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专利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导读:
发文单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文 号:[1994]外经贸计财调字第460号
发布日期:1994-8-17
执行日期:1994-8-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各总公司,各外贸中心: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专利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97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专利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1994〕971号 1994年7月17日
中国专利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中国专利局(国专发办字〔1994〕第11号)文收悉。考虑到近年来受理专利费用增加等原因,经研究,决定对专利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调整后的专利收费标准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利收费标准调整后,继续对确有困难的(具体标准由中国专利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职务发明(单位)和非职务发明(个人)的收费实行部分减缓。减缓项目仍然是申请费、发明维持费、发明审查费、复审费和授权以后三年的年费等五项。
二、对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收费减缓比例进行适当调整。职务发明调为60%,非职务发明调为80%。
本通知自1994年8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重新发布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3〕价费字12号)同时废止。有关专利收费管理仍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13号)的规定执行。
附件
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收 费 项 目 收费标准(元)
一、申请费
(一)发明 450
印刷费 40
(二)实用新型 300
(三)外观设计 250
二、发明维持费(每年) 300
三、发明审查费 1200
四、复审费
(一)发明 600
(二)实用新型 300
(三)外观设计 250
五、权利人变更费 100
六、优先权要求费 80
七、恢复权利请求费 300
八、撤销请求费
(一)发明 30
(二)实用新型 20
(三)外观设计 20
九、无效宣告请求费
(一)发明 600
(二)实用新型 400
(三)外观设计 300
十、强制许可请求费
(一)发明 300
(二)实用新型 200
十一、强制许可使用裁决费 100
十二、专利登记费(含专利文件印刷费)
(一)发明 200
(二)实用新型 150
(三)外观设计 150
十三、附加费
(一)第一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再次或多次延长期限请求费递增) 150
(二)权利要求附加费从第11项起每项增收 30
(三)说明书附加费
从第31页起每页增收 25
从第301页起每页增收 50
十四、年费
(一)发明
第1年至第3年每年 600
第4年至第6年每年 900
第7年至第9年每年 1200
第10年至第12年每年 2000
第13年至第15年每年 4000
第16年至第20年每年 8000
(二)实用新型
第1年至第3年每年 300
第4年至第5年每年 600
第6年至第8年每年 900
第9年至第10年每年 1200
(三)外观设计
第1年至第3年每年 150
第4年至第5年每年 300
第6年至第8年每年 600
第9年至第10年每年 800
十五、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续展费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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