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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龙长城”瓶帖设计专利被宣告无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11 14:26:07 人浏览

导读:

河北一家酒厂使用的“东方龙长城”葡萄酒瓶帖由于外观设计和华夏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所拥有的“长城俱乐部干红”标贴过于近似,易在消费者中产生混淆。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东方龙长城”瓶帖与在先专利设计“长城俱乐部干红”标贴构成近似,对“东方龙长城”
  河北一家酒厂使用的“东方龙长城”葡萄酒瓶帖由于外观设计和华夏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所拥有的“长城俱乐部干红”标贴过于近似,易在消费者中产生混淆。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东方龙长城”瓶帖与在先专利设计“长城俱乐部干红”标贴构成近似,对“东方龙长城”瓶帖外观设计专利权宣告无效。   记者今天在法院看到了此案中发生争议的两个瓶帖,二者之间确实存在许多相似之处。比如,两瓶帖的主体和突出部分均为长城图案,图案中的构成要素也均是山脉、烽火台以及蜿蜒的长城,图案下方也都使用了汉字“长城”。两瓶帖的区别在于,“东方龙长城”在画面上方使用了汉语拼音的“CHANG CHENG”(长城),而“长城俱乐部干红”标贴在画面上部使用了英语的“GREATWALL”(长城)。   一中院认为,判断外观设计的近似性不仅包括对外观设计本身形状、图案、色彩以及三要素之间组合的近似性的判断,还应当考虑外观设计产品本身是否相近似的问题。此案中两专利均是酒瓶瓶帖产品,设计产品相同,两瓶帖整体形状均为长方形,并都分为三部分,上部都是英文大写字母,中部都是蜿蜒的长城图案,下部都带有“长城”文字。虽然,两者在英文大写字母具体内容以及长城图案是否有方框方面有区别,但是,鉴于酒瓶瓶帖产品在消费者群体中所具有的识别功能,并且均有“长城”显著标志,所以,在消费者看来足以混淆两者产品的来源。由于“长城俱乐部干红”标贴在2001年5月已经公告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比“东方龙长城”瓶帖早了近一年,属在先设计。“东方龙长城”瓶帖已经构成了和在先设计的近似。据此,一中院判决宣告瓶帖“东方龙长城”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作者 常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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