  转眼30年过去了。今天,这些声音在律师越来越多的参政议政活动中,正在被其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公益心逐渐消融、化解。

  律师具有治国所需的法律专业知识,阳光、水分、雨露就是社会为律师提供的参政议政的大舞台。在这个舞台上,律师必然会成为推动国家发展、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同时,律师又将播撒出新的种子,播撒着新的希望。

(本文来源:民主与法制杂志 所属:律界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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