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批
导读: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采取“初审登记”制。采用“初审登记”可以加快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批速度,使这些实用技术尽快为社会所用,充分发挥专利的作用。对于因采用“初审登记”制,而使一些不应授予专利权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获得了专利权,则可通过后继的无效程序加以解决。
审批程序如下: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受理以后,只进行初步审查,这种初步审查的内容与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是相同的。但由于申请主题的性质不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中不包括保密审查。如果申请人认为其实用新型有可能涉及保密技术内容,应当申请发明专利。
在初步审查中,发现申请中存在的缺陷,应当给申请人补正的机会。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申请文件中存在的缺陷无法通过补正的方式予以消除的,也应当给申请人以陈述意见的机会。只有经过补正或者陈述意见之后,仍未能克服申请中存在的缺陷,致使申请仍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的,才应做出驳回申请的决定。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补正或未陈述意见的,其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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