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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判定等同原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26 09:23:15 人浏览

导读:

在我国知识产权当中,我们可以知道,对于自己的专利受到侵权行为的时候,我们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来进行投诉,那么专利侵权判定为同等原则是什么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专利侵权判定等同原则问题的解答,我们带着问题一起往下看。

  在我国知识产权当中,我们可以知道,对于自己的专利受到侵权行为的时候,我们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来进行投诉,那么专利侵权判定为同等原则是什么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专利侵权判定等同原则问题的解答,我们带着问题一起往下看。

  一、专利侵权判定等同原则

  1、等同原则中视为等同的技术特征,应当指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各项技术特征,即被认为是等同物的技术特征可能是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区别技术特征,也可能是前序部分的公知技术特征。因为它们都是为完成发明目的而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

  2、等同原则中的等同,指的是技术方案中具体技术特征的技术功能、作用的等同,而且不是侵权物和专利两个技术方案的整体等同。等同物应当是指侵权物中替代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并非指整个侵权物将专利技术方案全部替换。

  3、等同原则中等同的技术特征,与被代替的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这就要求必须逐一将等同技术特征与被代替的技术特征进行对比,并作出认定。

  4、等同原则中等同的技术特征,作为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阅读了专利权利要求书之后,.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这种等同替代物,这也是适用等同原则的一个重要条件。联想到这种等同替代物,这也是适用等同原则的一个重要条件。

  5、适用等同原则判断等同侵权的时间界限应以侵权行为发生日为准,而不是以专利申请日或者专利公开日为准。

  6、等同原则在适用上的例外。在专利侵权判定中,不能机械地运用等同原则。尤其是对以下几种情况不能适用等同原则:

  第一,自由已有技术,也称公知技术。对于公知技术在公有领域中,任何人均有权无偿使用。不能认为使用已有公知技术会造成对他人专利的等同侵权。

  第二,抵触申请或在先申请专利。在专利侵权判断中,对抵触申请或在先申请专利的技术不适用等同原则。

  第三,在专利申请中予以排除的内容,即先适用禁止反悔頁则。

  对上述三种情况,如果适用等同原则,将会造成给权利人以过度的保护,对第三者将带来预想不到的不利后果,有害法律的稳定性。这与等同原则本来欲达到的目的完全背道而驰。

  

  二、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

  (一)判定原则

  1、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全部再现,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字面侵权

  又称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即如果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上位概念侵权

  当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采用的是上位概念特征,而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采用的是相应的下位概念特征时,则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特征数量侵权

  如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在利用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仍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此时,不考虑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效果与专利技术是否相同。

  (4)从属专利侵权

  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对在先专利技术而言是改进的技术方案,并且获得了专利权,则属于从属专利又称依存专利。未经在先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从属专利也覆盖了在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等同原则

  “等同原则”的概念:是指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侵权行为发生时通过阅读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三、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是指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相类似,包括产品类别相同或相类似和产品设计相同或相近似,两者缺一不可。

  (一) 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的界定

  审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属于同类,应当参考外观设计分类表,并考虑商品销售的情况。所述的外观设计分类表是指《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如果外观设计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那么二者就是同类产品。

  (二) 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设计相同或相近似的认定

  具体判断基准是将外观设计专利与侵权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分别相同或相近似。

  判断方法是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看两者是否具有显著差别,应考虑以下几点:

  1、使用时容易看到部位的设计相对于不容易看到或者看不到部位的设计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的影响。

  2、当产品上某些设计被证明是该类产品公认的惯常设计(如易拉罐产品的圆柱形设计)时,则其余设计的变化通常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的影响。

  3、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情况下,若区别点仅在于局部的细微变化,则其对整体视觉效果不足以产生显著影响。

  4、具有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大小、材料、内部构造及性能对整体的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专利侵权判定等同原则问题的详细解答,对于我国的专利来说,我们可以知道,当侵权行为发生的时候,我们肯定可以根据侵权的形状以及一些色彩进行投诉。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站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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