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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内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03 15:13:47 人浏览

导读:

征求意见稿将征信业务定义为包含信用报告、信用评分和信用评级,将信用报告业务、信用评分业务和信用评级业务等都纳入管理的范围,对征信业务中信息收集、整理、保存和加工等各个环节均做出了规定。并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征求意见稿将征信业务定义为包含信用报告、信用评分和信用评级,将信用报告业务、信用评分业务和信用评级业务等都纳入管理的范围,对征信业务中信息收集、整理、保存和加工等各个环节均做出了规定。并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征信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推荐阅读:

  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内容

  国务院法制办12日公布了《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将征信业务定义为包含信用报告、信用评分和信用评级,将信用报告业务、信用评分业务和信用评级业务等都纳入管理的范围,对征信业务中信息收集、整理、保存和加工等各个环节均做出了规定。并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征信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为改善我国征信市场机构设置混乱,业务开展无序的现状,并借鉴银行、证券行业的管理方法,征求意见稿采用了较为严格的“机构准入”,从机构监管的角度入手,明确征信机构应当采用法人的组织形式,对其设立、业务范围、业务变更、分立、合并,设立、撤销分支机构均规定了行政许可,并对设立征信机构的条件、申请材料、申请和审批程序、高管的任职条件、征信机构的退出等事项做出了明确规定。

  征求意见稿对征信机构开展征信业务时所要遵循的一般规范做出了规定。在信用信息的收集和使用上,征求意见稿采取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区别对待的原则思路,即除中国征信中心外,征信机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一般必须征得信息主体的同意,而对法人及其他组织仅要求征信机构在对外提供信用信息时则应当取得其同意。

  征求意见稿为防止征信机构、金融机构不规范或者不法行为对信息主体的权益造成侵害,对信息主体给予了较为严格的保护,不但规定了绝对禁止收集的信息,而且通过对征信机构、金融机构等增加义务的方式增强了对信息主体知情权保护、完善了异议权,并赋予个人在除征信中心外的征信机构未按要求处理异议的情况下,退出其征信系统的权利。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在11月1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者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征求意见稿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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