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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颖性、创造性、重复授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14 15:10:43 人浏览

导读:

新颖性、创造性、重复授权与中国专利文献检索系统医药生物发明审查部罗德明一、新颖性1、法律条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1、2、5款:法律条文(第22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
 
  医药生物发明审查部 罗德明
  
  一、新颖性
  
  1、法律条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1、2、5款:
  
  法律条文(第22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及)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本法所指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概念1:现有技术
  (1)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
  (2)国内外公开使用
  (3)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
  (4)申请日以前公众能获得(保密状态的,泄密的)
  (5)没有地域限制
  
  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
  定义——记载有技术或设计内容的独立存在的传播载体可获得公开或出版时间;
  形式——正规出版物,非正规出版物纸件、视听资料、在线数据库、互联网信息;
  时间认定——纸件印刷日(月份、年;修订)、其它证据;电子期刊的时间认定(上传日或出版日);
  内容认定——记载的内容,附图所能确定的定性关系隐含的内容(固有特征,引证,术语解释)
  
  使用公开——由于使用而导致的公开或导致技术方案处于公众可得知的状态能够使公众得知其技术内容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交换、馈赠、演示、展出(技术资料展出;结构和功能或材料未知的展出);

  其它方式公开——主要指口头公开,如学术报告、广播传媒等
  
  概念2:抵触申请

  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及)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以全文内容为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专利申请。
  
  概念3:对比文件

  定义:为判断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所引用的文件;
  主要是公开出版物;记载的内容及隐含的内容;新颖性的单独对比原则
  
  概念4:优先权

  定义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相同主题技术领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技术效果相同并非要求表述上完全一致有记载。
  
  概念5: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

  申请日前六个月内三种情形: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博览会上首次展出;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

  新颖性常见情形:

  (1)相同内容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内容完全相同(隐含公开)及简单文字变换;
  (2)上下位概念(具体与一般),下位(具体)概念破坏上位(一般)概念新颖性;
  (3)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仅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有新颖性。
  (4)数值和数值范围:本申请存在以数值或连续变化的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而其它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相同
  
  复杂和特殊情形

  (1)具备新颖性的情形:性能、参数、用途或制备方法等特征确实使产品具有区别于对比文件的结构和/或组成;
  (2)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形:可以肯定性能、参数、用途或制备方法等特征没有使产品具有区别于对比文件的结构和/或组成;
  (3)推定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形:难以判断性能、参数、用途或制备方法等特征是否使产品具有区别于对比文件的结构和/或组成
  
  二、重复授权

  1、法律条文

  法律条文(第9条)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先申请原则)

  同样的发明创造:是指两件或两件以上申请(或专利)中存在的保护范围相同的权利要求指保护范围实质相同(参数、用途、效果特征等等实际上有无限定作用);

  判断原则:如果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一项权利要求与另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某一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相同,则它们是同样的发明创造

  处理方式:对两件专利申请的处理

  申请人相同:两件都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它条件时,分别通知申请人进行选择或修改:视撤;修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两件均驳回

  申请人不同:通知申请人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视撤;协商不成或修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两件均驳回同一申请人:申请人部分相同的不视为同一申请人;

  同一申请人同日:一件专利申请已经授权,另一项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它条件,通知申请人修改:视撤;修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驳回后一件申请例外:同时申请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在先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并且申请人在申请时分别作出说明的,申请人可以修改发明专利申请,也可以选择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

  不同申请人同日:实用新型已经授权,另一申请人的发明专利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它条件:授权,留待后续程序处理;

  细则第41条(注意事项):

  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专利的:

  1、申请时应当分别说明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已申请了另一专利,未声明的,按专利法第9条第1款处理;

  2、声明放弃的实用新型,其专利权自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之日起终止
  
  三、创造性

  1、法律条文(第22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概念释义:

  (1)现有技术: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国内外公开使用、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申请日以前公众能获得(保密状态的,泄密的)、没有地域限制;
  (2)对比文件:为判断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所引用的文件,主要是公开出版物,记载的内容及隐含的内容,创造性的组合对比原则;
  (3)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相对于现有技术的非显而易见,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有限次数的试验就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
  (4)显著的进步: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克服了现有技术的缺点和不足,提供了一种不同构思的技术方案,代表某种新的技术发展趋势
  (5)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评价创造性。一种假定的“人”,知晓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具有应用该日期之间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不具有创造能力。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促使其在其它领域寻找技术手段,则应当具有相应领域寻求的所述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常见发明类型的创造性:
  (1)开拓性发明抗生素、牛痘疫苗、PCR技术
  (2)组合发明显而易见的组合
  (3)选择发明:从现有技术中公开的宽范围中,有目的地选出现有技术中未提到的窄范围或个体的发明;已知可能性中选择出一种;可能的、有限的范围内选择具体的尺寸、温度范围或其它参数选择
  (4)转用发明将某一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转用到其它技术领域中,考虑转用的技术领域的远近、是否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转用的难易程度、是否需要克服技术上的困难、转用所带来的技术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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