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修订草案拟建专利权保护信用信息档案
导读:
2015年12月2日《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在明确间接侵权责任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的同时,送审稿建议,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专利权保护信用信息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需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许可。下面由法律快车编辑在本文介绍相关知识。
专利法修订草案条文
第七十四条(新增)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专利权保护信用信息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条文解析
在明确间接侵权责任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的同时,送审稿建议,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专利权保护信用信息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需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许可。
送审稿提出,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自职务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之后,在不变更专利权属的前提下,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以与单位协商自行实施或者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协议享有相应的权益。
专利法修订草案相关知识介绍:
专利法修订草案大幅提高了专利侵权的法定赔偿额、对于故意侵权行为,增加了惩罚性赔偿、明确了“间接侵权”需要承担的责任、对于网络侵权行为进行规制、加强了对外观设计的保护、首次规定了当然许可,促进专利转化以及“专利代理人”更名为“专利代理师”。
与现行法律相比,草案强化了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根据草案,故意侵犯专利权的,人民法院最高可判定给予权利人500万元赔偿款。
新修订的草案则明确,对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规模、损害后果等因素,判处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数额。
若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人民法院可处以1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赔偿。而现行法律对此项情形仅判定赔偿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数额。
草案还规定,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就侵权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调解若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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