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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纠纷中的调查取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13 20:24:39 人浏览

导读:

专利侵权纠纷中的调查取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2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环猎调查网机构:专利行政机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包括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的过程中,适用

  专利侵权纠纷中的调查取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

  2<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环猎调查网机构:专利行政机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包括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的过程中,适用以下取证规则:

  1.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由案件承办人员、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3.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收集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式。涉及产品专利的,可以从涉嫌侵权的产品中抽取一部分作为样品;涉及方法专利的,可以从涉嫌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中抽取一部分作为样品。被抽取样品的数量应当以能够证明事实为限。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抽样取证应当制作笔录,写明被抽取样品的名称、特征、数量。笔录由案件承办人员、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签字或盖章。

  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又无法进行抽样取证的情况下,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进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作出决定。经登记保存的证据,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不得销毁或转移。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登记保存应当制作笔录,写明被登记保存证据的名称、特征、数量以及保存地点。笔录应当由案件承办人员、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签名或盖章。

  5.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收集证据、核实证据材料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提供,协助调查。

  6.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需要委托其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协助调查收集证据的,应当提出明确的要求。接受委托的部门应当及时、认真地协助调查收集证据,并尽快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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