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专利保护与促进等规定入人大立法计划
导读:
福州市人大、市政协、各民主党派高度重视和支持福州市专利保护与促进地方立法工作。2008年以来,市人大副主任高翔多次带领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市法工委等部门专程调研福州市专利立法工作,对立法工作做重要指导;市人大主任练知轩主持召开2008年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论证会,就《福州市专利保护与促进若干规定》立法可行性和必要性报告进行论证;2008年2月29日,福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将林国泰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福州市专利保护与促进若干规定〉的议案》拟列入今年立法计划;随后市人大法工委、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市政府法制办的负责同志办专程赴福州市知识产权局集中研究和讨论《福州市专利保护与促进若干规定》(初稿的起草工作,对初稿进行具体修改,目前若干规定的初稿正在征求意见及论证过程中。
该规定若能顺利制定并颁布实施,将有利于营造省会中心城市良好的保护自主知识产权、激励创新的政策法律环境,为全市专利的创造、管理、运用与保护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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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技术转让的规定:专利转让权一经生效,转让人即丧失专利权人地位,受让人即取得专利权人地位,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影响转让方,在合同成立前,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