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他人原因致年龄申报不实 投保人违反诚信原则
导读:
新华网江苏频道南京6月30日电(记者 顾烨)投保人寿险,连续缴费三年后才发现自己离奇“年轻”了两岁。原来是保险业务员代填合同时,填错年龄,致投保人不能享有预期保险收益,就是交了三年的12180元保费,也只能部分退还。近日,无锡沈红发先生因投保申报年龄不实而在一起保险合同纠纷中吃了哑巴亏,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的主审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因他人原因致年龄申报不实投保人同样违反诚信原则,因此填报个人重要信息时千万大意不得。
沈先生,五年前经某寿险业务员推荐,投保了一款养老险,为了省麻烦,沈先生在空白投保书上签了自己的名字,其他信息都是由该业务员代为填写的。沈先生连续缴了三年保险费后才发现保单上的身份证号码错了。他明明是1966年生的,保单上却写成了1968年,一字之差“年轻”了两岁。沈先生找到保险公司要求把年龄改过来,没想到,这一要求遭到保险公司断然拒绝。
保险公司称,沈先生买的养老险,年龄越小,缴的保险费也越少。根据保险法规定,沈先生少报了两岁,属于申报年龄不实,致使其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如果沈先生想将保单更正过来,得先补交保险费。这个问题不解决,沈先生就算继续缴费也不能享有预期的保险收益的。
沈先生认为,自己只是将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业务员,并在空白投保单上签了个字,其他内容都是业务员代为填写的。年龄弄错的责任不在自己,而在于业务员。
原来沈先生购买的保险产品存在十年期缴和二十年期缴两种缴费方式。如果按照真实年龄投保,沈先生只能采用十年期缴的缴费方式,但把年龄改小两岁,他就能采用二十年期缴的缴费方式。采用后种缴费方式,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拿的佣金提成更高。
沈先生觉得不排除业务员为了多拿佣金而擅自修改身份证号码的可能性,为此他坚决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全额退还已交保险费,保险公司却是寸步不让。为此双方对簿公堂。
法院审理认为,被保险人的年龄是人身保险合同中最重要的要素。这是决定保险费率与承保与否的重要依据,也是保险公司承保时测量危险程度的依据。一般来说,年龄越大,危险也越大,缴费也越高。申报年龄不实构成对最大诚信原则的违反,根据保险法,投保人年龄申报不实,保险合同可以解除,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许多投保人会将现金价值与已交的保险费混同,实际上两者并不对等。退保或解除保险合同的时间越早,缴纳保险费的年数越少,可以退还的现金价值也越少,中间要扣掉业务员的提成、保险公司的成本等。以沈先生为例,尽管他已经缴纳了三年保险费12180元,但返还现金价值仅有7500元。
主审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如实申报年龄的义务在投保人,因此投保人不应未对年龄等重要条款进行审核就在空白合同上贸然签字,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只能由投保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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