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利电子申请有关事项的业务通知
导读:
关于专利电子申请有关事项的业务通知
为方便申请人提交专利电子申请(以下简称电子申请),进一步提高电子申请的审批效率,现就电子申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办理电子申请各种手续的,对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或者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的应当以原件形式提交的相关文件,申请人可以提交原件的电子扫描文件。专利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原件。
二、申请人在提出电子申请时请求减缴或者缓缴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需要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的,应当同时提交证明文件原件的电子扫描文件。未提交电子扫描文件的,视为未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依照第二条的规定办理费减手续,且已在专利局交存总委托书的,可通过电子申请客户端填写专利代理委托书电子模板并勾选相关声明,无需提交相应的专利代理委托书电子扫描文件,但费用减缓证明电子扫描文件须同时提交。
四、涉及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电子申请,可直接通过电子申请客户端提交规定格式的序列表,无需提交相应的光盘或软盘。
五、对于分案申请,申请人在提出电子申请时无需提交原申请的申请文件副本或者原申请国际公布文本的副本。专利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
本通知自2010年8月16日起执行。对于专利局此前已发出过有关通知书的电子申请,申请人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办理。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二O一O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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