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作出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裁定的情形
导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裁定事项,应当限于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的范围。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当事人提供担保、抵押等形式的担保合理、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人民法院确定担保范围时,应当考虑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所涉及产品的销售收入,以及合理的仓储、保管等费用;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失,以及人员工资等合理费用支出;其他因素。
在执行停止有关行为裁定过程中,被申请人可能因采取该项措施造成更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追加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追加担保的,解除有关停止措施。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裁定所采取的措施,不因被申请人提出反担保而解除。人民法院接受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裁定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在前述期限内,需要对有关事实进行核对的,可以传唤单方或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然后再及时作出裁定。人民法院作出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至迟不得超过5日。
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终审法律文书生效时止。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情,确定具体期限;期限届满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仍可作出继续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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