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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劳动案件首开仲裁收条 能否立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15 08:30:29 人浏览

导读:

围绕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彭州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就相关法律条文的不同理解各有说法昨日上午,彭州市民黄明芳带着起诉材料,第三次来到彭州法院立案庭,结果依然未能立案。两个多月前,单位未协商便调动她的工作岗位及薪酬,她尝试依法维权。然而,彭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

  围绕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彭州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就相关法律条文的不同理解各有说法

  昨日上午,彭州市民黄明芳带着起诉材料,第三次来到彭州法院立案庭,结果依然未能立案。两个多月前,单位未协商便调动她的工作岗位及薪酬,她尝试依法维权。然而,彭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她的仲裁申请后出具了一张“收条”,建议其向法院起诉。彭州法院却称,只有“收条”不能立案。


  “仲裁收条”能否成立案凭证?彭州劳动保障局和彭州法院各有说法,黄明芳遭遇维权尴尬。

  首开“仲裁收条”是否受理申请未表态

  44岁的黄明芳原是四川智捷天然气化工有限公司的库管员。9月18日,她接到单位通知,自己被调到了分析室。调岗后,因不熟悉新岗位工作,她被降级成“学徒”,工资少了几百元。

  “单位调岗前根本未和我协商!”黄明芳认为单位此举涉嫌违反《劳动合同法》。11月初,她向彭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经沟通,彭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出具了一张“收条”,并建议其向彭州法院起诉。这张“收条”盖有公章,但黄明芳最关心的“是否受理仲裁申请”,在收条里却只字未提。

  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院有关负责人称,这是今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正式实施以来,成都劳动部门开具的第一张“收条”。

  正是这张“收条”,让黄明芳陷入了维权尴尬。

  凭收条能否立案

  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各说各

  黄明芳称,11月19日、26日,她和丈夫先后两次来到彭州法院。得知彭州劳动仲裁委员会只开具了一张“收条”,法院方面表示无法立案。“你们要让劳动部门开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法院才能立案!”接待她的人员说。

  她于是返回彭州劳动保障局,分管劳动仲裁工作的领导却坚持认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条,劳动仲裁部门逾期未作决定,申请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而收条时间可证明,劳动仲裁部门对此案正是“逾期未作决定”,因此彭州法院应立案……

  昨日上午,黄明芳第三次来到彭州法院立案庭。立案庭庭长鲜波称,这是该院第一次遭遇“仲裁收条”。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劳动争议案件遵循“一裁二审”模式,如果劳动仲裁部门只开具收条,法院很难据此判断是否经过仲裁程序。若不经过仲裁便直接向法院起诉,这将对“一裁二审”司法程序造成冲击。更为严重的是,大量劳动争议案件涌入法院,劳动监督职责及行政监管权力可能形同虚设,还可能出现“依法偷懒”的局面。鲜波坚持认为,彭州劳动仲裁部门至少应开具一张“逾期未作决定的告知书”而非“收条”。

  11时30分,黄明芳从法院出来,又来到彭州市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分管劳动仲裁事宜的副局长杨大军仍拒绝出具“告知书”。杨大军称,劳动仲裁部门出具“收条”并不违法,“黄明芳半个多月前已递交仲裁申请,按规定应在5日书面答复申请人是否受理。我们开具收条并不违法,如果现在出具告知书,就是承认逾期未答复,这样反而违法了。”杨大军说。至于为何只开“收条”而不愿出具是否受理的“告知书”,杨一再强调,劳动仲裁部门坚持依法办事、依法行政。

  跑了一个上午,黄明芳似乎又回到了原点。

  开收条不违法

  相关法律条文应作限制?

  昨日下午,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院院长王健称,上周五,黄明芳及其丈夫曾前往该院反映此事。经调查,彭州方面开具“收条”并不违法。王健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条实际增加了当事人的维权通道,彭州法院的担心虽有一定道理,但不应把当事人阻挡在维权通道之外。

  王健还称,今年1~10月,成都累计处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超过5000件,“逾期未作决定的”这还是第一次。彭州法院所担心的情况,目前在实践中并不存在。

  而据鲜波称,前不久,成都法院系统曾就《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司法解释展开第二次讨论。会上,不少专家及法院系统人士认为该法第29条可操作性不强。特别是“劳动仲裁部门逾期未作决定也可以立案”,此情况应加以限制,避免劳动仲裁部门“依法偷懒”。目前,这些建议已提交最高法院,基层法院正等待可具操作性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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