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优先权对申请主题的要求?
导读:
相同主题指,对于在后申请来说,所谓“主题”是指要求获得优先权的“发明”,即是指在后申请的各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首次申请来说,所谓“主题”是指其整个申请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其中包括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在判断优先权要求是否成立时,不要求在后申请的某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完整地反映在首次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只要首次申请作为一个整体披露了该项权利要求的各个因素即可。
由于一份专利申请的各项权利要求的内容是不一样的,有的包含较少的技术特征,有的包含较多的技术特征,因此有可能出现在后申请的一部分权利要求能够享受优先权,另一部分权利要求不能享受优先权的现象。这样,就很自然地引人了部分优先权和多项优先权的概念。
当在后申请又补充了新增加的内容时,能否享受优先权取决于其权利要求的撰写。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内容均为首次申请中已经记载的内容,则该权利要求可以享受优先权;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中还包括在后申请所新增加的内容,则该权利要求不能享受优先权,只能以其实际申请日为申请日。在说明书增加了新内容的情况下,申请人通常至少撰写两项以上权利要求,其中一项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都是首次申请中已经记载的特征,从而确保该项权利要求能够享受优先权;另一项权利要求中加入新的技术特征,以体现在后申请增加有关内容的意义。这就是所谓“部分优先权”。含有新增加内容的权利要求不能享受优先权。
当在后申请将几份在先申请的内容合并起来时,不同的权利要求可以享受不同在先申请的优先权。例如,申请人在美国提交了一份有关某种新产品的专利申请,又在日本提出了一份关于该产品制造方法的专利申请,随后在中国提交了一份关于该产品及其制造方法的专利申请。这时,如果在向中国提交的专利申请中包括两项权利要求,其中一项针对该产品,另一项针对该制造方法,则产品权利要求可以享受美国申请的优先权,方法权利要求可以享受日本申请的优先权。这就是所谓“多项优先权”。获得多项优先权的条件是:第一,在后申请的各项权利要求符合单一性的规定;第二,各份在先申请均为针对相应内容的首次申请;第三,各份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均在优先权期限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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