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受理与否 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导读:
者杨先生问:我是一名外地民工,现在贵阳打工。今年8月以前,我在铜仁地区松桃自治县一个土建工程商那里给他管理现场和材料,工作了4个月,没有签劳动合同。今年7月该工程商突然以我某项考试不合格为由,将我辞退,并没有给任何补偿。我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是8月7日递交的申请书,但到现在,我多次打电话询问,劳动部门给我的答复都是让我“再等等”,我现在在贵阳打工,不可能老是回松桃去办这个事情,我想问一下,如果劳动仲裁部门一直不给我回复怎么办?
圣伦达律师事务所徐永忠、刘杰律师(实习)解答:您好!杨先生的问题属于劳动合同纠纷。具体涉及以下问题:
一、杨先生与工程商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杨先生虽未与工程商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其与工程商的劳动关系自“今年8月以前”,即杨先生开始管理现场和材料之时就已成立。
二、工程商以杨先生某项考试不合格为由,突然将其辞退,并没有给予任何补偿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首先,当劳动者的工作能力不能满足所从事的岗位,用人单位并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是要经过一个法定的前置程序,即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岗。如果用人单位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则是违法解除,需承担支付违法解约赔偿金或继续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其次,即使经过了上述法定的前置程序,用人单位也应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三、杨先生向劳动部门提出劳动申请后,劳动部门不给予答复,应当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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