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之前自己能否销售
导读:
外观设计专利是专利权的客体,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外观设计是指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也就是工业品的式样。接下来,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之前自己能否销售的详细内容,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做更进一步的解答吧!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之前自己是可以销售的。但是在自认专利申请前已经公开销售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法院认为,涉案外观设计因销售而公开,进而成为现有设计,当发生纠纷时,被告主张现有设计的抗辩可以成立。
因此建议,产品在申请专利前切勿在线上或线下公开销售,否则即使专利被授权,若他人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亦无法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权,因为侵权方可通过寻找专利产品在先销售的证据提出现有设计抗辩。
现有设计对比是将被控侵权产品与现有设计对比,若被控侵权产品与现有设计相同或近似,则被告现有设计抗辩成立,不侵犯专利权。
申请专利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专利申请之前已经进入市场就说明,该专利已经失去新颖性了。也就是说该技术已不具备申请专利的基本构成要件。该产品已申请专利但申请专利前6个月内已经公开销售---该专利属于无效专利。产品在公开销售以后,申请专利是可以的,也可以拿到证书(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但是如有人提出宣告专利无效,提供相应的已进入市场的证据,可以无效掉该专利的。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本质为一项侵权行为,因此其成立要件和一般侵权行为认定的成立要件一致,由主观过错、侵害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四个要件共同构成。其成立要件有四个:
(1) 一方当事人提起了知识产权诉讼;
(2) 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具有主观上的恶意;
(3) 另一方当事人受有实际的损害后果;
(4) 一方当事人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行为与另一方当事人受有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第二项成立要件是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能否成立的关键,也是司法实践中着重讨论的焦点。法院会首先判断被告提起争议诉讼时是否具有权利基础,行为人不具有知识产权权利基础或者虽然形式上享有某一项知识产权,但该知识产权却是恶意取得的,不具备实质上的合法性。法院倾向于以“申请知识产权时即存在恶意”作为判断“提起争议诉讼时存在恶意”的标准。
涉案专利产品是原告自行研发制造的,原告在提起争议诉讼时具有稳定的专利权,涉案专利自始未被宣告为无效,其主观上不存在恶意,且在提起本案诉讼时知识产权局的纠纷处理决定未作出,其亦不知道涉案专利不符合授权条件。即使原告先后向知识产权局和法院提出纠纷处理请求,亦无法认定其构成恶意诉讼。
外观设计专利是专利权的客体,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它与发明或实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之前自己能否销售的解答,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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