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仲裁法 > 仲裁委员会 > 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18 12:20:05 人浏览

导读:

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性仲裁机构,一般在直辖市,

  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性仲裁机构,一般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1/3.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

  ②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

  ③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

  ④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⑤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仲裁委员会根据不同专业设置仲裁员名册,便于当事人挑选仲裁员。

  平时仲裁委员会没有什么工作的,只有发生仲裁争议的时候才进行仲裁裁决的。费用的负担是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