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专利法 > 专利申请 > 专利复审 > 通信领域权利要求范围界定及新颖性判断

通信领域权利要求范围界定及新颖性判断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21 00:22:09 人浏览

导读: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12月8日作出第1427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日为2003年11月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2月15日、专利号为200320102652.3、名称为“多卡双向收发手机”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12月8日作出第1427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日为2003年11月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2月15日、专利号为200320102652.3、名称为“多卡双向收发手机”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多卡双向收发手机,包括一机体,其上设有多个按键及显示屏,机体上设有SIM CARD嵌设座,机体内设有必要的电源供应装置、电子线路及讯号处理单元;其特征是:机体上设有的SIM CARD嵌设座为多个,使讯号处理单元收发讯号予以分类,经由嵌设座所插设多个中的特定SIM CARD转化为特定通讯公司网路的资讯,并于显示屏作显示。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卡双向收发手机,其特征是,该多个嵌设座中的特定SIM CARD的讯号是于机体上的一组通话识别讯号灯作显示。


  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第一请求人)和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下称第二请求人)于2009年7月1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3篇附件作为对比文件。2009年8月12日,第一请求人和第二请求人再次补交了意见称述书及2篇附件作为对比文件。第一、第二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长达上百页,涉及了7个无效条款,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经过合议组转文、双方当事人补充提交意见陈述书及双方当事人参加口头审理,合议组作出第1427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该决定主要涉及对本专利权利要求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评述,但由于在无效程序中,第一、第二请求人与专利权人在关于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辩论中对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发生争执,专利权人主张权利要求1中的“多卡双向收发”是指本专利的手机上的每个卡都是同时双向接通,多卡同时处于工作状态,而请求人则认为“多卡双向收发”并不能表示多卡同时双向收发的保护范围。

  由于对上述词语含义的认定直接影响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认,并由此直接影响权利要求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评价,因此该决定首先明确了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多卡双向收发”的含义,指出,根据本专利授权公告的说明书可见本专利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一个手机仅能装一个SIM卡的问题,提出了一种在一个手机中设置多个SIM卡,并进行多卡的双向收发的技术方案,而且当欲以多个SIM卡中的某一特定电话号码拨出时,可以将信号进行处理通过选定的那张SIM卡拨出,并且本专利说明书中未描述采用“多卡”同时进行“双向收发”的技术方案,更没有限定本专利的“多卡双向收发”特指“多卡同时双向收发”,由此认定根据本专利说明书所公开的内容来理解权利要求1中的“多卡双向收发”,实质上就是指手机可容纳多个SIM卡,并且该手机具有双向收发信息的通信功能。

  然后该决定具体分析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多卡双向收发手机,附件1(WO01/91493A1,公开日为2001年11月29日)公开了一种多卡式手机及多卡控制方法,该手机包括机壳1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机体)、按键13(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多个按键)、显示器1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显示屏)、多个卡槽19(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多个SIM CARD嵌设座)、电池17(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电源供应装置),该手机还包括微处理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讯号处理单元)以及连接微处理器和其他电路和接口的连接线路(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电子线路),当多卡手机开机使用时,屏幕菜单显示各卡注册情况;开机状态时,所有卡均处于待机状态,外界电话不论拨通哪一个用户卡,在屏幕上均显示用户卡槽序列及来电信息(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对收发信号进行处理,根据其所依据的SIM CARD来进行分类,并于显示屏作显示),用户可以按键接通电话。在进行按键对外拨号中,可以通过手动选卡或者自动选卡选择一个用户卡进行通话(由于在我国的无线通信系统中,每个SIM CARD必然对应于一个通讯公司,故通过选择一个用户卡进行通话就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通过特定SIM CARD转化为该卡对应的特定通讯公司网路的资讯)。优选采用本地卡通话以节约话费。

  由此可见,附件1中的多卡式手机的技术方案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而且,附件1和本专利均涉及多卡手机,技术领域相同,附件1的手机可以携带多个不同区域注册的用户卡进行双向收发通信,因此附件1和本专利都解决了现有技术中一个手机只能容纳一个SIM卡的问题,能够实现在一个手机装置中插入多只不同类型(包括不同国家、不同公司、不同号码)的SIM卡进行多卡双向收发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该多个嵌设座中的特定SIM CARD的讯号是于机体上的一组通话识别讯号灯作显示”,其作用是通过手机机体上的多个信号灯来表示是否有来自对应特定SIM卡的通信信号。附件2(CN1086367A,公开日为1994年5月4日)公开了一种无线电装置,该装置包括一个用在GSM网络的流动式蜂窝状的无线电话机以及卡片阅读器10和支座13,其中无线电话机包括微处理器7以及第一SIM卡和发光二极管18,卡片阅读器包括第二SIM卡和发光二极管19,支座包括第三SIM卡和发光二极管17,其中发光二极管可以用来指示哪一个接收装置上装有的SIM卡正在被微处理器7所使用,比如,当发光二极管18点亮时,表明微处理器7在使用来自第一SIM卡的信息。由此可见,附件2也公开了一种具有多个SIM卡以及多个信号灯的无线电话机,且可以通过信号灯的点亮来表示该信号灯所对应的SIM卡通信信号正在被使用,因此附件2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且该技术特征在附件2中的作用与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都是采用信号灯来表示是否有来自对应特定SIM卡的通信信号,在权利要求2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最后,该决定针对不利一方当事人——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和口头审理过程中提出的与决定理由评述部分相关的意见进行了总结归纳并逐条详细地予以分析说理。

  案例评析

  该案是一个比较典型的通信领域的无效案件,无效理由涉及很多法条。对于这种比较复杂的无效案件如果面面俱到地罗列出每个具体理由并逐一进行分析,难免会导致最终决定冗长且重点不突出,所以处理这类比较复杂的案件要善于抓住案件的关键点。本案的关键点主要有2个,一个是对权利要求中“多卡双向收发”所表示的技术含义的主观判断,并由此确定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另一个是对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客观事实认定。

  对于第一点,专利权人在本案中主张将权利要求中的“多卡双向收发”做意思缩小解释,即将其中的“双向收发”理解为“同时双向收发”。但在我国专利体制下,要求已经被授予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相对稳定,其保护范围的确定是根据专利法第56条第1款的规定来执行,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本案中,从 “多卡双向收发”的字面意思来看其不包含同时双向收发的含义,其次,从说明书的背景技术、解决的技术问题、实际实施的技术方案以及技术效果来看,本专利中从未涉及“同时”双向收发的内容,因此应当认定“多卡双向收发”包括了多卡同时双向收发和多卡不同时双向收发两种情况,而不能将其解释为其中一种下位概念——多卡同时双向收发的情况。

  对于第二点,对于通信领域案件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而言,难点在于对技术的把握以及说理充分,比如本案中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是“通过特定SIM CARD转化为该卡对应的特定通讯公司网路的资讯”,而附件1中是“在进行按键对外拨号中,可以通过手动选卡或者自动选卡选择一个用户卡进行通话”,从字面来看,这两句话表达的内容完全不同,但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来看,在我国的无线通信系统中,每个SIM CARD必然对应于一个通讯公司,进行无线通话意味着语音数据的传输和交互,故附件1所谓的通过选择一个用户卡(即SIM卡)进行通话,对于通信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就隐含了通过该用户卡转化为该卡对应的特定通讯公司网路的资讯,并根据此资讯进行实际通话。(知识产权报 作者 左一)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