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证据保全的法律规定
导读:
仲裁证据保全的含义
仲裁证据保全,是指根据仲裁当事人的申请,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对证据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以保存证据证明力的活动。
仲裁证据保全的法律规定
《仲裁法》第46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证据有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是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前提条件。证据灭失,是指如不及时调查收集证据,对证据不采取保全措施,就会失去证据,为查明案件事实造成障碍。如证人因年老病重,有死亡的可能;物证有腐烂变质的可能等,遇到这种情况,应提前制作证人证言笔录或录音,对物品进行勘验,否则就会失去证据,以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证据以后难以取得,是指如不及时收集证据,以后再去收集、调取证据,将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物力、人力,给调查证据造成很大的困难或不便,致使案件的审限拖延,,不能及时审判。例如,证人将要出国访问、留学、定居、探亲等。在其出国前,审判人员及时去询问证人,取得证据。如果不提前进行调查取证,待证人出国,再去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就需采用司法协助的方式,势必要浪费时间、物力、人力等,导致拖延案件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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