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案外人异议审查的处理
导读:
经过对案外人异议的审查,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1)案外人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继续执行。案外人提出异议的事实和理由经审查后不能成立,或案外人提出异议的事实理由不充分的,经人民法院向其告知审查情况后又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证据的,或不能提供确实有效担保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其异议,继续执行。
(2)案外人提出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这是《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明确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2条、第73条的规定略有不同。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2条、第73条的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经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区别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执行标的是否属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作出不同处理,如果属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应裁定对生效法律文书中该项内容中止执行。按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则不再区分处理,当案外人异议经审查理由成立的,一律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也不须报经院长批准。在实践中应以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准。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成立,案外人已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申请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继续执行。因提供担保而解除查封、扣押或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裁定以担保的财产予以赔偿。执行的财产是上级人民法院裁定保全的财产时遇有该情形的,需报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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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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