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管理部门收到有关侵权纠纷的请求的处理
导读:
(1)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7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同时指定3名或3名以上单数承办人员处理该专利侵权纠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7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在立案之日起7日内将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一式两份。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专利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的,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7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请求人。
(3)根据案情需要,可以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决定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至少在口头审理3日前让当事人得知进行口头审理的时间和地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出的,对请求人按撤回请求处理,对被请求人按缺席处理。
(4)除当事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或者请求人撤回请求之外,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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