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28日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适用办法
导读:
发文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文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26号
发布日期:2003-1-1
执行日期:2003-1-1
任何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自优先权日起算20个月的期限在2003年2月1日当日或者之后届满,并且申请人届时尚未完成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均适用2002年12月28日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专利法解读:第四十八条【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
经济日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做“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时指出,专利法的实施已经取得显著成绩
专利技术转让的规定:专利转让权一经生效,转让人即丧失专利权人地位,受让人即取得专利权人地位,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影响转让方,在合同成立前,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