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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外观专利侵权的案例解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18 19:10:08 人浏览

导读:

有关外观专利侵权的案例解析解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一、如何判断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外观设计侵权与否的判定,应当首先审查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判定被控产品与专利是否

  有关外观专利侵权的案例解析

  解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

  一、如何判断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外观设计侵权与否的判定,应当首先审查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判定被控产品与专利是否构成相同或相近似,应当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间接对比,并以普通消费者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对比的重点是专利权人独创的富有美感的设计要部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对应部分。

  二、案例分析

  (一)同类产品的判断

  外观设计侵权与否的判定,应当首先审查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如果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不属于同类产品,则被控侵权产品一般不会构成侵权。同类产品是指两者在用途和功能上相同。而要判别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最关健是看两者的销售途径、场所、消费者使用习惯、场所、产品用途是否相同,若上述因素相同或大部分相同,则可认定两者为同类产品。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只能作为同类产品认定的参考,不能将此专利授权分类作为唯一的判断标准。解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

  一、如何判断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外观设计侵权与否的判定,应当首先审查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判定被控产品与专利是否构成相同或相近似,应当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间接对比,并以普通消费者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对比的重点是专利权人独创的富有美感的设计要部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对应部分。

  二、案例分析

  (一)同类产品的判断

  外观设计侵权与否的判定,应当首先审查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如果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不属于同类产品,则被控侵权产品一般不会构成侵权。同类产品是指两者在用途和功能上相同。而要判别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最关健是看两者的销售途径、场所、消费者使用习惯、场所、产品用途是否相同,若上述因素相同或大部分相同,则可认定两者为同类产品。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只能作为同类产品认定的参考,不能将此专利授权分类作为唯一的判断标准。

  诺基亚起诉天时达外观专利侵权

  国产手机品牌依靠对市场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外形设计的模仿能力追赶洋品牌这一发展思路引起麻烦。诺基亚已经以“外形专利受到侵犯”为由,将深圳天时达移动通讯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其经销商告上了法庭,要求停止侵权并进行索赔,目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记者昨天从诺基亚中国公司内部获悉,诺基亚在诉状中表示,诺基亚遭到侵犯的专利,涉及到手机、手机前盖和手机背盖三项外观设计技术,诺基亚发现天时达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A317手机上使用了诺基亚上述专利。天时达的在京经销商通万宝和鑫通万宝,则大量销售使用上述三项外观设计专利的A317型号手机。诺基亚中国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具体的诉讼细节会在核实后再对外公布。

  目前,涉及诉讼的几家企业均未对外发布任何看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显示,2000年初国产手机品牌主导外观设计高潮在减退,过去,以TCL“钻石”手机为代表的设计理念曾风靡一时,但现在手机外观设计和时尚潮流已经被洋巨头占据。

  魅族M8涉嫌外观专利侵权

  美国苹果公司生产的iphone手机,凭借着时尚的外形设计以及强大的应用商店,一直深受消费者青睐,成为亿万网民关注的焦点。昨晚,乔布斯在邮件中谴责魅族蓄意窃取苹果的创意。他表示,魅族M8的停售是由于该公司“窃取了我们的创意和知识产权”。魅族M8是一款与苹果iPhone针锋相对的手机,一直被网友誉为“中国最成功的手机产品”,现在正面临着被迫停产的局面。

  虽然,魅族科技在苹果发布iPhone不久之后就发布了M8,其设计也与iPhone很类似,同时操作系统设计也借鉴了iPhone的许多元素。但是,早在苹果手机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以前,已有多普达公司生产的型号为818、828+两款智能手机等多款手机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了公开,因此外观设计并非苹果公司独创,谈何侵权?就算侵权,由于M9将在未来两个月内发布,因此M8的停售对魅族财务方面的影响不会很大。

  那么魅族M9是否与M8的命运一样?是否会因窃取苹果创意和专利而被迫停止上市?笔者可以告诉大家,即将推出的魅族M9采用定制版的Android系统,其外观设计也与iPhone有明显差异,大家可以放心。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一、案 由

  原告于2003年4月18日就“椅子(8号)”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国家专利局于2003年11月12日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 03322782.9。2004年6月30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认为被告生产、销售的“3#椅面”产品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

  代理人接受被告的委托,经查阅国内相关的公开出版物,发现早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国内公开出版物《顺德政务》2000第1期(下称:证据1)、《顺德民营企业风采》(下称:证据2)、《顺德民营企业风采》(下称:证据2)、《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会刊》(下称:证据5)、《顺德工商指南》和《中艺装饰材料总厂》(下称:证据6和证据7)、《中国陶瓷石材知名企业大全》(下称:证据9)、《建材专刊》(下称:证据10)、《中艺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证据11)已分别登录了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相同的产品,即涉案专利在申请日前已被证据1、证据2、证据5、证据7、证据9、证据10和证据11公开。

  二、审理结果: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23日开庭审理,于2004年12月3日作出(2004)佛中法民三初字第174号判决。审理及判决结果如下:

  法院查明:2000年第1期《顺德政务》出版于2000年1月8日,《顺德经济的重要部分民营企业风采》出版于2000年10月,《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会刊》出版于2001年春季,《顺德市电话工商指南》出版于1996年,《建材专刊——中国陶瓷石材知名企业大全》出版于1998年12月,《建材专刊》出版于1996年11月,《建材专刊—98年广州秋季交易会建材专辑》出版于1998年10月,这七种刊物均为公开出版物,其上刊登了与本案被控侵权产品椅面形状相同的广告图片。

  本院认为,原告的专利权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的,在未经合法程序决定该权利无效之前,依法应受保护,保护的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将本案被控侵权产品“2#椅面”照片与原告的专利图片相对比,相同点为:

  1、座板与靠背是连为一体的整体结构,连接处为光滑的弧线;

  2、靠背与座板的边凸出,其中间是内凹的结构;

  3、座板与靠背的四角是圆弧形状。

  区别点如下:

  1、从主视图看,涉案专利的靠背上部较小,整个靠背宽度向上逐渐变窄,2#椅面的靠背上部较大、与座板部分的宽度基本相同;

  2、从右视图看,涉案专利的靠背上部向后弯折并且逐渐向后减薄、座板的前部向下弯折并且逐渐向下减薄,2#椅面的靠背整体处于同一平面直线上并且厚度一致、座板的整体处于同一平面直线上并且厚度一致;

  3、从仰视图看,涉案专利的底部设有两条凹槽、凹槽上设有四个螺孔,2#椅面的底面设有一个方形凸台、凸台的四个角位设有四个螺孔。综上,两者在外观设计上有一定的区别。

  本案诉讼的另一个关键问题是被告的公知技术抗辩是否成立。对于本案二被告提出其生产该产品利用了早于原告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公知技术的抗辩,本院根据二被告提交的《顺德政务》等七种刊物,对比其上刊登的椅面的广告图片,其中有与本案被控侵权产品完全一致的图片。因上述刊物的出版日期早于本案原告的专利申请日期,其上广告图片由中艺玻璃钢总厂、中艺装饰实业有限公司等单位发布,可视为已将本案被控产品公开,本案被控产品的形状属于在原告专利申请日前的公知技术,故本院对被告使用原告专利申请日前的公知技术的抗辩予以采信。

  外观专利侵权案

  案情:甲未经许可销售乙享有外观专利权的外观专利产品,乙在电话邮购甲的侵权产品后向法院起诉甲。甲以其售卖的产品是从乙处购买而来的理由进行抗辩。

  证据:甲的侵权证据——销售的侵权样品。

  甲的抗辩证据——从乙处购买专利样品的快递单据复印件及相应的QQ聊天记录

  乙的权利证据——外观专利证书及其缴纳年费的发票。损失证据及甲方获利证据没有。

  知识点分析:1.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见专利法第62条)

  2.专利侵权的当事人:专利权人及厉害关系人中的厉害关系人是指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的被许可人、专利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专利侵权人是指未经许可实施专利权的人。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实施行为有: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别人的专利产品;使用别人的专利方法。外观专利的实施行为有: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销售、进口别人的专利产品。(见专利法第11条。)

  3.专利侵权的管辖范围: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4.专利侵权的抗辩:1)专利权无效;2)专利权的穷尽;3)专利申请日前的先使用、准备使用;4)临时过境;5)科学研究等(见专利法第63条)

  5.专利侵权赔偿的计算:1)损失;2)获利;3)参照专利的许可使用费由法院自由裁量。(专利法60条,专利纠纷案件的规定21、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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