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行政机关对侵权的处理
导读:
专利行政机关对侵权的处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
3<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请求行政机关处理侵权纠纷,是包括专利的在内的我国知识产权法的一大特色。根据专利法第57条的规定,对于侵权纠纷,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权利人)可以请求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专利行政机关)处理。请求行政机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专利行政机关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实行请求原则;
2.专利行政机关有权侵权行为是否成立;认定侵权成立的,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3.当事人(实际上主要是被请求人)对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理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而不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专利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在行政侵权纠纷处理的过程中,应当事人的请求,专利行政机关就专利侵权的赔偿额进行调解。这是一种居间行为,不具有约束力,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5.当事人对专利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服起诉或者就赔偿额问题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当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全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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