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的法律规定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七条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2年12月28日 国务院修订发布)
第二十八条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时应当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 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设计要点、请求保护色彩、省略视图等情况。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
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2001年10月18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
简要说明用来对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省略视图以及请求保护色彩等情况进行扼要的描述。因此,仅限下述情况可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1)外观设计产品的前后、左右或者上下相同或对称的情况,注明省略的视图; (2)产品的状态是变化的情况,如折叠伞、活动玩具等; (3)产品的透明部分; (4)平面产品中的单元图案两方连续或四方连续等而无限定边界的情况,如花布、壁纸等; (5)采用省略画法的细长物品的长度; (6)用特殊材料制成的产品; (7)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有色彩; (8)新开发的产品的使用方法、用途或者功能; (9)设计要点。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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