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专利法 > 专利申请 > 专利申请提交 > 怎样申请香港标准专利与短期专利

怎样申请香港标准专利与短期专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19 15:19:15 人浏览

导读:

怎样申请香港标准专利与短期专利香港特区设有两类专利:标准专利和短期专利标准专利可每年续期,有效期最长达20年。短期专利则可自申请提交日起4年后续期,有效期最长达8年。一、申请香港专利申请人必须向香港知识产权署辖下的专利注册处提交申请。对于已在世界其他
怎样申请香港标准专利与短期专利

香港特区设有两类专利:标准专利和短期专利
标准专利可每年续期,有效期最长达20年。短期专利则可自申请提交日起4年后续期,有效期最长达8年。

一、申请香港专利
申请人必须向香港知识产权署辖下的专利注册处提交申请。对于已在世界其他地方或中国其他地区提出申请的专利,香港不会自动给予保护。 专利注册处将审查申请人的专利申请,以确保申请符合提交专利申请在形式上的规定。香港知识产权署不就发明的新颖性或创造性进行实质审查。

二、关于申请人
如果申请人是某项发明的拥有人,便可申请专利。申请有如果想在香港申请标准专利,但却不是指定专利申请中的申请人,便须提交一份陈述,连同有关支持文件(例如转让的核证副本),以解释申请人有权申请专利。

三、申请文件语种:
申请人可采用中文或英文提交申请。专利申请表格兼备中、英文版,申请人可任选其一。举例来说,如果申请人以中文填写申请表,香港知识产权署辖下的专利注册处便会以中文发信给申请人,香港知识产权署辖下的专利注册处就该专利申请或其后批准的专利所进行的任何法律程序,也会采用中文进行。不过,申请书上的若干资料,须同时以中、英文填写。发明的名称和有关的记录,必须中、英文兼备。申请人或发明人的姓名/名称如非采用罗马字母,便需就该姓名/名称提供以罗马字母表达的音译 。

四、申请标准专利:
在香港,标准专利的批准,是以下述三个专利局﹝称为指定专利局﹞所批准的专利注册为基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前称中国专利局﹞; 欧洲专利局﹝就指定英国的专利而言﹞;以及英国专利局。
在香港申请标准专利的程序分为两个阶段,申请人须提交下述两项请求∶
指定专利申请的记录请求,指定专利申请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欧洲专利局﹝指定英国﹞或英国专利局发表的专利申请;
就已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欧洲专利局﹝指定英国﹞或英国专利局批准的专利,在香港提交注册与批准请求。

1、标准专利申请第一阶段
1)何时提交申请
申请人须在指定专利局公开指定专利申请后6个月内,提交记录请求。

2)文件和资料
申请人必须提交下述文件/资料:
以专利表格第P4号提交记录请求;
已发表的指定专利申请的复印件两份﹝其中一份以活页形式提交﹞;
发明的中、英文名称; 文摘的中文和英文文本;
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和地址;
申请人如果不是在指定专利申请中的申请人,便须提交一项解释申请人有权申请的陈述以及支持的文件;﹝例如转让的核证副本﹞;
如指定专利申请并无载有发明人的姓名或名称,则须提交一项识别申请人所相信是发明人的人的陈述; 一项陈述,指出申请人是否在指定专利申请上具有优先权,如要求具有优先权,则须说明提交优先权申请的所在国家或地区、优先权申请编号和提交优先权申请的日期;
一项陈述,指出申请人在提交指定专利申请时是否已就不具损害性的公开提出权利要求。如已提出如此的要求,则须说明公开有关发明的展览或会议的名称和地点、展览或会议的开幕或开始的日期,以及首次公开该项发明的日期;
在香港供送达文件的地址;
以及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和文件的译本。

3)提交费和公告费
提交费和公告费须在最早提交记录请求的任何部分后一个月内予以缴付

4)提交日期
申请人在记录请求说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提出指定专利申请、列明指定专利申请编号、发表编号和发表日期后,本处即会就申请人的记录请求设定提交日期。

5)审查和发表
香港知识产权署辖下的专利注册处会在设定记录请求的提交日期后,审查你的请求;如该项请求有任何不足之处,专利注册处会通知你在两个月内作出更正。如无不足之处或不足之处已予更正,专利注册处会发表该项记录请求,并在政府宪报刊登公告。审查程序的详情,载于工作流程图。

2、标准专利申请第二阶段

1)维持标准专利的申请
申请人必须以专利表格第P9号提出申请,并缴付维持费,以维持标准专利申请。如果申请的申请在发表记录请求五年后,仍未能进入第二阶段﹝即注册与批准请求,详情见下文﹞,便须予以维持。否则,专利注册处会把申请人的专利申请视为撤回。

2)何时提交申请
申请人必须最迟在香港发表记录请求或指定专利局批准指定专利后6个月内,在香港提交注册与批准请求。

3)文件和资料
申请人必须提交下述文件/资料:
以专利表格第P5号提交注册与批准请求;
已发表的指定专利说明书的核实副本,另加一份以活页形式提交的副本;
发明的中、英文名称;申请人如果不是在有关的标准专利申请中指名的申请人,便须提交一项解释申请人有权申请的陈述,以及证明申请人有权申请的支持文件﹝例如转让的核证副本﹞;
在香港供送达文件的地址;
以及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和文件的译本。

4)提交费和公告费
提交费和公告费须在最早提交注册与批准请求的任何部分后1个月内予以缴付。

5)审查和批准
申请人在注册与批准请求上指明申请人身份、提出指定专利,并列明记录请求发表编号、指定专利发表编号和发表日期后,专利注册处便会就申请人的注册与批准请求设定提交日期。
专利注册处会在设定注册与批准请求的提交日期后,审查申请人的请求;如该项请求有任何不足之处,专利注册处会通知申请人在两个月内作出更正。如无不足之处或不足之处已予更正,专利注册处会为该指定专利注册,并就有关发明批准标准专利。专利注册处亦会发表该项已获批准的专利,并在政府宪报刊登公告。审查程序的详细资料载于工作流程图。

五、申请短期专利:

香港短期专利的批准,以其中一个国际检索局或其中一个指定专利局所出具的检索报告为基础。 如拟在香港申请短期专利,便须提交批准请求,并附相关的文件和资料以作支持。

1)何时提交申请
一般而言,在香港提交短期专利申请,并无时限。但如果申请人称因在巴黎公约国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地区最先提出申请而享有优先权,则须在提交最先申请后12个月内,在香港提出短期专利申请。
如果申请人的发明已予申请人的发明的新颖性﹝《专利条例》第109条﹞,便须在发明公开后六个月内,提交短期专利申请。
2)文件和资料
申请人必须提交下述文件/资料:
以专利表格第P6号提交批准请求;
一份说明书(《专利条例》第113(1)(b)条和《专利(一般)规则》第58(2)条);
中文和英文摘要﹝《专利(一般)规则》第61条﹞;
发明的中、英文名称;
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和地址;
发明人的姓名或名称和地址;
如申请人并非发明人,请以专利表格第P7号提交一项陈述,表明申请人有权享有短期专利;
如要求优先权,请提交优先权陈述书和有关的优先权文件﹝《专利(一般)规则》第69条﹞;
如准备就不具损害性的公开提出权利要求,请提交有关的陈述和支持该项权利要求的书面证据(《专利(一般)规则》第58和70条);

有关发明按照国际专利分类法达到次类级别的分类;

在香港供送达文件的地址;

以及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和文件的译本。

3)检索报告

申请人必须提交由下列其中一个检索局发出的检索报告,以支持其短期专利申请∶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16条委任的各个国际专利注册处检索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欧洲专利局;以及英国专利局。有关国际检索局的资料,可在知识产权署的询问处查阅。

4)提交费和公告费

提交费和公告费须在最早提交申请的任何部分后一个月内予以缴付。

5)批准

申请人可要求专利注册处批准申请人的短期专利。批准短期专利的安排,可让申请人有更充裕的时间向指定的检索局索取检索报告。短期专利的批准最多可留存12个月,从提交申请日起计。

6)提交日期

申请人在短期专利申请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及说明有关发明后,专利注册处即会就申请人的短期专利申请,设定提交日期。

7)审查和批准

专利注册处会在设定申请的提交日期后,审查申请人的申请;如该项申请有任何不足之处,专利注册处会通知申请人在2个月内作出更正。如无不足之处,或不足之处已予更正,专利注册处将批准短期专利。有关发明审查程序的详情载于工作流程图。

六、根据《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国际申请 :

申请人如果提出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也可在香港特区要求标准或短期专利保护。申请人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际局提交国际申请,并在国际申请已进入其在中国的国家阶段后,在香港提交标准或短期专利申请。

如果申请人提出的国际申请旨在保护实用新型,你可在香港申请短期专利保护。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不论标准或短期专利,香港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准则都是相同的。未能符合准则的短期专利,日后可能会受法院质疑。

1、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

如果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已由国际局以中文发表,申请人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国家申请号通知书后六个月内,在香港提交记录请求。

如果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已由国际局以中文以外的语种发表,申请人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表该国际申请的日期后六个月内,在香港提交记录请求。

1)何时提交短期专利申请

申请人必须待国际申请在中国已进入其国家阶段后,才可提出短期专利申请,但须在国际申请在中国已进入其国家阶段后六个月内,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国家申请号通知书后六个月内,提出短期专利申请。

2)申请标准专利所须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除之前所述的文件和资料外,你须同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由国际局发表的国际申请复印件两份(其中一份须以活页形式提交);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表的国际申请的任何译本复印件;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表的关于国际申请的任何资料复印件;

以及如国际申请已由国际局以中文发表,则须提交国家申请号通知书副本。

3)申请短期专利所须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除之前所述的文件和资料外,你须同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由国际局发表的国际申请复印件;

载于已发表的国际申请或另行发表的国际查检报告复印件;

国际申请在中国进入国家阶段的日期;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表的国际申请的译本(如有的话)的复印件;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表关于国际申请的任何资料的复印件;

以及如短期专利申请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国家申请号通知书后六个月内提出,则须提交国家申请号通知书副本和发出该通知书日期。

七、专利资料

任何人士均可在专利注册处查阅有关已发表的标准专利申请及在香港已批准的专利资料。只须缴付查阅费,便可查阅专利注册纪录册,以及有关已发表的标准专利申请或已批准的专利的文件。市民也可向专利注册处索取注册纪录册的记录项和有关文件的副本,或其节录内容的副本,只须缴付有关的复印费。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