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专利法 > 专利动态 > 堂皇诉世缘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堂皇诉世缘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12 06:48:35 人浏览

导读:

江苏堂皇集团有限公司系“床上用品套件(四十八)”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四件套由被套、床单、两只枕套组成,现该专利仍处于有效状态。2005年12月13日,该公司发现某商场在销售由南通世缘纺织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注册商标为“可喜”的精品四件套“春之韵味”。2006年1月17日
江苏堂皇集团有限公司系“床上用品套件(四十八)”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四件套由被套、床单、两只枕套组成,现该专利仍处于有效状态。2005 年12月13日,该公司发现某商场在销售由南通世缘纺织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注册商标为“可喜”的精品四件套“春之韵味”。2006年1月17日,江苏堂皇集团有限公司以南通世缘纺织品有限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制造、销售上述侵犯“床上用品套件(四十八)”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向法院提起诉讼。

  南通世缘纺织品有限公司辩称:本公司并不是侵权产品的真正生产制造者,只是在家用纺织品市场向第三人购买成品后,进行包装,使用自己的商标进行 销售,“贴牌销售”行为的性质并非“制造”,应属“销售”;而且其在购买时不知道该产品外观设计享有专利权,即本公司销售的产品具有合法来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贴牌销售”的行为属专利法上的“制造”性质,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综合考虑床 上用品外观设计对于消费者选择时所起的决定性作用、床上用品外观设计的市场周期、结合被告亲权行为的情节、销售时间、销售范围以及被控侵权产品的市场利润等因素,确定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

  本案的事实较为简单,但所涉及的正是审理床上用品套件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中的典型问题。

  1、“贴牌销售”行为的性质

  市场交易中,某些公司因受生产规模、生产能力所限,并不自己生产制造产品,而是向第三人购买床上用品套件成品后,进行“贴牌销售”。该行为性质属于专利法中的“制造”还是“销售”,在审判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简单讲,所谓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是指权利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时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被实现的行为,包括 将含有外观设计的部件组装成完整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所谓对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销售,是指将制造出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所有权从卖方有偿转移到买方 的行为。销售不仅指实际的销售行为,还应包括提供销售的表示,如在商店橱窗陈列、或者战士推销商品的广告,这类行为应归入许诺销售的范畴。但由于 TRIPS协议没有要求其成员赋予外观设计权利人禁止他人进行“许诺销售”行为的权利,因此我国现行专利法也没有超出TRIPS协议要求的保护范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