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仲裁法 > 仲裁论文 > 浅谈仲裁员的履职考评

浅谈仲裁员的履职考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5 01:42:04 人浏览

导读:

[摘要]:仲裁员履职行为的特性及履职的现状,也是加强仲裁员履职考评的重要因素。仲裁员虽在仲裁活动中肩负重要的责任,决定着仲裁社会价值的实现和仲裁机构的生命力,但仲裁员又都是仲裁机构聘任的社会兼职人...

[摘 要]:仲裁员履职行为的特性及履职的现状,也是加强仲裁员履职考评的重要因素。仲裁员虽在仲裁活动中肩负重要的责任,决定着仲裁社会价值的实现和仲裁机构的生命力,但仲裁员又都是仲裁机构聘任的社会兼职人员,多重社会角色往往会影响其履职的专一性和工作效率。仲裁员兼职的另一弊端是仲裁员组织结构松,管理难度加大。
[英文摘要]:
[关 键 字]:
[论文正文]:      仲裁员是一个新的职业类别,有其特殊的从业要求和角色定位。仲裁机构是一个新行业,其职能与作用的发挥,与仲裁员的履职行为密不可分。我们应从这一特定关系的要求出发,看待仲裁员的履职行为,设定仲裁员履职考评的内容和目标,通过仲裁员履职行为的规范,促进仲裁机构的健康快速发展。仲裁员的履职行为,直接影响着仲裁案件的质量,积累着仲裁的品牌形象,为仲裁机构的稳步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同时,仲裁机构的发展,又为仲裁员履职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使仲裁员的履职行为有所依托,履职才能有所施展,自我价值得以实现。

      另外,我国仲裁制度尚处于初创阶段:仲裁制度所依托的外部条件还不很成熟;市场经济体制尚待完善;仲裁制度的设计也存在较大的误差;加之人们的传统思维定势的影响。这些都为仲裁制度的推行带来一定的困难。在此条件下,要推行仲裁制度,实现仲裁的价值目标,其难度是可想而知的。这势必会对仲裁员履职行为提出较高的要求。

      同时,仲裁员履职行为的特性及履职的现状,也是加强仲裁员履职考评的重要因素。仲裁员虽在仲裁活动中肩负重要的责任,决定着仲裁社会价值的实现和仲裁机构的生命力,但仲裁员又都是仲裁机构聘任的社会兼职人员,多重社会角色往往会影响其履职的专一性和工作效率。仲裁员兼职的另一弊端是仲裁员组织结构松,管理难度加大。个别仲裁员责任意识和归属意识不强,无视仲裁法的规定和仲裁机构的声誉,以权谋私、枉法裁断。这些都有待于通过严格的考评来加以纠正,逐步建立良好的仲裁职业道德规范。

     就仲裁员的履职现状来看,由于仲裁员固有的履职特点,加之仲裁机构组建时间短,管理机制不健全,考评指标不完善,致使仲裁状况不尽如人意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均暴露了仲裁员管理中的缺陷,成为影响仲裁制度和仲裁机构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仲裁员履职考评是一项积极有效的管理行为。它适合仲裁员队伍的特点,有助于调动仲裁员的从业积极性和责任心,使仲裁员从内心深处确立仲裁的价值目标和个人理想,将法律公正人格化,将人格魅力法律化,从而公正、高效、平和、理性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经济交往。仲裁员履职考评目的,就是要确立一个仲裁员履职目标体系,引导其规范仲裁行为,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将法律精神与人文精神结合,以严谨的作风、高度的责任心、高超的从业技能解决经济纠纷,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正义。在此基础上,建立一支业务精、素质高、作风硬的仲裁员队伍,为仲裁机构的发展提供可靠的保障。实施仲裁员履职考评,就是要从仲裁员履职特点出发,探索一条仲裁员管理的新路子,使仲裁员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以取得更好的管理成效。这无论对仲裁机构的规范运行、持续发展,还是仲裁员自身业务素质的提高、履职能力的增强,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仲裁员履职考评的总体原则是:科学、客观、务实、前瞻地实施仲裁员履职考评,坚持办案与推行制度并重,个案与整体结合,内部意见与外部反馈一致,为仲裁员提供明确的履职目标。仲裁员履职考评的标准大体有如下要求:

    (一)素养层面的要求。这是最基础的要求,涉及仲裁员的资格认定和从业标准。对此仲裁法已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凡具有“三八”、“两高”条件之一,公道正派者均可应聘仲裁员。毫无疑问,这已规定提升了仲裁员的任职条件,也提升了仲裁员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但仲裁员这一任职资格只是一个静态的标准,能否具有与这一静态标准相一致专业水平,还必须通过办案实践接受动态标准的检验。从一定意义上讲,仲裁员从业的动态标准,更真实,更令人信服,也更有意义。实施仲裁员履职考评,就是要解决动态达标问题,使静态标准与动态标准相统一,剔除少部分静态标准与动态标准不一致者,以提高仲裁案件的质量。

     就动态标准的具体要求来讲,主要考评仲裁员三方面的素养:

    一是思想素养。仲裁员应忠于法律,公道正派,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并能超然与案外,探寻当事人利益的契合点,消除对立情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交往,实现仲裁执法的高起点、高境界、大作为。要实现上述目标,绝不只限于对此概念的认同,而应内化为一种自觉的行动,落实到具体案件当中。有没有这种思想素养,在办案的效果上是大不相同的。凡是具有较高思想素养的仲裁员,在办案过程中,其视野就比较宽泛,评判标准也较为客观,可以说胸有大局,心有群众,绝少臆断,尽可能地杜绝仲裁过程中的主观性错误;而思想素养不过硬的仲裁员,则不具有此胸襟,往往经常很难摆脱社会关系的干扰,不自觉地会带既定的目标办案,走入主观认识的误区,偏离判断是非的客观标准,更谈不上仲裁立意与效果。

    二 是业务素养。业务素养也是一种动态的界定。绝不以职位、职称的高低以及从业时间的长短为依据,而是检验每位仲裁员在实际仲裁案件中的具体表现,即如何将仲裁法提出的“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落实到每一起案件的实际办案当中。要贯彻这一原则,仅有法律知识是远远不够,还必须具有广博的专业知识,熟悉行业惯例,能够扩张法理,智慧引法,掌握当事人的心理,灵活地处置各种实际问题,使当事人心悦诚服地接受仲裁裁决,充分体现仲裁的灵活性、快捷性、和谐性、兼容性。通过仲裁员的履职考评,加强仲裁员间的相互交流,推广典型经验,提高仲裁员的整体业务素质,拓展仲裁的市场空间。

[page]

     它是实现程序公正到实体公正的桥梁。没有以人格相伴的程序公正,绝难达到当事人所认同的实体公正,更无从言谈案件的处理效果。

     (二)制度层面的要求。制度层面的要求包括两类:一类是法定的要求,一类是仲裁委内部制度的相关规定。无论哪一类规定,都是仲裁员履职的一道底线。超越这一底线,将无法保障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损害仲裁的社会形象,自然也就会危及仲裁员的从业资格。每位仲裁员必须高度重视制度层面的要求,自觉遵守仲裁法对其履职行为的一些义务性和禁止性的规定。同时也应对仲裁委有关仲裁员履职的制度和规定有充分的了解,并使之落实到仲裁实践当中。对于这些法定及制度性的要求,规定已很明确,这里不过多赘述,仅想就其中一些重要或容易被忽视的问题强调和说明:

     1、仲裁权的认识问题。作为一个仲裁员,应首先对仲裁权的性质有清醒的认识,以确定其行为方式,恰如其分地履行工作职责。我们谈仲裁权有别于诉讼的公权,它是基于当事人财产处分权授予,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一种私权。因此仲裁实行协议管辖,贯彻当事人主体意思自治的原则。仲裁的许多特点都是基于仲裁权的这一性质所决定的。仲裁员行使仲裁权是受托于民,从命于法。要依从法律的规定,更要遵从当事人的约定。一些仲裁员在接受当事人的选定或仲裁委的指定后,往往忽略了仲裁权力的成因,自视法官,简单地用仲裁套诉讼,机械地适用法律,按已有的经验办案,无视仲裁活动中当事人的法定权利,结果使庭审效果不佳,当事人的情绪对立,仲裁的特点无从体现。常常不自觉地违反仲裁程序,因超裁、漏裁而导致裁决被法院撤销。以仲裁权的成因为基点,把握仲裁特点和规律,是仲裁员正确履职的前提。仲裁员应审慎行使当事人授予的仲裁权,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引导当事人对法定权利的积极行使,平和、灵活地主持庭审活动,增强平民意识和服务意识,不回避矛盾,不搁置疑难问题,全面、彻底地平息纷争,使当事人的权利得到有效地保护,使仲裁的价值得以实现。

     2、仲裁公正的实现问题。仲裁的公正不是抽象、普遍的概念,而是一个具体的、特定的概念。因而其实现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裁决,也可以是调解或和解。往往因不同个体的差异,适用不同的方法,得出不同的结论。没有固定的模式可循,也没有一成不变的法则去套,需一把钥匙开一把锁。仲裁员作为一个开锁人,关键是一个立场态度问题,其次才是方法、尺度问题。如果立场公正,就会赢得当事人的信赖。如果仲裁的目的不纯,定位不准,不能够作到居中公断,谁选定,就一定要替谁说话,误把自己当作一方的代言人,甚至当庭也不避嫌,表露出明显的倾向性,进行诱导性提问,就无法取得公正的仲裁效果。

     公正是一切程序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更是仲裁的灵魂。仲裁员应谨记自己的角色定位和神圣职责。首先要作到程序公正,不偏不倚,使双方具有对等程序选择权和陈述权,以此消除当事人之间的距离,取得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的理解、信赖、配合与支持。其次才能谈得上灵活、自如、最大限度地实现实体公正,充分施展其自由裁量权,满足不同当事人对实体公正的具体要求。这是仲裁公正的一条铁律,是我们仲裁员履职必须奉行的基本原则。

     3、仲裁审限的保证问题。效率问题是仲裁的重要价值取向和立法宗旨,没有效率的仲裁将丧失其存在的价值。审限规定是仲裁效率的具体体现,对当事人是一项承诺,对仲裁员则是一种履职行为的约束。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在审限所规定的期间内按期结案,否则将失信于当事人,同时法院也会借超期结案、违犯仲裁程序之由而撤销仲裁裁决。这一问题,事关仲裁机构和仲裁员自身的信誉,必须引起我们仲裁员的高度重视,切不可将其视为个人小节而掉以轻心。实践证明,案件拖得越久,处理的难度就越大;而审理时间越短,纠纷解决起来就越容易。这涉及到仲裁的成本,外界的干扰,当事人的心态变化等一系列复杂因素。

     4、仲裁员主导作用的发挥问题。仲裁法规定:“仲裁活动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个人的干预”。就决定了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拥有很高的自主权。这种自主权具体表现为独立地接受当事人的选定或仲裁委的指定;独立地认定案件实体问题;独立地决定裁决结果;独立地解答当事人的质询;独立地承担案件处理的责任。总之要求仲裁员必须全面履行其相关的义务,发挥其主导性的作用。譬如:制订庭审预案、确定庭审时间,在法定的审限按期结案,取得良好仲裁效果等。仲裁委和办案秘书只是承担辅助、服务性任务,为仲裁员行使仲裁权提供必要的保障。任何对仲裁员正确履职的妨碍和限制行为,都是对当事人意志和仲裁法精神的违背。

    现在面临的问题是仲裁员主导作用的倒置。相当多的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没有尽到必要的职责]:,有一种雇佣和依赖思想,遇到问题绕道走,缺乏必要的工作责任心,仲裁活动的进程完全依赖办案秘书的安排,甚至裁决书也直接交由办案秘书来写。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仲裁的效率与质量。这种局面必须彻底扭转。仲裁员既已接受仲裁委的聘请,就应当履行其相应的职责,其权利和义务应该是对等。不能有名无实,只行使权利,不承担义务。否则应考虑其资格问题。这在任何行业,任何仲裁机构都是一个通理。今后凡接受选定和指定的仲裁员,都应以主人翁姿态来办案,迅速进入角色,吃透案情,拟定审理日程,以最快的速度,最好的效果作出裁决,发挥其在仲裁活动中的主导作用。特别是首席仲裁员应充分发挥其组织协调作用,同其他仲裁员一道协商案件的审理计划,依据案情和审限要求拟定庭审时间安排,然后交由办案秘书协助执行,不应借故推诿,更不得推卸责任。这是仲裁员履职的一项基本要求。

[page]

      1、探究仲裁文化的特质,树立正确的仲裁理念。对仲裁文化的准确把握,是以对仲裁文化特质的认识为前提的。所谓特质是指通过对文化根底的剖析而揭示出其异于其他文化的一些根本性特点。是对其思想观念和精神心理的探究。它是驱动仲裁发展的合理内核,是仲裁的出发点和归宿。仲裁员要灵活自如地驾驭仲裁,就必须对仲裁文化的特质有一个明晰的认识,这是仲裁理念确立的基础。依据的仲裁原则及方式所依托的思想观念和精神心理,我们认为在仲裁活动中应将法治精神与人文精神有机结合,重视柔性执法和社会效果,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以至诚至善的精神追求,灵活务实的调解艺术,公正、高效、平和、理性地化解商事纠纷,实现权利均衡、互动双赢,促进经济交往。这就是通过对仲裁文化特质透视,所得出仲裁理念。是仲裁与诉讼的重要区别。仲裁员必须将这一理念落实到具体的仲裁实践当中,以探求仲裁自身的发展规律,使这一新的法律制度展示其固有的价值与活力。

     2、加强仲裁文化研究,优化仲裁程序与工作制度。仲裁文化是一种先进的法律文化,融入许多先进的思想理念与文明成果,它以市场经济为载体,蕴含着极为丰富的形式和内容,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并具有极大的发展潜力。仲裁员应加强对仲裁文化的研究,认真总结、积累仲裁的实践经验,提炼、升华仲裁的感性认识,不断优化仲裁程序,完善工作制度,真正做到依靠制度和智慧实施内部管理,充分发挥仲裁制度的巨大潜能,使之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3、积极推行仲裁制度,自觉融入市场经济。实践证明,发展仲裁事业,推行仲裁制度是根本,融入市场经济是关键。这是仲裁发展经验的总结,是仲裁委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自然也是仲裁员履职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如何完成好这一任务,同样须从文化角度入手,首先解决观念和认识问题,仲裁员与仲裁委应确立四种意识,实现四项融入。四种意识为: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责任意识;获得市场主体认同的作为意识;接受当事人选择的竞争意识;实现仲裁还法于民的服务意识。四项融入是:观念融入、作风融入、机制融入、效果融入。

    所谓观念融入,即要以开放的思维、全新的理念、独特的视角,聚焦仲裁,解读仲裁。适时调整仲裁与市场经济的距离,使仲裁的工作理念与市场经济主体的要求对接。要逐渐改变仲裁员队伍的结构成份,更多地吸收市场经济的专家,依照市场经济的方法,解决市场经济的问题。走出一条独具特色的仲裁发展之路。作风融入,则要求仲裁机构及仲裁员的工作作风,必须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不断规范内部管理,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仲裁效率,最大限度地降低仲裁成本,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机制融入,是指仲裁机构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必须建立体现市场经济要求的、充满竞争活力的内部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使这一新型机构完全按照市场规律来运行,接受市场法则的检验。这是仲裁机构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我们实施仲裁员履职考评,就是这种机制融入的具体体现。要通过考评来提高
仲裁员的履职水平,提升仲裁的服务质量,增强仲裁委的竞争实力。效果融入,则是要求仲裁的最终结果,要能够体现法律精神,符合公平原则,促进经济交往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仲裁的价值取向,应与市场经济的价值取向相一致,这是检验仲裁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准。我们仲裁员应切实按照这一标准来主持仲裁活动,要变对抗为磋商,平衡权利与义务,使仲裁效果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相统一。

     我们只要按照上述要求,一步步地努力,就一定能使仲裁制度植根于我国市场经济的沃土,实现既定的发展目标。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