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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区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5 02:19:09 人浏览

导读:

最权威的专利法律频道[案情]唐家祖传制作一种宫延风味的烤鸡,味道鲜美、独特,很受人们欢迎。唐甲作为第四代传人,从其父辈那里掌握了该种烤鸡的制作方法,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加以完善。1992年3月,阳谷县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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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唐家祖传制作一种宫延风味的烤鸡,味道鲜美、独特,很受人们欢迎。唐甲作为第四代传人,从其父辈那里掌握了该种烤鸡的制作方法,并在实践中进一步 加以完善。1992年3月,阳谷县宫延风味烤鸡厂成立,拟聘一名技师,经与唐甲协商,双方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协议约定:唐甲为烤鸡厂负责技术培训工作和 检查产品质量,提供自采的药材和宣传资料;烤鸡厂对唐甲按特级技术师待遇,月工资3000元,并免费供给吃、住。协议签订后,双方都如约履行了各自的义 务。1993年5月,唐甲作为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 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午设计人。依上述规定可知,职务发明的认定是二种情 况:一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二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条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应理解为:(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 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 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本案中,唐甲在受聘于烤鸡厂之前已掌握了这 种烤鸡的制作方法,这从烤鸡厂聘用唐甲,以及双方协议的内容中可以得知,所以不属于执行本单位任务的那种情况。那么是否属于主要利用烤鸡厂的物质条件呢? 也不是,烤鸡厂投入的资金、设备、原材料是为其生产需要,而不是为了唐甲搞发明创造,支付唐甲的工资,以及唐甲吃住的费用,是烤鸡厂聘用唐甲期间应提供的 生活待遇,是履行双方约定的义务。唐甲受聘于烤鸡厂之前所掌握的已经是一项成熟的技术方法,唐甲申请专利时,这种方法的原料配方和剂量配比虽略有改动,但 与以前相比并没有实质的区别,且这种变化也并不是主要利用烤鸡厂的物质条件,所以该项技术应是庸甲独立完成的非职务发明。现唐甲作为专利申请人提出申请, 依《专利法》的规定,应授予唐甲专利权。 TZniPdeq8a2环猎法律国际调查服务机构(http://www.szufo.net)7QvQaYs1dt1

  [小结]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是实践中发生比较多的一种专利纠纷,区分两者的标准有二点:一是是否执行本单位的任务,二是是否主要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具备其一即为职务发明。 TZniPdeq8a2环猎法律国际调查服务机构(http://www.szufo.net)7QvQaY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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