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介
导读: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自2000年10月1日起同时启用名称"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是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的常设商事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决定,于1956年4月设立的,当时名称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后,为了适应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不断发展的需要,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于1980年改名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于1988年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于1988年、1994年、1995年、1998年、2000年和2005年六次修订了它的仲裁规则。2005年修订的仲裁规则自2005年5月1日起生效。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中国国际商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还可以对仲裁委员会现行的仲裁规则进行修改和补充。仲裁委员会既受理各类国际、涉外仲裁案件,又同时受理国内仲裁案件。
仲裁委员会总会设在北京。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仲裁委员会分别于1989年和1990年设立了深圳分会(后改名为华南分会)和上海分会。仲裁委员会北京总会及其华南分会和上海分会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是一个仲裁委员会。总会和分会使用相同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在整体上享有一个仲裁管辖权。
经过40多年的不懈努力,仲裁委员会以其独立、公正、快速、高效的仲裁工作在国内外享有良好声誉,受案数量近几年来已在世界各大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中连续位居第一位,案件当事人涉及60多个国家和地区,仲裁裁决可在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发展成为世界主要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之一。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申请人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预缴仲裁费。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收到仲裁申请及附件后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同时启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名称)是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的常设商事仲裁机
(2005年1月11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修订并通过,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则的制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有关法律
第十一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必要的财产;(三)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四)有聘任的仲裁员。仲裁委员会的章程应当依
仲裁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二年,与诉讼的强制执行期限一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
仲裁结果出来了申请强制执行需要申请执行书;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等。仲裁裁决和仲裁调解书都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
对法官裁判不满是不能够投诉的,但是若是对一审的判决或者是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
父母遗产不能申请仲裁。因为法律规定,婚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这类纠纷虽然属于民事纠纷,也不同程度涉及财产权益争议,往往涉及当事人本人不能自由处分的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