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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拥有人和合作人开打专利权侵权官司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11 15:01:42 人浏览

导读:

在一起车祸中险些丧命的傅建中,发明了一种“汽车爆胎自动减速系统”产品。后来,别人找到他一起合作生产这项专利产品,不料合作出现了问题,双方为此打起了专利权侵权官司。3月2日,这起侵权纠纷案在自治区高级法院进行二审。一场车祸,引来一项发明现年52岁的傅建

  在一起车祸中险些丧命的傅建中,发明了一种“汽车爆胎自动减速系统”产品。后来,别人找到他一起合作生产这项专利产品,不料合作出现了问题,双方为此打起了专利权侵权官司。3月2日,这起侵权纠纷案在自治区高级法院进行二审。

  一场车祸,引来一项发明  现年52岁的傅建中家住桂林市,是桂林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的工程师。1999年春节期间,傅建中坐一辆越野车从桂林到南宁,行驶至王灵路段时,汽车突然爆胎失控,一头撞到高速路上的隔离栏,车头被撞得面目全非,车上的7名乘客全部受伤,傅建中死里逃生……

  经过这次交通事故后,搞机械设备出身的傅建中想,如果能够发明一种东西,当汽车在高速行驶中突然爆胎时,通过这个东西让车子的速度自动减慢下来,这样就可以避免许多车祸的发生。

  经过一年多的研究,傅建中于2000年发明了一种“汽车爆胎自动减速系统”产品,同年3月17日获得国家专利,专利期限为20年。

  寻求合作,生产专利产品

  获得专利后,许多商家找上门来要求与傅建中合作,生产他这种专利产品。

  经过多次商谈后,傅建中于当年4月24日与王某、张某等3人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王某、张某等3人组建公司,以专利实施许可(独占许可)的方式实施这项专利,简称BAS项目。合同约定专利使用费用为“前期使用费+按年提取使用费”,前期使用费为1000万元,按年提取使用费为公司年度税后可分配利润的32%,还约定了专利使用费的支付时间、条件和违约责任等。

  双方签订合同后,王某、张某等3人随后成立了桂林思超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思超公司)。之后,思超公司支付给傅建中100万元专利使用费,剩余的一直没有支付。

  2004年11月11日,傅建中只好按合同约定,向对方提出解除当初签订的合作合同,思超公司没有提出异议。但傅建中没料到,2005年12月20日,思超公司在桂林举行了BAS项目产品订货会议,并大量征集产品代理商,以他发明的专利技术项目进行招商活动。

  随后,南宁市速步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称速步公司)以代理商身份,多次在网上发布代理广告。

  合作流产,引发侵权官司 

 傅建中认为,思超公司及速步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假冒专利侵权行为。2006年4月18日,傅建中一纸诉状将这两家公司告上南宁市中级法院,要求这两家公司停止专利侵权(假冒专利)行为。

  对于傅建中的起诉,思超公司认为,他们与傅签订的合作合同,已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该合同和备案证明仍然有效,他们公司实施该专利技术不构成侵权。

  南宁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傅建中是“汽车爆胎自动减速系统”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目前仍合法有效。傅建中在与思超公司合作过程中,由于思超公司不按合同支付专利费,傅建中明确向思超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但思超公司收到对方的函件后,至今未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对方单方解除合同的效力,那么应该认定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已经解除。在解除合同后,思超公司仍生产傅建中专利产品,就侵犯了傅建中发明专利权,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速步公司的行为也侵犯了傅建中发明专利权。

  2006年8月16日,南宁市中院据此判决思超公司和速步公司两家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行为。思超公司不服,向自治高级法院上诉。3月2日,此案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判决结果将择日宣布。(记者 王克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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