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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的职业操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19 07:14:44 人浏览

导读:

仲裁员的职业操守,或者叫做仲裁员的道德规范或职业伦理,是指仲裁员在执业仲裁工作所应具有和表现的良好品德和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所谓公道,是指坚持公正的道理,处理事情合情合理;所谓正派

  仲裁员的职业操守,或者叫做仲裁员的道德规范或职业伦理,是指仲裁员在执业仲裁工作所应具有和表现的良好品德和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所谓公道,是指坚持公正的道理,处理事情合情合理;所谓正派,是指品行规矩,作风严肃,为人处事正大光明。世界各国都将公道正派、公正廉洁作为仲裁的前提和基础。英国《皇家御准仲裁员道德行为规范》第一条就规定:“公平公正地对待当事人是仲裁员的首要职责。”第二条接着规定:“仲裁员必须不偏不倚,并披露任何可能影响和可能造成偏袒或倾向之印象、有损公正的利害关系。仲裁员不因外界压力、害怕批评或任何形式的私利,而影响裁决。”美国仲裁协会《商事争议中仲裁员行为道德规范》也明确载明:“仲裁员应维护仲裁程序的廉洁与公平。”“仲裁员应以公正、独立和审慎的方式作出裁决。”国际律师协会《国际仲裁员行为准则》规定的基本原则就是:“仲裁员应当勤勉和高效地为当事人公正而妥善地解决争议,并且毫无偏袒。”

  《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行为规范》对仲裁员道德品行方面做了明确规定:仲裁员应当“独立、公正、勤勉、高效地审理案件”,“在履行职责期间应当完全保持独立,公正、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因为个人利益影响裁决。”

  仲裁员应当恪遵职业操守。正如罗曼·罗兰所说:“用一双干净的手和一颗纯洁的心去战斗,用自己的生命去发扬神圣的正气,这便是优美的事情。”恪守职业操守,这既是一个正派人道德水准的集中表现,也是仲裁职业的客观要求。由于我国现代仲裁制度建立时间不长,有待完善的地方还不少,尤其在仲裁员的选聘、管理、案件的监督等诸多方面存在着许许多多问题,仲裁员不懂、漠视甚至故意违反职业操守的现象较为普遍,影响了仲裁员、仲裁机构的形象和仲裁法律制度的顺利推行。因此,讲究仲裁员的职业操守是非常必要的。结合所了解的我国仲裁实际,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一、树立和强化现代仲裁意识

  现代仲裁意识是指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以高度的责任心和完善的服务,及时、公正、快捷地仲裁民商事纠纷,将当事人的经营损失最小化,最大限度地恢复和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它要求我们充分实现仲裁优势,牢牢把握“中立、平等、公正、高效、和谐、文明”原则,始终保持高贵的人格和气节,避免出现以下情形:

  一是草率办案。仲裁员肩上所担负的是裁断市场经济主体经济利益的神圣职责,公平和正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很可能因为我们的一纸裁决而维护或改变,所以应该认认真真、小心翼翼地把案件办好,决不能草率办案,走完程序就算完成任务。我们知道,“无论做什么事,你的态度决定你的高度。”仲裁员以漫不经心的草率态度办案,不仅不能展现仲裁优势,而且随时都可能出现差错。如有的仲裁员自恃专业很熟,把自己的行政领导身份带进仲裁庭,不耐烦地打断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武断地剥夺了当事人发表意见的权利。有人说:喜欢工作是喜欢自己的一种方式,如果一个人轻视他的工作,而且做得很粗陋,那么他决不会尊重自己,因为一个人所做的工作就是他人生的部分表现。这话对指导仲裁员办案是很有意义的。

  二是“传统诉讼式”办案。仲裁和诉讼都是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途径,那为什么要在几千年的诉讼制度之外又产生并迅速发展出仲裁制度呢,就是因为仲裁有许许多多不同于诉讼的优点,它的协调、和解以及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特点在解决民商事纠纷中有广大的市场需求。仲裁员应该按照仲裁的规矩来从事仲裁,尽量避免传统的诉讼色彩。有的仲裁员误认为审理案件就该像法官一样“严肃阴森”、“高人一等”,对当事人态度冷峻,言语生冷,如同对待被告人;有的不懂得仲裁的“柔性机制”,过于刻板仔细,过分强调法律依据和法律条文,体现不出仲裁独特的公平合理原则;还有的律师仲裁员可能作为诉讼代理人受到过法官的不礼貌对待,在走上“审判者”位置的时候,竟生出“多年的媳妇熬成婆”的感觉,动不动朝当事人发脾气。不少仲裁员经常把“人家法院如何、如何”挂在口头上,好像一切跟着法院走就走对了仲裁的方向。这些都是仲裁员应当注意的。

  三是超审限办案。快捷是仲裁的重要优势,是我们应该始终守住的“金矿”。市场瞬息万变,当事人选择仲裁的最大愿望就是在一个合理的程序中以最短的时间得到公正的结果。而为数不少的仲裁员却没有用好快捷的优势,缺乏起码的责任感和效率观念,无缘无故地拖延办案时间,使有些案件在组庭后五、六个月不能审结,个别的甚至拖上一、两年,严重违反仲裁规范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位当事人拿到裁决后哭笑不得地说,这么长的时间打官司的话可以打好几审,打到最高法院也不过如此。“丢掉优势等于自己打倒自己。”超审限办案大大增加了当事人的机会成本,使当事人对仲裁望而却步。仲裁员一定要树立现代仲裁理念,并在自己的所有工作中体现出来。

  二、以公正办案实现公平正义

  公正是包括仲裁在内解决争议方式均应遵循和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当事人寻求解决争议时最主要的心理期待。仲裁员作为裁判者,必须要强调公心,不谋私利,决不以牺牲法律的公正、仲裁员的名誉、仲裁机构的信誉和当事人的利益来换取人际关系和物质利益。特别要注意这样几个问题:

  (一)“关系案”问题。各种各样的人际关系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仲裁案件,特别在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还存在不正之风的情况下,“碰到案子找关系、有理无理求关照”的情况普遍存在。我们不可能要求仲裁员都是黑脸包公,而是要求仲裁员向理不向人、关系服从规定,决不以关系的大小远近定案,把个人和小集团利益置于良心、法律和当事人利益之上。曾有这样一种不良现象,一些仲裁员与代理律师、办案秘书、鉴定机构等混熟了,便组成一个关系网,你代理的案子选我做仲裁员,我代理的案子选你做仲裁员,或者通过各种影响指定他们想要的仲裁员,这样一来,案件的决定劝落在了一个圈子里,案子怎么审、审出个什么结果、要不要审计、鉴定、评估等都是“自己人”说了算,这就难免把当事人的利益当成讨价还价的筹码,公正成了一句空话。“人品决定产品”。“关系案”是为一己私利而忙,而最终必然是一方或是双方当事人受害。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决其恶果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决则是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page]

  (二)泄密问题。仲裁员应当严格保守仲裁秘密,不得对外界透露案情、审理过程、案件涉及的商业秘密等,不得向当事人透露本人对案件的看法和仲裁庭合议的情况。但有些仲裁员会有意无意间泄露案件秘密,甚至明知故犯,充当当事人或者关系人的“卧底”,积极通风报信,失掉了仲裁员基本的职业道德。

  (三)吃请受礼问题。求人办事,请吃送礼是中国人的传统以至于现在吃喝成风。但对仲裁员来说,吃点喝点、收点拿点可不是小事,它是一只卡住仲裁员喉咙的恶手,可以葬送仲裁员的职业,甚至影响他的本业。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仲裁员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将导致仲裁员必须回避、仲裁委员会将其除名、所作出的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消或者不予执行等不良法律后果。而这些不良的法律后果给当事人带来的种种损失以及恶劣的社会影响是难以估计的。古人云:“畏则不敢肆而德以成,无畏则从其欲而及于祸。”不能否认个别仲裁员私欲大于法律,加之请客送礼之人不屑公开揭露,使一批仲裁员抱着侥幸的“吃臭豆腐”心理,对吃请受礼乐此不彼,甚至索请索送。吃了人家的嘴软,拿了人家的手短。在当事人以弱者的表象给你馈赠的时候,他不仅是在以很小的投入交换你手里神圣的权力,他也在居高临下地检验你的人格。你收了,就是接受了一种施舍,成了乞丐,人格受辱便咎由自取。“以势交者,势尽则疏;以利交者,利尽则散。”当你手中没有了仲裁权,他们会很快把你从他们的联络人中删除。而且,有一条千古不变的真理:“金钱和道德是情敌”。吃请受礼往往跟徇私舞弊、枉法裁决是孪生兄弟。当吃请受礼、徇私枉法成为习惯,其欲望会越来越大,其坏事就会越做越多,应和了莫泊桑所预言的:“做好事的人使自己得救,做坏事的人使自己毁灭。”个别仲裁员为此被追究刑事责任,为我们所有仲裁员敲响了警钟。

  三、坚持中立,不要做当事人的“代理人”

  仲裁员在执行职务时,无论是当事人双方共同选定,还是一方当事人选定,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并始终牢牢把握住一个基本的立场:中立与独立,决不做当事人的“代理人”。所谓做当事人的“代理人”,是指仲裁员故意放弃或者无意中没有坚持中立立场,说话做事偏向一方当事人。这种情况在仲裁实践中大多是过失充当“代理人”,是指有一些仲裁员,他们不是为捞取什么好处,而是因为片面地理解当事人对自己的选定,“过失”地偏向甚至偏袒一方当事人。他们错误地认为当事人选我就是要得到我的帮忙,我应该“该出手是就出手”;还有的认为,对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肯定帮着对方,我如果不向着我这方当事人,是很没面子的事,于是便好心办坏事,当起了“代理人”。过失充当“代理人”可能出现以下问题:一是容易犯下私自会见当事人或代理人的错误,把当事人(包括代理人)的约见当成是对自己的尊重,盛情难却之下便如约相见,地点不慎的话还很可能同时犯了吃请受礼的错误;二是在设防不够的情况下把案情和自己对本案的看法和盘托出,热情一点的还可能为当事人“出谋划策”;三是在庭审中让“本方”当事人多说,同时压制对方当事人,还可能不时给“本方”当事人提个醒,使其“免入歧途”;四是在合议的时候为“本方”当事人据“情”力争,不满足“本方”当事人的要求就拒绝合议、拒绝签字;五是在“本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没有满足或没有完全满足的情况下,出于“没帮上忙”的内疚心理,帮着当事人撤消或不予执行本案裁决,又犯了一个重大错误。犯上述错误的仲裁员,大多可能是碍于情面。但是,为面子所困,可就坏了名声。对仲裁员来说,名声的清白是很有用的,它不仅能给你带来荣誉,还能让你免受你本来就不该受到的处罚。正如司汤达所言:“无瑕的名誉是世间最纯粹的珍宝。失去了名誉,人类不过是一些镀金的粪土、染色的泥块。”

  四、讲诚信,守纪律

  “八荣八耻”是国家对每个公民思想和行为的具体要求。对仲裁员来说,法律和当事人赋予的仲裁权,从本质上说是因当事人的信任而产生,仲裁员只能以诚信报答当事人的信任,依法公平断案,才能对得起当事人,对得起法律,对得起自己的良心。从另一方面说,诚信是一个人最起码的人格,倘若一名仲裁员不诚实或有欺诈的行为被揭露出来,那么他将终生背负着人格低劣的污点,其信誉将一败涂地。在西方,若你失去了财富、失去职业、失去机会,你都可以重新站立起来;但如果你失去了诚信的人格,那你一生的前程都将为此蒙上阴影,即使改了错误,“仍然是个坏同志”。所以,我们仲裁员一定要以《仲裁法》、《仲裁规则》和《仲裁员行为规范》为行动指南,牢固树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观念,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珍惜和维护职业声誉。仲裁员应该以仲裁员的称号为荣,以仲裁的荣誉为重,胸怀大局,敬业勤业,绝不说不做不利于仲裁、仲裁、仲裁员的话和事。同时,努力钻研仲裁理论和仲裁业务,不断提高和完善执业所需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尽职尽责地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正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接受选定或指定从事仲裁业务时,应当首先考虑自己是否具备足以完成审理案件所要求的知识与技能,对自己暂时不熟悉的领域或难以办理的案件,应当坦诚地说明理由,不接受选定或指定,决不勉为其难。

  二是严格遵守办案纪律。严守纪律是诚信办案的重要体现和可靠保证。仲裁员要熟知办案纪律和制度规定,并在办案全过程中身体力行。特别是不能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外传案件信息。收集证据应当客观全面,不得暗示当事人提供某种证据甚至诱导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任职期间,决不与案件当事人、代理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在非办公场合接触,更不得接受上述人员的馈赠和宴请,或以许诺、提供案件信息、便利条件等,与案件有关人员进行交易。

  三是随时履行风险告知义务。仲裁工作的最终目标是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让当事人双方都满意。仲裁员应该设身处地地为当事人着想,想方设法减少当事人的损失,风险告知是非常必要的。仲裁员在案件办理的各个阶段,对当事人变更请求、反请求、申请鉴定、评估、审计以及数额问题,应当及时告知他们可能发生的种种后果,使当事人明白其风险,以权衡利弊,确定自己的行动。决不能为了高收费而暗示、怂恿当事人无故增加申请数额。对涉及当事人承担的处理费的使用以及鉴定、评估、审计等活动要合理安排,以避免浪费,减轻当事人的负担。[page]

  四是自我宣传要适当。我们不反对仲裁员在政务、商务以及其他社会活动中公开自己的仲裁员身份,但自我宣传应当坚持真实、合法、严谨、适度,不能有夸大、虚假、误导甚至欺骗的内容,不得明示或暗示自己与仲裁机构、司法机关、党政领导及其他与仲裁有关的组织和个人的特殊关系,尤其是自己在仲裁机构的特殊地位、影响和作用。不得以比较的方式贬低其他仲裁员和仲裁机构。

  五、要关注当事人 许多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在签订仲裁条款的时候对仲裁并不知晓,更谈不上了解。在发生纠纷后,往往是受律师或法院的指点才来到仲裁机构。对这些当事人来说,仲裁机构、仲裁员乃至仲裁的一切都是新鲜的。要使仲裁为当事人所了解、接受和欢迎,让每一个当事人成为仲裁制度的正面宣传员,我们仲裁员必须做到:关注当事人。因为当事人是仲裁之树常青的土壤,没有当事人也就没有仲裁,仲裁当事人越来越少,仲裁之树就会慢慢干枯、死去。关注当事人,首先要把当事人当作服务对象来看待和对待,从心里把自己当成一名服务员,心甘情愿为当事人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这就要求我们仲裁员把当事人的情绪当作第一信号,把当事人的需求作为第一选择,把当事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置,把当事人的满意作为工作第一标准。

  其次,要特别注意当事人的感受。所有当事人都有争取最大利益、避免最小损失的初始仲裁意愿,对此,我们应该了解和谅解。不少当事人没有法律知识和出庭经验,情绪激动甚至言行出规时有发生。仲裁员应当学习和掌握做思想工作的本领与技巧,多做“灭火器”和“减压阀”,多做安心工作,切忌简单、沉默,放任双方当事人唇枪舌剑。可亲才可信,仲裁员在当事人心目中树立起良好的可信形象,他们会心悦诚服地听从你的劝解,案件的顺利解决也就有了基础。

  第三,应当充分体现公平合理。仲裁的最终目标是在温和友好的气氛中协商解决当事人的利益纷争,既省事、省气,又省时、省钱。我们应当明白,民商事纠纷的发生绝大多数是偶然的,是双方当事人不愿意发生的,不能要求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把将来进入仲裁的情况想象得那么清楚明了,即使当事人在证据、事实等方面不能提供完整、有力的文字,但只要合乎逻辑、公平合理、不违法律,也是可以在裁决中弥补无过错的实际损失,尽量减少用“证据不足”、“没有法律依据”等简单理由驳斥当事人。诉讼中硬碰硬的对抗,不适用于仲裁。只要真正替当事人着想,耐心向当事人说明情况,相信当事人即使没有完全满足初衷,也会接受仲裁庭的意见。

  “欲人爱己,必先爱人;欲人敬己,必先敬人。”仲裁的一切工作,始于当事人的信任,终于当事人满意。关注当事人,就是关注我们的仲裁工作,就是关注我们的仲裁事业,就是关注我们自己。

  六、言语仪表要适当

  言谈举止、仪表风范是一个人内在素质的外在表现。这对某些人看来是“穿衣戴帽,个人所好”的小节问题,但对仲裁员来说,却是个“小处不可随便”的大问题。当事人对仲裁的感知,往往是从对仲裁员的第一印象开始的,能否信任仲裁,接受仲裁制度,也往往取决于能不能从仲裁员身上获得信任感。目前,仲裁员由于受法律素养、仲裁观念、知识水平和工作环境的局限,不少仲裁员的话语存在着粗俗化、概念化、官僚化等问题,特别是在庭审前后和庭审过程中说话过于随意、过于情绪化的现象比较突出,从而掩盖了仲裁的优势,降低了仲裁的社会公信力。仲裁员言谈不慎主要表现有:有的仲裁员在询问当事人的时候,不自觉地把自己不愉快的情绪流露出来,常常不耐烦地打断当事人的陈述,或者自以为是地替当事人下结论,增加当事人的心理压力;有的在庭审中对往常熟识的代理人的称呼不注意,随口以某某律师、某某老师、某某主任相称,给对方当事人以“关系户”的印象;还有些仲裁员在庭审间隙或庭审后,与当事人或代理人“窃窃私语”,不管谈话的内容是否与本案有关,对方当事人都会疑窦丛生;还有,不少仲裁员“老家话”味道浓重,表述法言法语很不规范,不时以几个不雅的口头禅作为标点符号,更使当事人对仲裁员的能力和仲裁的信誉大打折扣。从仲裁员的穿着来看,主要问题是不懂得或者不在乎在正规场合应该穿着正装,往往以居家过日子的打扮落座于仲裁席上,给人以粗俗、散漫的印象。让我们替当事人想想,把几百万、几千万的利益交给外表看起来很没有教养的“江湖小哥”或“老大爷”那样的人,你放心吗?美国证券名人珍妮特·洛尔曾讲到:“要赢得好的荣誉需要20年,而要毁掉它5分钟已足够,如果你知道这一点,你做起事来就会不同了。”

  我认为,仲裁员言语仪表要与手握仲裁大权的仲裁员的身份联系起来,尤其要慎言,努力做到以下四点:

  一是充分体现仲裁的价值观念,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双方。说话的语气语调、用词谴句应保持中性,对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有情绪化的语言,包括肢体语言。特别是对选择自己做仲裁员的当事人,庭审询问时要把握语言分寸,切不可在庭下与其单独交谈,避免误会。倡导“亲和仲裁”,树立“让当事人双方都满意”的仲裁工作理念,在仲裁程序的各个阶段,都应当以沟通的方式让当事人感到仲裁庭所处的居间调停的地位,让当事人感到仲裁庭是在为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着想,从而取得当事人对仲裁庭的信任。在此基础上,把仲裁的优势通过亲切友好的语言和行动传达给当事人。

  二是要善于引导当事人在有限的时间内陈清事实和理由,始终把握良好的陈述气氛,避免吵架式的辩论。不要武断地截住当事人的说话,对当事人冗长的且与案件无关的陈述与议论,可以委婉地以提问的方式引导他走向正题。对当事人之间细枝末节的争论,可以用轻松善意的幽默缓和气氛,把当事人的注意力吸引到重要的问题上来,牢牢把握庭审主动权。

  三是要体现仲裁员个人的话语魅力。仲裁员的裁断权是双方当事人授予的,仲裁员对此应当十分珍惜并对当事人的信任心存感激。仲裁员在加强业务能力提高的同时,应该加强个人修养,丰富办案语言艺术,体现个人魅力。生、冷、硬的纠问式语调和语气不应出现在仲裁员身上,商讨式、调和式、沟通式的语言,应当成为我们仲裁员的主体用语,并逐渐形成一种让当事人能够接受和喜欢接受的语言风格,为纠纷的顺利解决打好基础。[page]

  四是仲裁文书应当体现仲裁的特点。民商事仲裁是一项全面尊重当事人私权自治的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商人、商人,就是商量着做人”的民商事交往宗旨,因此,仲裁的全过程都应更多地显现人性化的东西。仲裁文书伴随着案件受理、审理、裁断、执行的整个过程,能够比较集中地反映出仲裁的优势和特点。我们现在所采用的格式仲裁文书和制作的裁决书,基本上还是模仿过去的司法文书,大多严肃又冷漠,少了温和与特色。仲裁文书应该改变这种状况,格式可以按照仲裁机构的实际情况自行设计,表书方式应该更礼貌客气一些,让人感到既理性又有人情味。裁决书在案情介绍方面可以从简,仲裁庭所做的工作、仲裁庭对案件的认识、每个仲裁员的意见、裁决结果所依据的道理、交易习惯、法律法规等应该详细表述,多一些分析解释的内容,力争使“败诉”的当事人也能明白事实和原因,心悦诚服地接受和履行裁决结果。

  七、仲裁员要守时

  仲裁员应当按时参加庭审,按时参加合议、现场调查及其他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迟到、早退。但从实际情况看,仲裁员不按时参加合议、拒绝参加调查、庭审迟到、中途随意进出仲裁庭甚至缺席现象不在少数。存在这种情况,即使案件结果没有什么问题,但办案本身是有缺陷的。海尔的价值观是:有缺陷的产品就是废品,先卖信誉后卖产品。从仲裁员不守时的三大危害,我们可以看出仲裁员守时的重要性:

  首先,仲裁员不守时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当事人按时来到开庭地点,损耗了宝贵的时间,如果因为要等这个、等那个仲裁员而空耗时间,这本身就是增加了当事人的损失。而且当事人在等待过程中所遭受的精神折磨和压力,同样也是一种很大的损失。如果因为一个案子,几次确定开庭时间,几次又因仲裁员的迟到、缺席而改变,当事人一次次来,又一次次无果而返,心中的愤懑情绪可想而知。虽然当事人当面敢怒不敢言,但背后肯定会不断地问候仲裁员的母亲,仲裁机构的信誉也会受到重大损害。

  其次,仲裁员不守时破坏公平。开庭时间确定后,如果申请人迟到或者缺席,我们可以动用权力,视其撤回申请,使其丧失挽回利益的权利;被申请人不按时到庭,我们同样可以依权缺席裁决,使其丧失辩解和反请求的权利。那我们仲裁员呢?仲裁机构对仲裁员的这些过错没有硬性的处罚措施,造成不自觉的仲裁员没有约束,肆意侵犯当事人权益。仲裁庭是个主张公平正义的地方,公平正义首先是在法律和规范面前人人平等。仲裁以仲裁员为中心,但遵守庭审规定、守法守时是对仲裁员 和当事人的共同规定,仲裁员理应率先垂范。

  第三,仲裁员不守时破坏仲裁的形象和法律尊严。仲裁的基础是当事人的信任,当事人对仲裁员、对仲裁庭、对仲裁委的最基本、也是最高要求就是一切按法律和规则办事,在每个环节体现出公正,而这种公正是通过仲裁员的一言一行体现出来。如果仲裁员出尔反尔,连自己确定的时间都不遵守,那他能否严肃认真地尊重事实和法律,能不能公平公正地审理案件,人们必然心存疑虑,没有信心。狄更斯说:“根据一般情理而论,在一件事情上靠不住的人,在什么事情上也靠不住。”人们会随之对仲裁庭、仲裁委、仲裁法律制度的信心也发生动摇,贻害无穷。所以,仲裁员守规守时,虽然不能让仲裁一荣俱荣,却可能是仲裁一毁俱毁。仲裁员一定要守时,这既是办案的需要,也是人格的要求。

  总而言之,一名好的仲裁员,一名严守仲裁员职业操守的仲裁员,他应该兼有优秀法官和优秀律师所具有的优良素质:1、具有正义感、责任感、良心感和荣誉感;2、具有健康的人格和温和的性情;3、机智、果敢、幽默,见微知著、触类旁通;4、诚信执着且不无细腻,虚怀若谷又持又定见,谨言慎行而刚毅善断。仲裁员的一切品格,一言一行,无不体现着完善的人格魅力和特殊的职业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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