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专利的审查标准
导读:
审查标准上的问题
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及授权量均居世界第一,但外观设计专利质量水平较低,不少低劣的外观设计鱼目混珠于外观设计专利之列。在许多厂家和申请者的心目中,并没有创造自己独特产品、独特造型的概念,模仿现象很严重。有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创造性很低,只是由十分常见的图案和形状进行简单的组合而成,这样使专利保护范围过大,妨碍了相关领域的技术发展。申请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中,属于一般产品的外包装和标贴的占了相当大的数量。在许多国家,这类标贴和包装不能作为外观设计进行保护,只有构成独立产品的包装物,才能作为一种产品的外观设计保护。
引入创造性标准
之所以造成上述问题,皆由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标准所生。《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在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由此可见,现行专利法对授予外观设计专利仅具新颖性标准,而无创造性要求。这是一个明显较低的授权标准,从而直接导致了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的较低质量水平,其不仅不利于鼓励和保护创新设计,而且在市场竞争中产生了负面影响。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2003年“竞争与专利政策报告”即认为,低劣的专利质量、法律标准和程序又可能不经意的产生反竞争的作用,造成无保证的支配力,及不合理成本的增加。
我以为,在外观设计专利授权中引入创造性标准是提高专利质量根本途径。我国第三次修改专利法应考虑引入创造性的标准。这样不仅使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标准与国际接轨,更重要的是可以更好的鼓励优质的产品设计申请专利,提高我国工业设计水平,增强产品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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