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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基亚状告天时达等公司“克隆” 二中院再次开庭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10 13:19:23 人浏览

导读:

因认为侵犯了自己的手机外观专利权,诺基亚有限公司将深圳市天时达移动通讯工业发展有限公司、松迅达中科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北京通万宝商贸有限公司安外大街第二分公司、北京鑫通万宝商贸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告上法庭。继9月29日开庭审理后,10月1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
  因认为侵犯了自己的手机外观专利权,诺基亚有限公司将深圳市天时达移动通讯工业发展有限公司、松迅达中科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北京通万宝商贸有限公司安外大街第二分公司、北京鑫通万宝商贸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告上法庭。继9月29日开庭审理后,10月1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诺基亚公司诉称,原告公司在中国市场推出的“诺基亚7260”款手机的外观在中国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而深圳市天时达移动通讯工业发展有限公司、松迅达中科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制造、生产的、北京通万宝商贸有限公司安外大街第二分公司、北京鑫通万宝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天时达”A317款手机的外观与原告在中国获得授权的三项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外观极其相似,构成侵权。故要求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及28万余元的诉讼支出。   天时达公司等四被告在法院庭审中指出了被控侵权的“天时达”A317款手机至少有8处与专利产品的不同之处,并指出诺基亚公司的“诺基亚7260”款手机外观在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前一天即已被互联网曝光,故诺基亚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已经丧失了新颖性,天时达公司已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法院中止审理本案。   对于天时达公司等四被告的陈述,诺基亚公司一一进行了反驳。   现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作者 孙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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