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内容
导读:
众所周知,发明专利是指就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就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看出,上述二者的归结点都落在了技术方案上,所谓技术方案是申请人对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特征的集合。而外观设计专利与上述两种专利有着质的不同。依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及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此定义中明确了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即“产品的形状”,指立体与平面产品的点、线、面的移动、变化、组合而呈现的外表轮廓,即对产品的结构、外形等同时进行设计的结果;即“产品的图案”,指将设计构思所产生的线条、图形或变形文字的排列,组合通过绘图或其他手段绘制的图形:“产品的色彩”,指用于产品上的颜色或颜色的组合,但制造该产品所用材料的本色不是外观设计所称的色彩。掌握了上述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的含义,便不难理解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什么了,外观设计的归结点是新设计,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相比,外观设计不是用来解决技术问题的,外观设计追求的是“美”,它的“美”是在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体现出来的。这里强调的是,技术方案不是外观设计保护的内容。原北京市中级法院审理的原告武某、李某诉被告北京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一案中,原告武某、李某是“立体贺年卡”外观设计专利权利人,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公告上图形为一白色正十四面体的三维视图和展开图,在该专利实施中,其实际产品为一正十四面体的纸制品,此卡内部中间对角装有一根橡皮筋,橡皮筋的弹跳能使贺年卡成为立体。被告北京某公司制造、销售的“立体万年历”也使用了原告产品中的橡皮筋结构。
原告认为,橡皮筋结构是其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点之一,被告使用了此结构侵犯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原告的上述主张的实质是确认其专利产品中“利用橡皮筋的弹跳性能,解决贺年卡从平面到立体”的技术方案是该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这显然违背了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原告的此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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