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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外观专利的审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18 18:49:20 人浏览

导读:

浅议外观专利的审查●审查标准上的问题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及授权量均居世界第一,但外观设计专利质量水平较低,不少低劣的外观设计鱼目混珠于外观设计专利之列。在许多厂家和申请者的心目中,并没有创造自己独特产品、独特造型的概念,模仿现象很严重。有的外观

  浅议外观专利的审查

  ●审查标准上的问题

  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及授权量均居世界第一,但外观设计专利质量水平较低,不少低劣的外观设计鱼目混珠于外观设计专利之列。在许多厂家和申请者的心目中,并没有创造自己独特产品、独特造型的概念,模仿现象很严重。有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创造性很低,只是由十分常见的图案和形状进行简单的组合而成,这样使专利保护范围过大,妨碍了相关领域的技术发展。申请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中,属于一般产品的外包装和标贴的占了相当大的数量。在许多国家,这类标贴和包装不能作为外观设计进行保护,只有构成独立产品的包装物,才能作为一种产品的外观设计保护。

  引入创造性标准

  之所以造成上述问题,皆由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标准所生。《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在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由此可见,现行专利法对授予外观设计专利仅具新颖性标准,而无创造性要求。这是一个明显较低的授权标准,从而直接导致了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的较低质量水平,其不仅不利于鼓励和保护创新设计,而且在市场竞争中产生了负面影响。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2003年“竞争与专利政策报告”即认为,低劣的专利质量、法律标准和程序又可能不经意的产生反竞争的作用,造成无保证的支配力,及不合理成本的增加。

  ●代理外观设计专利审查的问题

  (一)请求书

  1、产品名称

  (1)产品名称抽象

  请求书第6栏中填写的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应符合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2.1.1的规定。产品名称应准确地表明请求给予保护的产品,一般应当符合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名称。

  (2)产品名称过长

  请求书第6栏中填写的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过长,不符合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2.1.1的规定,应缩短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请求给予保护的产品,一般以1-7个字为宜,不得超过15个字。

  (3)应当避免使用的产品名称

  请求书第6栏中填写的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属于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2.1.1规定的应当避免使用的产品名称,应修改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

  (4)产品名称与视图内容不一致

  请求书第6栏中填写的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与视图中所表达的产品不一致,不符合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2.1.1的规定。

  2、设计人

  (1)设计人为非自然人

  请求书第7栏中填写的设计人为非自然人,不符合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2.1.3的规定。应通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缴纳变更费)将设计人变更为自然人。

  (2)设计人不愿公布姓名

  请求书第7栏中未填写设计人姓名。根据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2.1.2的规定,设计人可以请求不公布其姓名。请求不公布姓名的,应在请求书该栏内填写“本人请求不公布姓名”并提交由设计人签名的不公布姓名并保证以后也不请求公布姓名的声明。

  3、申请人

  (1)单位缺联系人

  请求书第8栏中填写的申请人为单位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缺联系人姓名,不符合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2.1.5的规定,申请人应当指定一名联系人。

  (2)缺邮政编码

  请求书中填写的本国地址中缺邮政编码,不符合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2.1.5的规定。本国的地址中应包括所在地区的邮政编码。

  (3)申请人名称与签章不一致

  请求书第8栏中填写的申请人(单位)名称与所盖公章中的名称不一致,不符合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2.1.3.1的规定。

  (4)变更申请人

  申请人以补正书方式变更请求书第8栏申请人,不符合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3.7的规定。申请人的变更应通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进行: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缴纳变更费、提交说明变更理由的证明材料。若同时需要答复审查员的补正通知书,则还必须同时提交补正书。

  (5)申请人地址不详细

  请求书第8栏中填写的申请人地址不详细,不符合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2.1.5的规定。申请人地址应指明省(自治区)、市(自治州)、区、街道门牌号码,或者指明省(自治区)、县(自治县)、镇(乡)、街道门牌号码,或者指明直辖市、区、街道门牌号码,有邮政信箱的可以按规定使用该邮政信箱。地址中应包括所在地的邮政编码。

  4、代理机构与代理人

  (1)代理机构名称与签章不一致

  请求书第11栏填写的代理机构名称与第19栏代理机构签章不一致,不符合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2.1.4的规定。

  ●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周期

  我国对外观设计实行初步审查制度,自申请人提出申请到获得授权,至少需要8个月的时间。这种审查方式,较多的考虑到专利申请在规格、法律上的共性,以求达到公平。可是针对某些特定产品,则忽视了相应产品的个性,授权周期显得相对缓慢.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产品中,包装类、纺织类产品占相当大的比重。这些产品设计周期短,生命力短暂。对产品生产者而言,只需要在特定的时间内对其产品进行相应保护,并不指望该产品长期存在。如想冷饮产品及其包装,生产企业只需要在一两个夏天进行有效保护。同时,他们在完成设计后就进行产品投放准备。他们希望在准备工作时,就可以尽快获得专利权。这样,产品一上市,就可以获得法律保护。外观设计审批合格后,专利局将向其发出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审批合格,可以授权。当申请人按时交纳了相应费用,才可以授权。这样对这些需要迅速获得专利保护的申请人来说,产品被批准获得法律保护的时间太晚了。当产品获得保护时,也是该产品在市场上黄金季节结束之时。

  建立注册制与非注册制并存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

  《欧洲共同体外观设计法》(Community Design Regulation)是2001年12月欧盟理事会通过的一项针对欧盟外观设计保护的理事会法规。这一法规对于外观设计实行注册制与非注册制并存保护制度:

  (1)注册制共同体外观设计(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 ,RCD)。注册制共同体外观设计必须向OHZM或成员国的工业产权局提出注册申请,经OHZM形式审查合格后,方可获准注册。每项注册制外观设计的费用5年保护期350欧元。

  (2) 非注册制共同体外观设计(Un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 ,UCD)。指在任何外观设计自在欧盟公开之日起,无需提交任何申请文件或费用,即自动享有3年保护期。一项UCD允许一项外观设计自其在欧盟境内首次销售起3年期限内受到保护。该权利自动产生,只要该外观设计完全满足与注册的共同体外观设计相同的关于有效性规定。由于此种外观设计保护期较短,因此适合于流行中的产品设计。

  ●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

  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只要是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无论是由中国人完成,还是由外国人完成,在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前,都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保密审查请求,经过审查认为不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才可以向外国提出专利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的同时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请求;也可以在申请专利之后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请求;申请人还可以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而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在这三种情况下,申请人都应当提交《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并按照表格附带的注意事项填写各栏目内容。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视为同时提出了保密审查请求,不需要提交《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

  ●发明专利请求提前公布声明注意事项

  一、本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字迹为黑色,文字应当打字或印刷,提交一式一份。

  二、本表第①栏所填内容应当与该专利申请请求书中的内容一致。其中,申请人应为第一署名申请人。如果该申请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

  三、本表第③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人

  为个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有多个申请人的由代表人签

  字或者盖章。

  四、申请人已在发明专利请求书中填写第22 栏请求提前公布的,不需要再提交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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