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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诉讼是否会成为汽车业出口绊脚石?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03 09:58:00 人浏览

导读:

新华网如果意大利都灵法院的初审裁决是最终结论,那么长城汽车的第一款轿车“精灵”便与欧盟市场彻底无缘,哪怕长城汽车在当地还连一辆“精灵”都未卖出过。长城汽车的这番意大利遭遇现阶段在中国汽车业整车出口市场上具有相当的代表性,几乎是在同一时期,同样被诉

  新华网 如果意大利都灵法院的初审裁决是最终结论,那么长城汽车的第一款轿车“精灵”便与欧盟市场彻底无缘,哪怕长城汽车在当地还连一辆“精灵”都未卖出过。

长城汽车的这番意大利遭遇现阶段在中国汽车业整车出口市场上具有相当的代表性,几乎是在同一时期,同样被诉的还有双环CEO汽车,这款SUV因汽车外观与宝马X5相似而被诉“侵权”。在这连番的诉讼之前,出口欧洲的几个国内品牌整车都曾因“未达

到碰撞标准”而被弄得颜面尽失。这些看似偶然的现象背后,涉及中国汽车以一种什么样的姿态和形象出现在世界经济舞台上!
 
  相同诉讼引发不同结论

2009年1月初,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决,对菲亚特公司上诉长城精灵外观设计侵权一案不予支持,河北省高院认定原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

针对菲亚特与长城汽车专利权纠纷一案,2008年7月21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驳回菲亚特奥托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菲亚特承担。

石家庄中院认为:“菲亚特奥托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所展示的图片与长城精灵车型比较,主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后视图均具有明显区别,尤其是一般消费者关注的车型前脸和尾部的区别最为明显,该明显的区别不会导致消费者对上述两车型设计的误认。对于菲亚特所称的长城精灵‘实施了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院指定专家出具的书面鉴定报告指出:“长城精灵没有触及菲亚特有关车型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同时这款车的设计符合欧盟法律规定的‘新颖性’的要求,其独特的个性,从整体印象上与菲亚特相关车型明显区别开来。”

但在意大利的诉讼结论却全然相反,意大利都灵一家法院初裁认为,长城精灵与菲亚特熊猫(panda)“看上去一模一样”,因此判精灵侵犯了熊猫的外观专利,并对长城汽车处以15000欧元罚金。未来长城汽车在欧洲每销售一辆精灵,都将被处以50000欧元罚款。

无独有偶,双环CEO汽车在欧盟的诉讼结论同样具有戏剧性。2008年6月26日,德国慕尼黑地方法院判决,德国经销商销售的中国双环CEO汽车外形设计与宝马X5车型“相似”,属于“侵权行为”,双环CEO在德国被禁售;但2008年12月10日,宝马在意大利起诉中国双环SUV“CEO”涉嫌对宝马X5外观侵权案近日被米兰法院驳回,米兰法院称,“CEO”这款车在外观上并没有构成侵权。

不同区域适用的法律固然不尽相同,但涉及知识产权保护范畴的专利纠纷是否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两款国内自主品牌汽车究竟有没有专利侵权?有关专家指出,纵观汽车业百年发展史,企业在车型之间的模仿和借鉴其实相当普遍。近年来,随着中国汽车产业的快速崛起,尤其是自主品牌汽车在海外市场的突飞猛进,引起了一些跨国公司的恐慌,他们害怕这些来自中国、具有很强竞争力的自主品牌汽车企业会让他们的经营雪上加霜,所以使尽招数百般阻挠,故意制造知识产权纠纷是他们惯用的伎俩。

  整车出口不容小视

笔者通过调查了解到,目前应对类似的专利纠纷主要还是以企业自己单兵作战为主。虽然国内汽车市场已经跃居全球第二大市场而且后劲十足,但由于许多企业出口车辆十分有限,出口市场遇到的问题依然未能得到有关部门应有的重视,完全靠企业解决一些问题往往让他们感到势单力薄,疲于应付。

长城汽车高层人士商玉贵说,我们改变了战略,成功实现了由“单纯的整车贸易”到“系统地做海外市场”的战略转移,品牌建设、销售和服务网络拓展、技术输出、CKD、SKD出口、建立配件中心库、海外建厂等项目已全方位展开,目前已在俄罗斯、乌克兰、越南、伊朗、印尼、尼日利亚等国家建立了组装厂。“要让中国品牌在国际上留下良好口碑,必须加大海外售后服务力度”。长城专门针对海外售后服务启动了Victor (威科特) 计划。现在已在出口的81个国家建立了近500家销售服务网点,保有量较大的区域服务半径控制在300公里以内,这些举动对于规范中国汽车出口海外的市场秩序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海外市场日益成为一些企业的重头戏,汽车出口也将越来越成为国内汽车业的重头戏。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整理的全国海关汽车商品进出口统计数据显示, 2008年1-11月,我国汽车累计出口64.46万辆,同比增长20.31%;出口金额89.65亿美元,同比增长41.52%。相比国内市场,出口汽车产品附加值呈较快增长态势。

  海外维权政府主导

随着国内汽车出口市场的日渐活跃,解决类似的纠纷有何可依赖的路径?

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目前已经解决制度性问题。随着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发展,包括专利纠纷在内的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焦点问题之一。为顺应改革开放和国际经济形势发展需要,不断加大对外贸易领域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交流与合作,国家有关部门初步建立了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框架,丰富了知识产权多双边交流渠道,提高了参与构建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水平。

  笔者了解到,2003年,中欧双方建立了中欧知识产权对话机制,国家商务部和欧盟贸易总司分别作为双方的牵头部门,讨论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的事项。在这一对话机制下,双方还建立中欧知识产权工作组,以加强在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建设方面的合作。

国家商务部一位官员说,2008年颁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提出,“健全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政策,建立和完善对外贸易领域知识产权管理体制、与经营及机制、海外维权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为全面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商务部正在积极探索建立上述“一个体制”和“三个机制”工作,其中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机制将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企业、行业中介组织、研究部门和驻外经商机构共同参加的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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