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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银行可开办股票质押贷款 银监会颁实施办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03 21:52:23 人浏览

导读:

-------------------------------------------------------------------------------新闻来源:中国证券报转载时间:2006-2-22银监会21日公布《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条件。申请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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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证券报 转载时间:2006-2-22

银监会21日公布《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条件。

申请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应经营状况良好,主要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要求;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健全有效,制定和实施了统一授信制度;制定了与办理该项业务有关的风险控制措施和业务操作流程;有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经营和管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有专门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能同步了解股票市场行情以及上市公司重要信息;符合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开办该业务,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此外,银监会还公布了《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这三个文件明确了三类金融机构发起设立、开展各项业务的条件、操作流程等。

  银行业迎来混业并购时代

中国银监会昨天公布的《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外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鼓励外资入股股份制商业银行与城市商业银行,同时明确境内机构发起设立商业银行的资格、条件,以及商业银行合并、收购的规则。由此,定下了各路资本博弈银行业的格局。

分析人士认为,从《办法》中非银行金融机构可发起设立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可收购地方性信托投资公司等规定来看,监管部门已经在为金融业综合经营创造条件。金融"混业"时代即将来临。

  鼓励有实力的外资金融机构参与

除了明确战略投资者定义,《办法》规定境外金融机构以及其关联方入股中资银行的持股比例将合并计算;外资金融机构设立独资和合资银行、财务公司,外方最大股东必须是商业银行,且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办法》要求,设立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至少要符合七方面条件,其中就包括"发起人股东中应当包括合格的境外战略投资者"。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股份制商业银行应当遵循"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的原则。

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境外金融机构须符合诸多条件,包括: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银监会同时指出,这些条件并非一成不变,可根据金融业风险状况和监管需要加以调整。

《办法》延续了区分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的股权分水岭,即单个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

但在计算入股比例上,有一个值得关注的变化,那就是境外金融机构关联方的持股比例应当与境外金融机构合并计算。分析人士举例指出,这意味着汇丰银行入股上海银行的比例与恒生银行入股兴业银行的比例将合并计算,因为汇丰银行是恒生银行的母公司。在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专家殷剑峰看来,这将有利于控制外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的速度和规模,防止单一外资金融机构利用其金融控股集团的架构,通过不同子公司入股中资银行,造成风险积聚。

  拒绝主业不突出的中资机构介入

根据《办法》,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可以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的发起人。

境内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等等。

而境内非金融机构要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发起人,门槛也不低。而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将被拒之门外,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银行业并购有规可循

《办法》对中资商业银行收购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合并,以及并购境外金融机构有关事宜作了具体规定。

股份制商业银行原则上只能在被收购中小金融机构所在的地级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收购对象为地方性信托投资公司的,其资产质量应当较好、规模较小;收购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应当在同当地政府签定的协议中明确,收购资金只能用于清偿被收购城市信用社的债务。(王妮娜)

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


新闻来源:中国证券报 转载时间:2006-2-22

银监会21日公布《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条件。

申请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应经营状况良好,主要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要求;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健全有效,制定和实施了统一授信制度;制定了与办理该项业务有关的风险控制措施和业务操作流程;有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经营和管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有专门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能同步了解股票市场行情以及上市公司重要信息;符合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开办该业务,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此外,银监会还公布了《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这三个文件明确了三类金融机构发起设立、开展各项业务的条件、操作流程等。

  银行业迎来混业并购时代

中国银监会昨天公布的《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外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鼓励外资入股股份制商业银行与城市商业银行,同时明确境内机构发起设立商业银行的资格、条件,以及商业银行合并、收购的规则。由此,定下了各路资本博弈银行业的格局。

分析人士认为,从《办法》中非银行金融机构可发起设立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可收购地方性信托投资公司等规定来看,监管部门已经在为金融业综合经营创造条件。金融"混业"时代即将来临。

  鼓励有实力的外资金融机构参与

除了明确战略投资者定义,《办法》规定境外金融机构以及其关联方入股中资银行的持股比例将合并计算;外资金融机构设立独资和合资银行、财务公司,外方最大股东必须是商业银行,且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办法》要求,设立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至少要符合七方面条件,其中就包括"发起人股东中应当包括合格的境外战略投资者"。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股份制商业银行应当遵循"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的原则。

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境外金融机构须符合诸多条件,包括: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银监会同时指出,这些条件并非一成不变,可根据金融业风险状况和监管需要加以调整。

《办法》延续了区分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的股权分水岭,即单个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

但在计算入股比例上,有一个值得关注的变化,那就是境外金融机构关联方的持股比例应当与境外金融机构合并计算。分析人士举例指出,这意味着汇丰银行入股上海银行的比例与恒生银行入股兴业银行的比例将合并计算,因为汇丰银行是恒生银行的母公司。在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专家殷剑峰看来,这将有利于控制外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的速度和规模,防止单一外资金融机构利用其金融控股集团的架构,通过不同子公司入股中资银行,造成风险积聚。

  拒绝主业不突出的中资机构介入

根据《办法》,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可以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的发起人。

境内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等等。

而境内非金融机构要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发起人,门槛也不低。而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将被拒之门外,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银行业并购有规可循

《办法》对中资商业银行收购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合并,以及并购境外金融机构有关事宜作了具体规定。

股份制商业银行原则上只能在被收购中小金融机构所在的地级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收购对象为地方性信托投资公司的,其资产质量应当较好、规模较小;收购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应当在同当地政府签定的协议中明确,收购资金只能用于清偿被收购城市信用社的债务。(王妮娜)

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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