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专利法 > 专利法论文 > 关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案例判决

关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案例判决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28 15:24:34 人浏览

导读:

【案情简介】1995年7月1日,宁波市xx机芯总厂(原宁波市江东xx机芯厂,以下简称机芯总厂)获得了中国专利局授予的机芯奏鸣装置音板的成键方法及其设备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92102458.4,并于1995年8月9日公告。该发明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是:一种机械奏鸣装置音板成键

  【案情简介】

  1995年7月1日,宁波市xx机芯总厂(原宁波市江东xx机芯厂,以下简称机芯总厂)获得了中国专利局授予的“机芯奏鸣装置音板的成键方法及其设备”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 92102458.4,并于1995年8月9日公告。该发明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是:一种机械奏鸣装置音板成键加工设备,它包括有在平板型金属盲板上切割出梳状缝隙的割刀和将被加工的金属盲板夹持的固定装置。其发明目的在于推出一种纯机械的导切法的加工方法和专用设备,使盲板的成键加工变得十分简单,设备和加工成本降低,音板的质量却得以提高。

  江阴金x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x公司)自1995年机芯总厂专利权公告后也开始生产机械奏鸣装置的设备并生产八音琴音片,与专利技术相比,被控侵权产品缺少金属盲板被夹持在开有梳缝的导向板上的技术特征,即它的限位装置不是在盲板下,而是位于磨轮一侧。

  机芯总厂以金x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金x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1、如何确定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被控侵权产品中的限位装置与专利技术的导向板是否属于等同技术的替代?

  【法院判决】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驳回机芯总厂的诉讼请求。该案诉讼费15 010元,诉讼保全费5 520元,由机芯总厂承担。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苏知终字第9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 010元由机芯总厂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

  1、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苏知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

  2、金x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机芯总厂ZL 92102458.4号专利权的行为,包括制造专利设备、使用专利方法,以及销售使用该专利设备和方法生产的音片;

  3、金x公司赔偿因侵犯机芯总厂专利权而给该厂造成的损失100万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30 020元,由金x公司负担,并与本判决主文第三项支付内容一并支付。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