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专利法 > 专利保护 > 专利保护 > 专利的申请日保护

专利的申请日保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23 07:29:02 人浏览

导读: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权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在许多人看来,似乎从申请日到授权日之间有一段专利保护的真空期,特别是发明专利的审批期限往往长达3~5年,实际有效保护期似乎没有20年,诉他人侵权又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权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在许多人看来,似乎从申请日到授权日之间有一段专利保护的真空期,特别是发明专利的审批期限往往长达3~5年,实际有效保护期似乎没有20年,诉他人侵权又必须在获得授权并公告之后。但不能据此认为,专利的保护是以授权之日起才真正有效,事实上,专利自申请日起就已起到了相应的保护作用,所不同的是专利在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保护作用及不同的保护力度。



   申请日保护期通常是指在申请未公开、未授权公告这一期间。申请人从申请专利拿到受理通知书,确定了申请日和申请号时,事实上就已获得了相应的保护。



  首先,如果申请人在申请专利之前6个月内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不丧失新颖性的三种情况: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且在申请专利前提交有交证明,则不丧失新颖性。此时,申请日的作用就显得非常重要了。上述三种情况超过6个月的时限专利申请就丧失新颖性,换言之,就等于丧失了获得专利权的资格。他人在这6个月内申请专利不具有新颖性,而只有符合上述三种情况的申请人并提出声明和证明,才具备新颖性。申请日本身就是财产归属的界定日,谁拥有此项发明的专利权,谁就占据竞争主动权,这正是很有力的保护。



  其次,对在申请日至公开日或授权日这一时期实施相同的发明创造者,虽然不承担侵权责任,可是一旦专利申请获得批准,其必须停止实施,否则就会构成侵权,停止实施本身就会带来诸多损失,而且申请日为在先用权的产生划上了句号,只有在申请日之前做好必要的生产准备者才能享有在先用权,而且这种在先用权只能在原有的规模上进行实施,这对于专利的申请人也是一种有效的保护。



  再次,如果是两个以上的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这种情况往往是在双方的专利申请都未公开,彼此都检索不到对方是否申请专利时,那么,谁先申请,专利权就归谁。申请日在专利权的最后归属上所起到的关键作用是极为重要的,早一天财产归自己,晚一天财产可能就归了别人。这更加显示了申请日对于专利权的保护。



   又次,申请日还可以作为申请外国专利的优先权日,同时也可作为本国优先权的优先权日。申请外国专利提出优先权要求,相对于申请外国专利之申请日可得到提前一年的申请日,他人在这一年中提出的申请将会被驳回,而本国优先权保护作用更为明显,即使原申请由于各种原因被驳回或被视为撤回,申请人仍可在原来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再次提出新的申请,并要求本国优先权,享受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



  最后,即便是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未获得批准,但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已在专利文献上公开,他人在该申请日之后的相同申请也不能获得批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也是一种自卫,公开的申请没有授权,对申请人来说也同样具有特定的保护作用。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