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发房地产公司诉广州南沙经济开发区金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香港超礼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
导读: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穗中法执字第1243号
申请人广东广发房地产公司,地址广州市小北路266号北秀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普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列玉、宋玉才,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南沙经济开发区金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张锦铧。
被申请人香港超礼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9号32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天也,总经理。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在受理广东广发房地产公司与广州南沙经济开发区金门房地产有限公司、超礼投资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于2006年5月18日将广东广发房地产公司请求对广州南沙经济开发区金门房地产有限公司所属的财产:一、广州南沙开发区进港路金门房地产1号用地,使用权面积:30593.4平方米【番府国用(2002)字第13-002142、13-000124号】;二、广州广州南沙开发区进港路金门房地产2号用地,使用权面积:71310.1平方米【番府国用(2002)字第13-002144、13-000126号】;三、广州南沙开发区进港路金门房地产3号用地,使用权面积:25389.5平方米【番府国用(2002)字第13-002143、13-000125号】;四、广州南沙开发区进港路蝴蝶洲花园,使用权面积:29577.27平方米【番府国用(2000)字第13-001827、13-000048号】;五、广州南沙开发区进港路蝴蝶洲花园,使用权面积:1556770平方米【番府国用(2000)字第13-001826、13-000047号】予以查封的申请提交本院执行,申请人就其查封向本院提供担保(担保物清单见附表)。
经审查,本院认为:广东广发房地产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广州南沙经济开发区金门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以下财产予以查封:
1、广州南沙开发区进港路金门房地产1号用地,使用权面积:30593.4平方米【番府国用(2002)字第13-002142、13-000124号】;
2、广州广州南沙开发区进港路金门房地产2号用地,使用权面积:71310.1平方米【番府国用(2002)字第13-002144、13-000126号】;
3、广州南沙开发区进港路金门房地产3号用地,使用权面积:25389.5平方米【番府国用(2002)字第13-002143、13-000125号】;
4、广州南沙开发区进港路蝴蝶洲花园,使用权面积:29577.27平方米【番府国用(2000)字第13-001827、13-000048号】;
5、广州南沙开发区进港路蝴蝶洲花园,使用权面积:1556770平方米【番府国用(2000)字第13-001826、13-000047号】;
二、查封担保人北海广控实业招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西北海市工业园区内的42宗土地使用权(担保物清单见附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 彤
代理审判员 葛卫东
代理审判员 彭 湛
二〇〇六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赵溪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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